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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6:45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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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有的地区广告法律咨询机构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出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证明,违法审查药品广告,造成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混乱。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通知要求,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是为广告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不是判定该广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做为参考依据。并要求,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在发布时不得出现咨询编号。   请各地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作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工商广字 (2001)第103号文各地执行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司。   附件:《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    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对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过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仍然进行法律咨询时,对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进行随意修改,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广告活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并对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仅是为广告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不是判定该广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对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如有违法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做为参考依据。如果广告内容违法,广告活动主体必须对该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在发布时不得出现咨询编号。   四、从事广告法律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办的广告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未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的,不得从事广告法律咨询工作。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规范工作。在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 文号:药监市函[2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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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途径
                   ——以有效实现自治权为研究视角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我国民族团结繁荣有很大促进作用。但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族自治地区的有效自治尤其是自治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出发,分析了自治权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保障民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完善民族法制体系为主要手段来科学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权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幅员辽阔的国家,各民族平等、团结与繁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很受到关注。自从1947年5月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逐步得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的保障。它是国家的统一与民族地方自治的结合,也是国家民族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共同体现。该制度对多民族国家尤其对民族自治地区意义重大,《民族区域自治法》亦被当地人们誉为“小宪法”。但是在现实的自治机关运作中,民族自治地区与一般行政地区并没有很大区别,《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没能得到充分得发挥。不禁引人深思。本文试图从宪法与行政学的角度来论述以上问题并探讨解决的途径。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创造运行的,是一种相当特殊的民族自治制度,其特征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单纯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自治,也不是自治区域内所有民族都自治的区域自治,而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本自治区内的自治。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不会使民族自治地方权力过大,同时给了自治地方聚居的少数民族一定的自治权,让他们体会到当家作主的地位,妥善得处理了民族关系问题。

  二、民族地方自治权的概念与性质

  自治权简而言之就是一种自治的权力。我们可以将自治权理解成:在一个社会团体内,由其成员自己制定相关章程行使权力主体的约束、支配权力客体的能力。而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都是在这个社会团体内部,也就是说它的本质就是社会团体内部权力主体通过制订相关章程自主管理的一种能力。

  由于我国采取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自治权在地方治理中便较难体现。而我国又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给了自治权存在与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拥有比一般地方政府较为广泛的自治权。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自治权与一般的自治权有着很大的区别。自治权在我国的概念可表述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它法律授予和规定的权限内,结合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力和国家权力。[1]也就是说自治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又有管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力,是民族自治权力与地方国家权力的叠加。

  三、民族地方自治权的体现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比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成立以来就制定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许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法令[3]。(3)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4]。(4)经济文化事业自主管理[5]。(5)所辖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自主管理[6]。如湘西州自土司王朝制度开始,因茶树的多种功效,土家族苗族人民一直偏爱于它,于是州内山坡遍植茶树,现今各经济林木的种植冲击了茶树的生存。湘西州永顺县下政府尊重当地人民的习惯,出台了关于保护茶树的相关规定。(6)自主管理财政[7]。(7)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8]。如湘西自治州经常举行土家社巴节和苗族九九节等大型节日庆祝活动,发展土家织绵、苗族鼓舞等民族艺术。制定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等相关单行条例。(8)自主使用发展语言文字[9]。(9)培养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才和任用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的优先权[10]。如在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文件《关于湘西自治州2001——2005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在各机关党政干部中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应占的比例和大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10)自主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11]。如州政府出台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意见》等政府文件进行相关管理。

  四、自治权行使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实际政府与人大工作运行中,民族自治地区与其它行政地区区别不大,自治权表现并不充分。邓小平早就曾指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得到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12]要实现民族自治,经济自治是很重要的方面,只有经济发展起来,实现其它方面得自治才有基础。自治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制定自治条例上和单行条例上,或者颁布实施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人民习惯的政府规章。但从自治地方制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可看出,现在自治地方主要是以保护当地少数民族民风民俗或自然环境为主要内容,绝少涉及政治经济等实质方面与其它行政区域不同的内容,更不敢行使对上级法令命令的变通和停止执行的权力,而这点却是自治确实在实现得最好体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明确规定保护少数民族习惯,因而这不可能与上位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也就不存在自治权最大限度发挥的机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

  五、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即怎样拥有广泛现实的自治权

  (一)保障民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

  综观整个立法要素,最关键的是“人”这一要素。但是实践中由于经济因素和地方固有的利益集团的阻挠,立法机关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参政议政的高素质人才很少,不能吸引人才或者即使引进人才,但由于不能融于新的环境而被排斥或同化。因此,建立人才引进和保障机制尤其显得迫在眉睫,并且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在立法内容方面,也有很多尴尬之处:

  (1)民族法规大都为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可操作性差,以至于规定可自主变通执行而不能变通执行。因此,建议中央立法尽量对民族自治条款作详细的明确的规定。

  (2)立法数量多,但是质量差,民族特色不鲜明,大量重复立法,很多与上位法雷同,上位法规定的该细化的原则性规定被大量引入立法之中,这样必然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选好立法项目,立法调研要深入实际,立足与现实,关注热点重点,不能搞书生立法。

  在立法过程中,公民不能够参与到立法上,一方面由于很多公民法律知识不够,另一方面没有建立这样的机制。因此,有必要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引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等制度,是公民有机会参与立法活动,提出意见。

  在实施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要加强立法监督,对立法内容进行审查,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上级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和财政自主管理十分重要

  在自治权力的众多体现中,经济自治权是实现其它权力的基础,无疑是很重要的一种。虽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经济自主权和自主管理财政的权力。但是,过去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注意不够。今后应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要求。财政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1980年以来,中央对民族地区实行了新的财政体制,先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后又发展为“划分税利,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根据这个规定,收支全部留归自治地方,支大于收的差额,由国家统一核定一个基数,给予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0%。但这一政策在1987年的财政体制改革中消失[13]。在现行的分税税制财政体制中,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照顾通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体现出来。如按分税制的规定,中央收入为关税、海关代征消费和增值税,中央直属企业所得税与中地共享税中消费税的75%等,而地方则收入不包括中央直属部门的营业税、地方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与消费税的25%等。[14]这就把民族地区原有税源中的大部分纳入中央,减少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使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更大,而又实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政策,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想有效实行自治便更加难办。实行分级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就主要依靠地方工企业的税收。但是民族自治地区多在偏僻落后的地区,很难掌握到高新技术和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工业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理想,税源不稳。而民族自治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复杂,其行政管理、文教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又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从而使地方的财政更加捉襟见肘,也无力支持地区民族企业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又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如不能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实行两税超基数返还规定,这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这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便十分不利,反而容易进一步扩大与其它经济发达地区的差异;现行转移中多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一般转移支付很少,这不便于地方自主统筹安排资金,而且自治地区的经济实力与人才条件相对落后,无力与其它地区争取到专项项目。因此,在当前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关键时期,中央应给予其财政上的更大优惠。如中央应对民族自治地方在税目、开征范围和减免等方面应给予一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调整分税制中上交中央财政的比例,多进行一般转移支付或者特意下拨适合民族自治地区实地情况的专项资金等,以增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自给和经济自治能力,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实现民族自治。

关于建立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建立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正式建立。同时撤销“天津市经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经局一套机构,两个名称。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开展技术合作以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济援助项目。
附:《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为适应对外工作的发展,广泛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收创外汇,积累资金,特组建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第一条 性质和任务
一、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综合性国营企业。
二、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及东欧国家开展生产技术合作以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援项目。

第二条 业 务 范 围
三、按照两国协议,公司根据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进出平衡的原则,开展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以及其他东欧各国之间的生产技术合作。
四、公司按照两国协议或以民间贸易形式对外承包工程,也可以同海外侨商、外商或我国各对外公司合作承包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安装全过程的民用或工业建筑、公路、桥梁、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服务、市政建设工程等项目,或部分、分项工程。还可以对
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派遣研修生、为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招聘工作人员)。
五、公司以投资包干的方式承包贷款(或无偿)经援项目。
六、公司对外开展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义务和责任
七、公司按照承担的任务和对外签订的合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国际声誉。
八、完成国家规定的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利润指标。
九、公司收入的外汇向银行结算时,按国家规定的外汇结算价格结汇。外汇使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十、贯彻国家对外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权 限
十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经贸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公司有权对外签订合同,达成协议后,上报经贸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二、公司可以使用留成的外汇在国外引进必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技术合作出口创汇要用于引进支出,以保持进出平衡。
十三、公司有权确定本公司内处级和工程师以下人员的出国或调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经 营 管 理
十四、公司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技术业务培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经营管理。
十五、公司的资金和外汇由市拨给或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贷款。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交纳利息,归还本金。公司所需外汇,由市地方外汇解决,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单立帐户,以便结算。
十六、公司承包各项工程项目和承包其他对外业务,无论对内对外,都严格实行合同制。
十七、公司与分包单位(或承办单位)对承包工程(包括提供技术劳务)所得的纯利润和外汇留成的分配,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公司对外承包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纳入市物资供应计划渠道。如国内不能按时、按质、按品种供应时,公司有权在国际市场采购或委托我外贸机构转口。我外贸机构对转口物资只收取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手续费。
十九、国内物资的采购、仓储和运输等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对外合同项目的单位负责。口岸仓储、转运和外运业务,公司委托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所属口岸分公司代办,并按规定支付储运和手续费。
二十、公司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援项目时,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同罗、南以及其他东欧各国开展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按国务院批准的〔80〕外经请示一字第029号《关于中罗、中南生产技术合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有关进出口产品的许可证,应根据〔80〕外经请示一字第029号文规定:凡批准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已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可凭经贸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公司填写的进出口报关单放行;以及〔80〕外经请示四字第030号文规定:公司为履行合同需进出我口岸的物资,
海关凭有关公司根据合同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不另行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 组 织 体 制
二十三、公司成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根据需要,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公司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二十四、公司对外统一用公司的名义,对内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方式,由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 导 关 系
二十五、公司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凡涉外的方针政策,原则协议和有关制度及各对外承包公司间的业务协调等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
二十六、公司对外开展的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和劳务以及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的生产技术合作业务,由经贸部归口管理并接受经贸部的业务指导。
二十七、公司的所有报表,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时,均抄报经贸部。
二十八、公司在国外的机构人员(包括与各国合营公司的我方人员),政治上受我驻外使(领)馆领导,业务和技术上由国内有关部门领导。但所有重大问题都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



198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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