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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8:26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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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 科学技术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科 学 技 术 部

二○○一年 第 1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本办法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部长  徐冠华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J(X)

  技术名称:(2)_______________

  控制要点:(3)_____。(出口条件)

说明:

(1)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 + 分类号 + 技术名称 + 控制等

            类目号   级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分类号和技术名称类目号与排序索引表中相应数字 (粗体字为分类号) 对应

控制等级代码中“J”表示禁止出口,“X”表示限制出口。

(2)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3)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4)出口条件:

①“△”表示技术(软、硬件)禁止或限制出口,产品可以出口;

②“◇”表示技术软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硬件及产品可以出口;

③“▲”技术(软、硬件)、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

注:

(正文中〔方括号〕部分是对前面词语或字母的注释。)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序索引表

01 工程通用技术

  01、真空技术

  02、声学工程技术

02 测绘技术

  01、大地测量技术

  02、地图制图技术

03、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3 地震监测技术

01、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4 气象技术

01、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

05 地质技术

  01、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02、地球化学勘查技术

  03、地质找矿勘探技术

  04、油气田勘探技术(见石油类目)

06 医学技术

  01、中医医疗技术

  02、潜水医学保障技术

07 药品生产技术

  01、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2、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3、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4、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

08 中药生产技术

  01、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3、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9 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

  01、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2、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3、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

10 农业技术

  01、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经济作物品种、繁育及加工技术

  03、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4、化学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05、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11 林业技术

  01、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林木生长调节剂制造及应用技术

  0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5、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6、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12 畜牧兽医技术

  01、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畜禽饲料及兽用生产调节剂生产技术

  03、畜产品加工技术

  04、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5、蜂类品种、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6、兽药生产技术

07、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13 水产技术

  01、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水产病害防治技术

03、水产品加工技术

14 计量技术

  01、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02、计量测试技术

15 工程材料制造技术

01、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陶瓷材料生产技术

03、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4、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5、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6、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7、无机非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8、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9、金属材料制造技术(见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类目)

  10、有机高分子材料制造技术(见化工类目)

16 矿业工程技术

  01、矿山建设技术

  02、采矿工程技术

  03、选矿工程技术

  04、钻井工程技术

  05、矿山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06、矿山产品生产、加工与利用技术

17 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技术

  01、油气田勘探技术

  02、油气井钻井工艺

  03、石油钻采装备制造技术

  04、石油、天然气集输技术

18 冶金工程技术

  01、钢铁冶金技术

  02、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3、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4、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

  05、轧制加工技术

  06、冶金专用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7、冶金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19 机械工程技术

  01、铸造技术

  02、热处理技术

  03、通用设备制造技术

  04、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

20 仪器、仪表技术

  01、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2、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3、无损探伤技术

  04、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

  05、计时仪器制造技术

  06、精密仪器制造技术

21 动力工程技术

  01、燃气轮机制造技术

  02、汽轮机制造技术

  03、内燃机制造技术

  04、锅炉制造与燃烧技术

  05、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

22 核技术(另行公布)

23 电工技术

  01、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02、电线、电缆制造技术

  03、电机生产及控制技术

  04、电池制造技术

  05、电器制造技术

  06、电气测量技术

24 电力工程技术

  01、火电工程技术

  02、水电工程技术

  03、输电线路施工及检修技术

  04、输配电及电网控制技术

  05、核电技术(见核技术类目)

25 电子技术

  01、电子元件制造技术

  02、电子器件制造技术

  03、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04、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05、传感器制造技术

  06、激光技术

  07、微波技术

  08、雷达制造技术

  09、光电子技术

  10、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26 通信技术

  01、有线通信技术

  02、无线通信技术

  03、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

  04、通信传输技术

  05、通信网络技术

  06、广播电视技术

27 自动化技术

  01、机器人制造技术

28 计算机技术

  01、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02、计算机网络技术

  03、信息处理技术

  04、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专用软件见有关各类目)

  05、计算机应用技术(单一用途的技术见有关各类目)

29 化学及石油化学工程技术

  01、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02、化肥生产技术

  03、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04、生物农药生产技术

  05、染料生产技术

  06、涂料生产技术

  07、催化剂生产技术

  08、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09、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10、合成纤维生产技术(又见纺织类目)

  11、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2、聚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3、高能推进剂原材料生产技术(另行公布)

  14、稳定同位素生产技术(又见核技术类目)

  15、石油产品及其生产技术

30 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

  01、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02、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

  03、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31 轻工技术

  01、造纸技术

  02、工艺品制造技术

  03、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32 食品加工技术

  01、粮食加工技术

  02、糖加工技术

  03、肉类加工技术

  04、蛋品加工技术

  05、饮料生产技术

  06、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33 纺织技术

  01、纺织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

  02、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03、纺织化学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

  04、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34 建筑工程技术

  01、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02、建筑结构与地基处理技术

  03、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35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01、非金属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36 海洋工程技术

  01、海洋环境仿真技术

37 铁路运输技术

  01、机车工程技术

  02、轮轨技术

38 道路工程技术

  01、筑路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建筑材料类目)

  02、桥梁建造与维修技术

  03、隧道施工技术

39 水路运输技术

  01、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02、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40 船舶工程技术

  01、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02、船用设备制造技术

  03、船舶建造工艺

  04、船用材料制造技术

41 航空技术

  01、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2、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

  03、航空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42 航天技术

  01、航天器测控技术

  02、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3、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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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国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进程,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
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
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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