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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21:05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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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政办〔2004〕135号)和《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市地震局制定了《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使《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更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二)编写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39号)、《开封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发生一般地震(3.0—4.4级)、较大地震(4.5—5.4级)、重大地震(5.5—6.4级,人口密集的城镇5.0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和邻近地市发生的重大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损害的地震应急行动。
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见附件1。
对地震震级未达到指标的,但伤亡人数和灾害情况已经达到震级类型指标时,按照相应类型的实施细则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二、应急机构体系及职责
(一)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是市政府的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职责是:
(1)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提出进入地震应急期和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4)协调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组建地震前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非灾区向灾区援助;
(5)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地震灾害其他应急任务。
2.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3)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5)负责震情监测工作;
(6)负责审核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7)负责与省地震局、灾区政府、抗震救灾前线(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和其他通讯联络工作;
(8)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前线(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指挥长:开封军分区司令部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地震局负责人
灾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
成  员:武警支队负责人
武警消防支队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建委负责人
市电业局负责人
市通讯部门负责人
前线(现场)指挥部职责和任务:
1.指挥部署震区重点区域和部位的戒严工作;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队伍紧急抢救被压埋人员;
3.指挥协调震区消防部门迅速扑灭火灾;
4.指挥协调震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转运伤员;
5.指挥协调震区市、县、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
6.指挥协调震区市、县通信、供水、供电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问题;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测和震灾评估工作;
8.指挥协调震区市、县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交通等设施;
9.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10.向市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11.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三)应急救援分支机构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设立专项应急救援分支机构。
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调动本部门、本系统专业应急力量和设备,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2.组织落实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调运;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反应
(一)临震应急反应
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工作部门提出,经省级以上地震预报意见评审机构审定后,由省级以上政府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制造地震谣言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县政府应立即作出临震应急反应,密切监视震情趋势变化,并将各类异常情况随时向省、市地震局报告;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设置紧急避险场所,组织人员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各地震应急救援分支机构,按照预报地震级别和可能造成的地震灾害破坏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二)震后应急反应
1.一般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工作由震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对口支援。
一般地震发生后,震区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了解有感范围、灾损情况、社会反映,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市地震局要迅速反应,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及时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要加强应急值班和对宏观异常现象监测,并随时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2.较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较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实施对口支援。
市政府应急行动
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将震情和初步了解到的灾情立即向省政府、省应急委和省地震局报告,对新的震情、灾情及时续报;
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保卫和戒严;
迅速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并妥善安置灾民;
组织次生灾害防治,并防止其扩大蔓延;
组织地震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判定意见和评估结果报省政府、省应急委和省地震局;
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实施紧急支援。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
向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
视灾情提请市政府领导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应急救援有关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立即做好对口支援的应急准备工作。接到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出动救援的命令后,立即开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
开封军分区 组织官兵200名、指挥车辆2台,准备执行人员抢救、救灾物资运送任务;
开封武警支队 组织官兵100名、车辆10台、指挥车辆2台,准备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戒严、物资运送、搭建帐篷等任务;
市消防支队 震区消防部队全部投入次生灾害控制和抢险救灾工作,支队视情况协调协作区力量增援;
市公安局 视情况协调非灾区警力,支援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疏导交通;
市卫生局 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组织医护人员500名、车辆30台、担架50副、复苏设备20套、手术设备30套和急救用药,准备赶赴灾区执行人员救护及卫生防疫任务;
市交通局 组织公路抢修人员60名、翻斗运输车5台,装载机2部、备用钢梁1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通行;
市民政局 视情况调拨一定数量的帐篷、衣物等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市红十字会 视情况发起救灾募捐活动支援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100吨纯净水、30吨方便食品运往灾区;
市粮食局 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 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地震观测仪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地县、区政府先期处置行动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保持联系;
加强重要部门、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迅速派出专业救护队和工程抢险队,对伤员紧急救护,并对损坏的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进行抢修;
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做好救援衔接工作和后勤保障;
加强新闻管理,避免地震讹传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3.重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重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并视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支援。市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应急行动
(1)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建议,批准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10—20天),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2)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驻汴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4)提出请求省及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项目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上级紧急支援项目的衔接工作;
(5)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非灾区支援灾区;
(6)向灾区派出慰问组,并接待上级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适时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重大破坏性地震震中确定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震情和可能产生的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同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
会议时间:震后半小时以内
会议地点:市政府会议室 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具有抗震设防的市委、市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指挥部全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单位其他负责人替补)
主持人:指挥长
会议内容:
①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初步汇报;
②决定向市政府提请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经批准后,迅速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确定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
④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⑤确定新闻发言人。
(2)向市政府等报告震情、灾情,安排救灾工作;
(3)向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和驻汴部队通报情况,请求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4)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6)通知灾区政府做好对灾区支援的救灾衔接工作;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做好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8)安排其他应急救援事项。
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市军分区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1000名、车辆50台,携带抢险救灾装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他抢险;
市武警支队 组织出动官兵200名,携带工程抢险设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搭建帐篷,并对重要部位进行警卫,并组织兵力视情况增援;
市消防支队 组织调动震区消防队所有消防力量、协作区消防支队50%消防力量携带抢险救灾设备参加灾害救援工作。震区消防队接到命令后40分钟内、协作区消防支队接到命令后1小时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火灾扑救、控制次生灾害;
市公安局 指导并协助灾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对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警力不足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市卫生局 组织出动医疗救治队员600名、救护车辆30台、抢救药品若干箱、担架100幅、复苏设备30套、手术设备50套,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疫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 紧急调运帐篷600顶、棉被2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救灾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市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开封火车站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
市红十字会 接到救灾指令后,1小时内将灾情上报省红十字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募捐热线,发起红十字会救灾募捐活动。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第一批救灾物资24小时内运往灾区;组织本市未受灾区域向灾区提供紧急援助,3日内将所筹集的救灾物资送抵灾区;组织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救灾援助,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分批运抵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60吨,纯净水250吨,保障灾区灾民1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省商务厅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 组织震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若所在县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经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省储备粮;
市地震局 组织地震现场工作队,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 迅速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整修;对重要建(构)筑物、民用住宅区进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 出动公路、桥梁抢修人员100名、翻斗运输车10台、装载机6部、备用钢梁2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24小时恢复通行;
市水利局 组织出动工程抢险人员100名、车辆4台、抢修机械10台,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
市河务局 对于不靠水的堤防,每公里组织群防队伍60人(4个基干班)进行巡查,河道工程每处50—100人进行工程普查,对受破坏的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靠水的防洪工程,在原有防汛抢险所需的基础上增加50%的查险抢修人员,及时将设备及物资运达防守区段,认真开展查险抢险,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置;
市电业局 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分别组织变、输、配、农电四部门各出动电力抢险人员20名,乘抢修指挥车、抢修车、工具车、物资运输车赶赴现场,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生命线工程等重要部门和灾区用电供给;
开封市火车站 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震后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组织各抢险队伍、调动其他工区进行支援;根据《铁路运输抗震减灾规划》,优先安排抢运伤员、救灾物资和灾民安置车辆;对震时滞留在车站的旅客,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
市通信管理部门 接到指令后,应急人员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赶赴目的地后,海事卫星电话在2分钟内开通;VSAT在25分钟内开通;短波自适应电台在40分钟内开通;移动基站车在40分钟内开通,保障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作出快速判定。如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环保局 按照本系统应急监测方案的要求,组织出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意见,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 立即了解灾区滞留游客(包括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
市外侨办 了解灾区内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规定途径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审批市内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涉外违规采访的发现和处置工作;
区、县政府先期处置应急行动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震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随时与市政府和防震减灾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报告情况;
迅速布置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对重点区域进行戒严,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实施特别管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迅速请求上级政府投入抗震救灾;
快速派出专业救护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对灾民紧急救护并对地震毁坏的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设施紧急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本功能;
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快速调集帐篷、衣物、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安置和疏散灾民;
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
接洽救援人员,做好救援衔接工作,并做好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
接收、调配救灾物资和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防止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
严格新闻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采访事件,防止新闻炒作;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应急行动
(1)接到报告后,立即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和驻汴部队派出官兵和车辆及其他救灾设备火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3)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4)请求上级实施紧急支援,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组织非灾区支援灾区;
(5)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
(6)接待上级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指令。
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行动
特大破坏性地震震中确定以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震情和可能造成的灾情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同时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立即采取以下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
会议时间:震后半小时以内
会议地点: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或具有抗震设防的市委、市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指挥部全体成员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部门其他领导替补),并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主持人:指挥长
会议内容:
①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汇报;
②请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③成立前线(现场)指挥部,确定组成人员;
④确定新闻发言人;
⑤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⑥通知灾区政府做好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3)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队伍的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向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按照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规模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5)协调指挥救灾行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6)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7)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应急行动
市军分区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2000名、车辆80台及抢险救灾装备,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出发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他抢险;
市武警支队 灾区及临近分队作为第一梯队,携带工程抢险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赶到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对重要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戒严。其他分队为第二梯队,分批投入抢险救灾;
市消防支队 迅速调集灾区所有消防力量、协作区支队1/2投入抗震救灾;
市公安局 指导并协助灾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配合武警搞好戒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警力不足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市卫生局 组织出动医疗救治队员800名、救护车车辆50台、抢救药品若干箱、担架200幅、复苏设备100套、手术设备100套,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疫消毒,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 紧急调运帐篷2000顶、棉被5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发放救灾款物,并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火车站、物资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请求上级物资支援,并组织跨市运输,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调运;
市红十字会 立即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组织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支援,所接受的紧急救援物品,按指挥部指令24小时运往灾区;
市商务局 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2000吨,纯净水5000吨,保障灾区灾民1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在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上级商务部门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 组织震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县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市地震局 组织出动地震现场工作队,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财政局 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 地震应急领导机构迅速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对城市供水系统、供气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公交系统进行抢险抢修;对重要建(构)筑物、民用住宅区进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调非灾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公路局 出动公路、桥梁抢修人员600名、翻斗运输车、装载机、备用钢梁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制定最有效方案,以最快的速度恢复道路畅通;高速公路各突击队1小时内到达各负责路段进行快速修复;组织好所需物资、人员、运力车辆等;
市水利局 组织出动工程抢险人员200名、车辆10台、抢修机械20台,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组织非灾区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市黄河河务局 对于不靠水的堤防,每公里组织群防队伍150人进行巡查,河道工程每处100—200人进行工程普查,根据堤防、工程受破坏情况按照险情级别和严重程度由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于靠水的工程,在原有防汛抢险所需的基础上增加100%,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置;
市电业局 立即组织变、输、配、农电四部门出动300名电力抢险人员和所需抢修指挥车、抢修车、工具车、物资运输车赶赴现场,抢修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用电供给,尤其要首先保证抗震指挥机构以及生命线工程等部门的用电;
开封火车站 按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程序,加大救灾力量开展应急工作。并请求上级铁道部门对我市实施紧急支援;
市通信管理部门 接到指令后,应急人员在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赶赴目的地后,卫星电话在2分钟内开通;VSAT在25分钟内开通;短波自适应电台在40分钟内开通;移动基站车在40分钟内开通,确保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作出快速判定。
市环保局 按照本系统应急监测方案和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出动监测人员和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水质污染、毒气泄漏、放射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排查污染源,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 立即了解灾区滞留游客(包括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
市外侨办 了解灾区内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过规定途径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审批市内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区采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涉外违规采访的发现和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立即向市政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随时报告新的震情、灾情;
迅速调集公安干警对重点保卫目标实行警戒,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车辆快速通行,请求驻军支援;
迅速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组织调集预备役、民兵、公安消防部队和医疗救护人员,迅速开展人员抢救,转移安置伤员和灾民;
快速派出抢险队伍,对地震毁坏的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设施进行抢险维修,尽快恢复灾区基本功能;
组织群众和社区志愿者开展自救互救;
快速调集帐篷、衣物等救灾物品安置灾民;
快速调集方便食品和饮用水,满足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防止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
(三)新闻报道
我市发生4.5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和影响的地震后,对震情、灾情的报道,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新闻通稿。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以及预防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稳定灾后的社会秩序。新闻通稿由地震局拟定,经防震减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根据震情、灾情的发展再拟定新闻通稿。
2.新闻发布会。地震发生后,由政府或防震减灾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3.领导或专家访谈。地震发生后,新闻单位邀请领导或专家,就地震成因、地震类型等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4.现场报道。记者深入到灾区,通过电视画面、语言表达、文字记录,反映政府领导指挥抗震救灾、慰问灾民,解放军官兵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在灾区一线紧急救援的精神风貌。
(四)应急结束
1.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灾情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结束地震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消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2.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应当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2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汇报。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区处置工作。
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2.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3.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二)社会救助
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2.地震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三)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科技人员进行科学调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调查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各类保障措施均按照应对突发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标准进行准备。各参加地震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必须自备1—2天的生活必需品。
(一)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要在各自管辖的相对固定建制的部队、预备役和民兵队伍内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制定应急队伍调遣方案;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应对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配备必要的照明、升顶、切割、挖掘、搬运等救生救援设备和防化、防毒、防辐射、防高温等队员防护装备及防污染面具;各支队伍都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要按照重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防疫区域,整合应急卫生资源,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讯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保证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抢救器材和物资储备;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救护车辆、担架和其他医疗救护器械及设备,为队员配置个人防护装备。
(三)工程抢险保障
1.市水利局、建委、公用事业局、国土资源局、电业局、化工局等要按照重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建立本系统现场抢险(修)数据登记,配齐必需装备。数据包括应急抢险人员、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实际存放位置等。
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局、公路局、火车站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到地震破坏的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2.公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五)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应急抢险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针对重大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指导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通信应急设备和抢修器械;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快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障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应急队伍的通讯联络方式;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警械警用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七)救灾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防震减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商务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八)经费保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加大预备费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经费。
(九)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民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持,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十一)供水、供气、供电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和设施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应急状态下,灾民基本用水、用气、用电安全;根据破坏性地震灾害预测数据,结合本单位设施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情况,制定出不同破坏情况下,组织出动抢修人员、车辆及抢修设备、物资等的应急方案。供电部门要考虑准备必要的临时发电设施和照明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之需要。
六、宣传、培训和学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新闻单位和大、中、小学校,要经常性开展对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与技能。
(二)培训
1.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意识和知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
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
3.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演习
1.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必要时多部门举行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
2.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4.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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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

苏府〔2003〕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控制我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并规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现将《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投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与准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着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危险性分析评估,及时采取防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市民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维持家庭及社区环境卫生。
第十条 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制镇卫生院的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认真实施110/120并网急救模式,合理布局急救网点,纳入到全市统一、联网的急救网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以及后备人员储备库,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分级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分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下列事项属一般突发事件:
(一) 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二) 霍乱在县级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级市,发病15-50例。
(三)10天内在一个县级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四) 在一个县级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五) 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重要活动期间的。
(六)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七) 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并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八)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九) 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下列事项属重大突发事件:
(一)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二) 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三) 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县级市(区),10天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四)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向周边地区扩散的;
(五)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的;
(六) 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的;
(七) 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并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八)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九) 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十)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十一) 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特大突发事件系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下列事项属特大突发事件:
(一)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全市,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
(二)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县级市(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三) 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四) 省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以及社区(村)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卫生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市(区)卫生部门应当向毗邻的卫生部门通报;市、县级市(区)卫生部门接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毗邻卫生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个人,接收突发事件患者进行治疗的医疗单位有责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发现突发事件的公民,应当向卫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卫生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疾病和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配合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第五章 组织与指挥

第二十四条 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二) 限制或者禁止上课、集会、宴会以及举办其他大型活动;
(三) 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四) 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包括私立医院机构及其医疗资源;
(五) 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六) 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七)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及时予以宣布。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秩序和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封锁、控制和隔离,对干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城管部门负责主次干道、新村街巷及城乡结合部市容环境的执法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器械的安全有效;
(五)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六)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的突发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七)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理科学知识,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卫生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
(八)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交通道口、渡口、车站、运输工具及人员防范和检查;
(九)物价部门负责防治物品的物价控制和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
(十)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的防范、检查;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进行的指导和督察,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调查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卫生部门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三十条 因突发事件致病前来就诊的人员,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治疗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收治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及专门病区的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安排人流、物流走向。接触病人或者进入污染区时,所有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护、消毒。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应当接受治疗或者进行隔离治疗,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离开病房或者隔离病区。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期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辖区内单位开展群防群控,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因突发事件引起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期间,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除责任报告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条例》、省政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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