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05:55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

卫医管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促进公立医院在改革发展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改革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

(一)继续推动在公立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探索建立以城市或全省(区、市)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制定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四)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

(一)修订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按照既定安排出诊。加强门诊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预约诊疗和准确挂号,提高患者有效就诊率。

(二)探索医务调度管理制度改革,妥善安排医疗资源,根据就诊病人数量和峰谷及时调配。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的流程控制和衔接,加强门诊各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合理安排患者就诊过程,增加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三、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一)合理安排急诊力量,配备经过专业培训、胜任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标化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

(二)落实首诊负责制,与120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立急诊、急救转介服务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执行急诊分区救治、绿色通道进入住院救治和手术救治。改善急诊“绿色通道”,建立创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密切科室间协作,确保患者获得连续医疗服务。

(四)加强急诊检诊、分诊,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修订完善急诊标准,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

(五)对全体医师、护士进行急救技术操作规程的全员培训,实行定期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四、改善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一)修订患者转院、转科工作制度,修订入院、出院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改善入院、出院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二)为患者办理入院、出院手续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帮助。做好入院、出院患者的指示、引导工作,入、出院事项实行门诊交代或床边交代。急诊入院患者实行病人由急诊科诊疗过渡入院或直接进入科室抢救与办理入院同步方式。

(三)加强转诊、转科患者的交接,及时传递患者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对于转科病员要做到内部精细化管理。

(四)对转院、住院诊疗提供预约,逐步实现转院诊疗服务从床边到床边,从社区到床边的标准化连续服务。做好入出院手续办理及结算时间预约安排,避免病人等候。

(五)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教育和重要患者随访预约管理,提高患者健康知识水平和对出院后医疗、护理及康复措施的知晓度。

五、改革医疗收费服务管理与医保结算服务管理

(一)改革公立医院收费服务管理,减少患者医药费用预付,方便参保参合患者就医。

(二)与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协作配合,探索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收费),与预约诊疗措施相结合,识别患者医保身份,逐步实现患者先诊疗后结算。

(三)逐步推行持卡就诊实时结算,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缴的部分外,其余均由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种结算制度、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六、规范临床护理服务,实施整体护理模式

(一)落实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健全护理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二)提供与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相适应的护理服务,确保基础护理与分级护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注重人文关怀,实施整体护理模式,为患者提供包括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及精神等多方面需求的人性化护理服务,减少并逐步取消患者家属陪护。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认真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七、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绩效

(一)以缩短平均住院日为切入点,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

(二)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逐一解决影响缩短平均住院日的各个瓶颈环节,减少患者预约检查、院内会诊、检查结果等方面的等候时间。

(三)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流程管理和科室合作,有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为患者提供便捷、满意的医疗服务。

(四)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探索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改革,推动医院提高绩效。

八、落实患者安全目标,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一)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支持中国医院协会在全国各医院开展年度患者安全目标活动。落实患者安全目标,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其他来院人员安全。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和术式错误。

(三)落实临床药师制和处方点评制度,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改善医务人员沟通,正确、有效执行医嘱。落实医院感染控制和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防范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开展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有效减轻患者负担

(一)选择常见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小儿白血病、先心病等发病率高、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疾病,借鉴发达国家的肿瘤诊治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制定符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供应原则的规范化诊疗指南,开展重大疾病的规范化诊疗试点工作。

(二)探索基于规范化诊疗的单病种支付与收费办法,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病理远程诊断和会诊系统,逐步解决县医院病理诊断问题,保障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的基础质量。

十、加强投诉管理,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实行医疗工作“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二)根据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开展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

(三)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完善“大调解”,与司法、医疗责任保险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组织公立医院统一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完善政策制度,对医院的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做好废、改、立工作。要教育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技术标准,搭建统一平台,为做好各项工作打好基础。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一○年二月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1997-7-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

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凡需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明确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央确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参加,建立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2 号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马勇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五不准”,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沿街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对各自建筑物临街立面、橱窗、门前人行道(从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至路沿石)实行“三包五不准”。
具体内容如下: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范围内地面、墙壁、橱窗、护栏、电杆、绿化带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渣)、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负责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外表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责任区范围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保护,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倚树搭棚挂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堆乱放、乱摆乱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吊乱挂、乱倒乱泼、乱停车辆及损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四)五不准:不准乱倒垃圾、不准损坏树木、不准乱贴乱画、不准私摆乱放,不准店外经营。
“门前三包五不准”要求达到“八无”、“四有”标准。“八无”是无堆积物、无纸屑、烟蒂、果壳、杂物、污垢,无乱贴、乱挂、乱画,无损坏公共设施行为,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占道经营,无破损、错字招牌,无内容不健康广告。“四有”是: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有专(兼)职保洁人员,有卫生保洁设施。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工作由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环卫部门负责,背街小巷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清运、保洁。
城市规划区临街门店全面实行垃圾袋装化,由区环卫部门定时收集。
第四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门前三包五不准”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社区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门前三包五不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驻市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服从驻地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管理。“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凡临街门店出现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脏、乱、差现象,追究驻市单位、门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市、区、街道办事处和各责任单位或门店业主层层签订责任书。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五不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
第七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责任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不同区段不同责任范围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向各责任单位收取。对有经营门店的业主、单位按同等标准收取责任保证金。检查合格的,保证金结转到来年;不合格的,根据考评结果,酌情扣除保证金,由责任单位补足原数。责任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区两级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实施“门前三包五不准”创造条件,完善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垃圾中转站,添置果皮箱。
第九条 市市容和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制订“门前三包五不准”具体检查考核标准,对“门前三包五不准”执行情况实行一月一检查,排出名次,并在新闻媒体,对“门前三包五不准”情况进行公开点评,市“问责办”将“门前三包五不准”责任制纳入问责范围。
凡签订了“门前三包五不准”责任书的单位,年底检查评比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
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门前三包五不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监督员制度。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门前三包五不准”监督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区、街道办事处、门店权属单位、物业公司、开发公司承担。
“门前三包五不准”监督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应佩戴统一标志。
“门前三包五不准”监督员依据本办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谩骂、围攻、殴打“门前三包五不准”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规定的,监督员有权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规定的罚没款,必须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