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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41:27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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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宜宾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2.2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3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4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宜宾市有关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1.4.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雪崩、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和地质、环境气象的灾害。
1.4.2 在宜宾市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2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宜宾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宜宾市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市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市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宜宾军分区参谋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救灾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气象、水文、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军分区、公安、武警、财政、救灾、建设、交通、林业、畜牧、通信、卫生、环保、广播电视、电力等有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要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全市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
2.2 指挥部的职责
指挥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全市性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具体为: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3 气象机构职责
——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组织实施增雨、防雹和消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
2.4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
——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有关工作。
水文、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环保部门职责: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民政、救灾部门职责:负责气象灾害检查、核实、上报,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负责组织协调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社会捐赠;
军分区职责: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驻宜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公安、武警部门职责: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建设部门职责: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给水工程的恢复应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城管部门等组织辖区内的设施修复工作;
交通(包含铁路)部门职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通信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利用手机、小灵通短信和卫星、网络等快速传递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卫生部门职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调配医药用品,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市经委职责:负责电力企业应急工作;
宜宾电业局职责:负责电力供应保障;
市畜牧局职责:及时提供畜牧灾害监测信息,负责指导灾后畜牧业生产自救。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地增播或者插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县级以上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特别是宜宾市气象台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预警和预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监测和气象灾害情况。
——水文、民政、农业、林业、救灾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1.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3.1.2.1 各级气象机构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3.1.2.2 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并抄送当地气象机构。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3.2.1 Ⅳ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冰雹、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人以上,小于10人;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小于5万人;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小于5000间;农作物绝收面积300—1000公顷(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50-100公顷);四大牲畜死亡3000—6000头(只)。
3.2.2 Ⅲ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冰雹、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10人以上,小于30人;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小于10万人;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小于1万间;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2000公顷(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100—l000公顷);四大牲畜死亡6000—10000万头(只);小(二)型水库出现跨坝事件。
3.2.3 Ⅱ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冰雹、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0人以上,小于50人;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公顷以上(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1000公顷以上);四大牲畜死亡1万头(只)以上;小(一)型以上水库出现垮坝事件;森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受害面积1000公顷以上。
3.2.4 Ⅰ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冰雹、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3.3 预防预警行动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4.2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当地气象机构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4.3 市级气象机构应研制建立统一的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3.4.4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4.1.1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
4.1.1.1县(区)级启动: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本县,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该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1.1.2 市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1.2 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当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
4.2.1 市级响应
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省级气象机构。
按照慰问及派工作组的规定,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指导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4.2.2 县(区)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指挥部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4.2.3 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机构归口处理,其它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时,应及时抄送同级气象机构。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涉外机构通报。
4.4 应急通信方式
4.4.1 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4.4.2 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
4.5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 气象机构的紧急处置措施
——灾情发生地气象机构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气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5.2 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设立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 动员社会力量
4.6.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6.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 气象灾害评估
4.7.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损失的实时和历史资料。
4.7.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4.7.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7.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长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5.1.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1.3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1.4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1.5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社会救助
5.2.1 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5.2.2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对口支援地区、兄弟市、州(县、区)相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加强对策研究,分析报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设备保障
6.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地方气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高温、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分区、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市、县(区)气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
6.4.2 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机构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6.4.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演习。县(区)级以上气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7 附则
7.1 沟通与协作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上级气象机构和相邻市的合作,提高联防、联动水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 责任追究
气象机构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7.4 本预案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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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永乐店司法所 王 晨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生效施行。据统计,至2003年底,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0多万件,解答法律咨询600余万人次,有近97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福音,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越来越多的人们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增添了人性化的关怀与温暖,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前景十分美好。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笔者学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也曾经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笔者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与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以笔者工作的永乐店镇为例,永乐店镇地处北京市最东南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截止到现在全镇常驻人口30000余人,拥有农村低保户781人,人均年纯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数农民都过着穷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30%,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每个家庭普遍都有两个孩子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五、六个,孩子多导致家庭贫困,孩子长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贫困、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笔者在2004年承办的一个索要赡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老人的两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其中大儿子同意赡养,但前提是二儿子也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否则他也不赡养老人;二儿子则因为贫穷拒绝赡养老人。最终老人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在农村像这种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法律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因此笔者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应接不暇。但这样就与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笔者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过同样的一个问题,索性赡养案件诉讼费只有50元,笔者先行垫付了,那诉讼费要是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呢?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3、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笔者在永乐店镇的调查显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受到援助的低于18万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仅仅依靠在农民赶集时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笔者设想,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农村贫困地区以乡镇为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每月为公职律师发放工资,公职律师负责本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事务并承办本乡镇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0]1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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