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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3:31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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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电子政务发展需要,规范三亚市各机关公务电子邮箱使用与管理,保证其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sanya.gov.cn)是基于三亚市电子政务平台的一项基本应用系统,也是三亚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应用系统。
第三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是面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下属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免费使用的独立共用电子邮件平台。
  第四条 各机关公务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公务电子邮箱,公务电子邮箱不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三亚市各机关公务员使用公务电子邮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电子邮箱传递密级文件。
  第六条 公务电子邮箱是三亚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与党政综合信息网络统一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技术保障


第七条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公务电子邮箱的开发、分配及运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进行公务电子邮箱操作使用培训和指导。各机关网络信息员负责辅导本单位公务员操作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九条 市信息中心应征求各机关公务人员的意见,不断完善电子邮箱的功能,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和畅通。


第三章 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及要求


第十条 各机关需开设 sanya.gov.cn 域下的公务电子邮箱,须到市信息中心领取或在三亚市政府网下载《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系统使用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此表后,交至市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安排。
第十一条 各机关由本单位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公务电子邮箱的申请、发放、更改、注销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人员一一对应。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应按要求对所开设的帐号一律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帐号。所开设帐号一律必须登记邮箱使用人的姓名、单位、部门等真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邮件用户的个人资料,严禁私开用户邮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三亚市各机关的单位公务信箱,例如:“建设局局长信箱”、“公安局局长信箱”,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申请。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公务电子邮箱。凡因工作需要多个公务电子邮箱的,应由本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向市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章 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三亚市公务电子邮箱拥有者以三亚市机关公务员身份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十七条 公务人员履行公务的邮件必须使用公务电子邮箱,公务人员也可因私使用公务电子邮箱。
  第十八条 公务电子邮箱为在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并与其公务人员的身份相适宜。
  第十九条 公务人员必须在首次登陆邮箱后立即修改密码,密码以字母与数字组合设定在8位以上,做到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如公务人员忘记密码,必须向网络信息管理员报告,凭本单位证明,到市信息中心办理密码重新设置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人员应及时收取邮件,邮件在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得发送超过10兆的邮件。
  第二十一条 连续90天未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邮箱内用户文件将被冻结,只可查看目录,不可阅读内容。
  第二十二条 被冻结的邮箱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向信息中心申请解冻。在自被冻结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解冻的,将自动永久删除邮箱内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 邮箱内用户文件被删除90天内未申请重新激活,将被禁用该公务电子邮箱。
  第二十四条 被禁用的邮箱如需解禁,应在自禁用之日起90天内向市信息中心提出解禁申请,逾期不提出解禁申请者,将永久删除该公务电子邮箱。


第五章 公务电子邮箱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务人员对自己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务人员应向市信息中心举报务电子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及时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它不正常状况。
  第二十七条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电子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电子邮箱,自觉维护公务电子邮箱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公务电子邮箱从事以下活动: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他人所传送;
十一、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设密资料)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送;
十二、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十三、利用邮件系统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的网络信息管理员对本单位邮箱要严格管理,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市信息中心反映。


第六章 公务电子邮箱终止


  第三十条 被冻结或禁用的公务电子邮箱,其邮箱终止条件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离开本市公务人员岗位的用户,其公务电子邮箱自登记办理撤销手续之日起, 60天内保留其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市领导公务电子邮箱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领导邮箱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领导使用的邮箱,包括市领导岗位邮箱和市领导个人邮箱两种。
  第三十四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如市委书记邮箱、市长邮箱,为面向社会公布的市领导邮箱,用以收发社会公众与各市领导之间的各种电子邮件,由市信访局负责日常收发管理,所收邮件按现行信访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领导个人邮箱为市领导本人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一般不向社会公布,其日常收发工作由市领导本人或其秘书负责。
  第三十六条 无论是市领导岗位邮箱还是市领导个人邮箱,均可设置邮箱转发,将发往市领导邮箱的所有信件转发到其本人最常用的其它邮箱。


第八章 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为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本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如公安局局长邮箱、建设局局长邮箱等。
  第三十八条 三亚市各机关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设立本单位公务电子邮箱系统。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须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收发与管理。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必须在政府网站或单位政务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名片、通讯录、宣传页等各种手段对外公布。
第四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将和市电子政务平台捆绑运行。市民欲反映的意见、投诉或举报,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完成。
  第四十二条 三亚市各机关单位应按现行信访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发往机关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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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规划发展司,规划发展司将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我们国家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利影响,积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关键之年;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认真履行我局新职能,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关键之年;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之年。2009年我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专利审查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努力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取得的重要成果转化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力举措和强大动力,力促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今年我局的工作要点是:

  一、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一是做好战略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络员制度,研究制定2009年度战略实施计划,明确战略实施的工作任务、目标和措施。(协调司负责)

  二是积极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与科技部等部门合作推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推动制定和完善将专利纳入标准的政策。在需求最迫切的部分外向型行业推动实施“指南针”计划,帮助行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协调司牵头)

  三是加强对地方和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出台推进长三角地区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开展区域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衔接研究,以农业、装备制造业为突破口,引导相关省区市开展区域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开展地方战略实施试点工作和战略实施效果试评估工作。(协调司负责)

  四是做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工作方案,加大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海关保护、刑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力度。举办中国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发布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协调司负责)

  五是扎实推进我局战略实施工作。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局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和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专利战略和中介服务战略的实施工作。(协调司牵头)

  二、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力争尽早通过国务院的审议,并确保专利法在今年10月1日顺利实施。做好审查指南、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改工作,制定侵权判定标准,保证专利法修改的重要条款在操作层面的进一步落实。认真做好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的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条法司、审业部负责)

  三、提高政策研究、统计分析、服务指导和行政执法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一是提高政策研究水平。围绕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问题、金融危机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以及专利法实施25周年和我局建局30周年等主题,深入展开调查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政策建议。启动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提高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办公室、规划司负责)

  二是提高专利统计工作水平。对专利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建立更加科学的专利统计指标体系,强化衡量专利质量和价值的指标,引导科学决策,提高行政效能。继续开展专利专项统计调查,促进经常性专利调查制度的形成,全面分析我国专利运用能力的现状和专利对经济的贡献作用。开展专利统计国际交流和数据交换业务,加大对统计数据交换成果的分析。(规划司负责)

  三是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深化知识产权工作合作会商机制,进一步明确我局与地方政府合作会商机制的条件、程序及内容。加大对城市和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力度,进一步丰富工作内容。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在县级政府层面得到重视和加强。建立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指标统计上报制度,开展地方知识产权绩效评估工作,注重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和指导性文件研究制定的能力建设。(管理司负责)

  四是加强对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企事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重点推进企业集群的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专利交流工作站建设和业务开展,启动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促进工程,打造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司负责)

  五是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雷雨”、“天网”等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处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开展区域专利执法保护试点工作,着重改善执法条件,推进执法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专利执法保护的定向信息交流机制、定题论证研讨机制和定期会诊机制等。(管理司负责)

  六是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平台建设和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为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提供服务。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启动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工作。继续开展对国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专利技术分析和预警机制研究,及时发布专利预警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能力,开发完成代理人考试网上考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序组织2009年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提高面向社会和公众的专利文献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陈列馆、专利展示厅和专利文献馆建设,建好网络“专利文献咨询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检索、翻译和咨询服务。(管理司、条法司、研究中心、文献部负责)

  四、完善审查业务管理,加强审查业务研究,进一步提升专利审查综合能力

  一是逐步建立审查业务运行控制体系,推动审查业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完善案源调配与统计分析系统、审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审查质量评价系统等,建立业务运行数据分析预警机制。配合中国电子检索系统和电子审批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审查流程操作程序进行配套改造。加强审查业务、人力资源、条件保障工作的相互衔接,保质保量完成2009年专利审查工作计划。(审业部负责)

  二是进一步加强审查业务研究。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审查综合能力建设的长远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探索审查制度和方式改革途径,制定审查工作推进计划。拓展分领域审查策略研究,为提升审查综合能力提供支撑。提高学术研究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整合学术研究资源,提高信息共享和成果利用水平。(审业部负责)

  五、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对信息传播和信息服务体系的整体规划

  一是确保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的上线运行和新旧系统平稳切换,继续建设和完善电子审批系统的配套项目,保证系统对业务的全面有效支撑。做好中国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的局内试运行和公众平台建设,制定系统运行维护方案,建立数据保障机制,启动新增数据的入库和应用项目。启动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公众部分)项目建设。(自动化部负责)

  二是加强对全国专利信息传播和信息服务的整体规划。科学制定全国专利信息传播与服务整体规划,建立包括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地方专利信息网点在内的三级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启动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及一至两个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的建设,完成全国47个地方专利信息网点的建设。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广专利信息利用,提高科技人才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专利数据加工项目的管理,完善数据纠错机制。加强数据资源收集和管理,扩展我局馆藏资源。(规划司、自动化部、文献部负责)

  六、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法,切实加强对内对外宣传

  一是围绕中心任务,做好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做好修订后的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实施的宣传工作。谋划好组织好建局30周年、专利法实施25周年宣传活动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实施“知识产权彩虹工程”,开展“中国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调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理论和教育体系的建立。(办公室负责)

  二是做好知识产权外宣工作。有针对性地推出能够让外国公众入脑入心的系列宣传产品,切实增强宣传效果。在境外举办大型知识产权交流宣传活动。加强媒体平台建设,拓展对外宣传窗口,完成我局政府网站英文版改版工作。加强与WIPO、WTO官方网站的联系与合作。加大新闻发布力度,加强舆情监控,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宣传效果。(办公室负责)

  七、加快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树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创新。实施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意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人事司、人教部负责)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才培养工作体制和管理办法,开展第二批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推荐评选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专家信息库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人事司、人教部负责)

  八、提升合作层次,转变合作方式,进一步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是加强跟踪研究和战略布局谋划,主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加强涉外统筹协调,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强局建设,扩大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作用和影响。充分利用中美日欧韩五局会谈机制,适时深化我局的参与程度,把握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动向。不断加强对国际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跟踪与研究,为我国积极主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提出前瞻性和策略性的建议。(国际司负责)

  二是继续保持和加强双边合作和区域合作。深化与世界各国的全方位、多层次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巩固和加强各种类型合作平台建设,特别是增强同世界知识产权强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使中日韩三局合作更具实效性、战略性和前瞻性,促成中澳新三局合作框架的确立。积极开拓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与发展中大国的关系。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开展与台湾地区的民间交流活动,逐步稳妥有序地开展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合作。(国际司负责)

  三是转变合作方式,争取共同发展。逐步实现由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援助的接受者向国际合作与援助的输出者的转变。巩固和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工作成果,积极落实与非洲两大地区性知识产权组织、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以及埃及、秘鲁、蒙古和东盟国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纪要。有效利用各类援外基金,配合我国总体外交,做好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外援和人员培训。(国际司负责)

  九、加强预算编制和计划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加强预算编制和资金保障工作。完善计划申报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计划预算申报内容和程序。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定期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公布。积极推进项目绩效管理,开展信息化项目财务验收工作,并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规划司、专利局办公室负责)

  十、加强后勤和基础保障,大力强化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全力推动“三期工程”项目建设,力争在年内完成工程拆迁工作,并着手进行土建。群策群力,努力拓宽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新思路。改善集体宿舍居住环境,为单身职工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住宿保障。强化后勤服务规范化管理,转换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的专业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规划司、专利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部负责)

  十一、围绕重点,扎实推进党的建设

  一是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重点,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实际,着力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为龙头,认真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机关党委负责)

  二是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重点加强思想理论、根本宗旨、民主集中制、道德品质和廉洁从政教育,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本色。(机关党委负责)

  三是以深入贯彻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个长效机制文件为重点,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研究出台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办法。(机关党委负责)

  四是以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为重点,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局内文艺汇演等工作。以促进和谐机关建设为目标,培育以人为本、健康向上、奋发进取的机关文化氛围。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思想教育,着力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青年队伍建设的举措,筹备召开第二次青年工作会议。(机关党委负责)

  五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我局《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权力行使的监督,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进行特邀监督员试点工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

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21号




《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地方特色食品卫生质量,保障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腌(臭)冬瓜、腌(臭)菜股和腌(醉、糟)制鱼虾类、蟹类、贝壳类等具有宁波地方特色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方特色食品的卫生管理。
  鼓励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提高地方特色食品的卫生质量。
  第四条 生产经营定型包装的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许可情况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厂区选址合理,周围环境整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生产选址规定。
  (二)生产单品种的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生产多品种的企业厂区占地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厂区道路应是混凝土等硬质路面,不积水,便于清洗。
  (三)生产区的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生产区、辅助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生产区应布局在上风向。工艺和工序流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料车间、灌装车间、更衣室等应设空气消毒或空气净化装置。
  (四)用于生产的设备、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及有关卫生要求。原料、半成品、成品、辅料、包装容器等应分库存放。需冷冻的食品原料、成品应有冷库或冷柜存放。
  (五)生产用水应符合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加工蟹糊、泥螺等配料用水应经净化过滤,符合直接饮用水标准。
  (六)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进入配料、灌装车间应实行二次更衣。从事配料、灌装的人员应带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第六条 生产加工腌、醉(糟)制鱼虾类、蟹类和贝壳类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建立检验制度和检验室,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生产经营腌(臭)冬瓜、腌(臭)菜股的企业暂无自身检验条件的,应委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七条 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经营定型包装地方特色食品的单位,应向生产企业查验卫生许可证和索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宾馆、饭店自行加工地方特色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不得外卖:
  (一)应设有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专间或独立的加工区域,并按照粗加工、精加工、配料流程的要求合理布局,无交叉污染。
  (二)有相应的专用卫生设施和制作工具,并由专人操作。
  第十条 已领取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新增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生产经营项目;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一条 销售散装(裸装)的地方特色食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查验卫生许可证或索取卫生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2月15日市卫生局通告发布的《宁波市地方特种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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