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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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1954年9月21日,
一、略
二、略
三、对于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问题,我们认为凡奸淫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或用何种手段,都应认为是极严重的犯罪。一般均应按其情节从严惩处。
(1)对于那些淫恶成性的伪军、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解放后仍奸淫幼女者,或其他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者(致被害人自杀、被害死、性机能破坏不能治愈、残废及疯癫等),或奸淫幼女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危害亦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教养责任而利用教养关系奸淫幼女者,分别按其情节,比照前述各条从重处刑。
(4)男女双方皆年幼者,从轻处理。对他们主要应是教育。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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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02年8月1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银川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17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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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5]84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 │奖惩规定 │ 1985年5月1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
│ 2 │银川市建筑安装竣工│ 银政发[1986]201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 1986年12月27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6]201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3 │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27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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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 银政发[1987]52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学管理办法 │ 1987年5月11日 │不适用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5 │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 1987年7月4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施细则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141号 │险条例》不相符合,其所│
│ 6 │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1987年11月7日 │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法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
│ │ │ │施细则》(宁政发[1986]│
│ │ │ │130号)已被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集体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8]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7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 1988年7月7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行办法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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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银川市就业培训办法│ 银政发[1988]88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1988年7月25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2001年10月19日市政│
│ 9 │银川市劳动模范管理│ 银政发[1988]143号 │府发布的《银川市劳动模│
│ │办法 │ 1988年12月10日 │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全民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0 │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 1989年6月22日 │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
│ │办法 │ │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暂│
│ │ │ │行办法》(宁政发[1989]│
│ │ │ │76号)已被废止 │
├──┼─────────┼──────────┼───────────┤
│ 11 │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 1989年7月1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管理暂行办法 │ │不适用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集体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2 │包经营企业厂长(经│ 1989年7月17日 │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
│ │理)任职终结审计试│ │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
│ │行办法 │ │办法》(宁政发[1987] │
│ │ │ │120号)已被废止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3 │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 │夏回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
│ │ │ │法》(宁政发[1988]46号│
│ │ │ │)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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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1994年6月8日│
│ │银川市人才流动争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14 │仲裁暂行办法 │ 1989年8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
│ │ │ │争议仲裁办法》(宁政发│
│ │ │ │[1994]63号)不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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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地下水资│ │已被2001年10月17日市人│
│ 15 │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1989年8月31日 │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水│
│ │办法 │ │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
│ │ │ │[2001]165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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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1999年12月3日自治 │
│ │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6 │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1989年12月11日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 │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
│ │ │ │办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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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17│
│ │ │ │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 17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 1990年9月4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 │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
│ │ │ │符合 │
├──┼─────────┼──────────┼───────────┤
│ │ │ │主要内容与《宁夏回族自│
│ │ │ │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银川市外来人口计划│ 1990年9月4日 │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
│ 18 │生育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 │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宁│
│ │ │ │政发[1990]58号)已被废│
│ │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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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1年3月29日自治 │
│ │银川市市政工程设施│ 1990年8月20日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9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 │ │ │准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20 │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 1990年9月29日 │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 │审批权限的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
│ │ │ │规定》(宁政发[1985] │
│ │ │ │145号)已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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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银川市理发行业管理│ 1991年1月2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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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个体工商业户│ 银政发[1990]59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2 │统一使用限额发票管│ 1990年5月23日 │不适用 │
│ │理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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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 1991年7月30日 │《银川市计划生育办法》│
│ │理办法》修改决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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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 │
│ │银川市工商企业减免│ 1991年11月23日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 24 │税目标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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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2002年3月18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 1992年8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
│ 25 │偿使用试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
│ │ │ │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
│ │ │ │政发[2002]22号)不相符│
│ │ │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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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 1992年9月23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6 │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不适用 │
│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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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对宾馆、招待│ │ │
│ 27 │所、旅馆住宿人员征│ 1992年9月3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收公用设施补偿附加│ 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不适用 │
│ │费的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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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银川市办理城镇蓝印│ 1992年11月26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户口的暂行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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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迁入人口征收│ 1995年12月25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9 │城市建设增容费暂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不适用 │
│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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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被2002年3月28日市政 │
│ 30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 1998年1月27日 │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
│ │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政府令第126号)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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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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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 银政发[1985]4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985年3月31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
│ 2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 银政发[1985]84号 │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
│ │量监督规定 │ 1985年5月1日 │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
│ │ │ │108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殡葬管理规│ 银政发[1986]36号 │1998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 3 │定 │ 1986年3月14日 │《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00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4 │银川市服务行业公│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共卫生管理规定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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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颁发服务行│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5 │业卫生许可证实施│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办法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6年6月13日自治区第七 │
│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 银政发[1987]141号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6 │理办法 │ 198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7 │加快银川地区绿化│ 银政发[1988]117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建设的若干规定 │ 1988年9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8 │于大力开展个人收│ 1989年6月8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入调节税征收工作│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的通知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9 │银川市用户交换机│ 1990年1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管理暂行规定 │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 │1994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 │
│ 10 │租汽车管理暂行办│ 1989年8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
│ │法 │ │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
│ │ │ │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关于违反发│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1 │票管理办法的处罚│1990年9月4日银川市人│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规定 │民政府令第1号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2002年1月18日自治区第八 │
│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1991年12月17日银川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2 │权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银│
│ │ │ │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 │ │条例》明令废止 │
├──┼────────┼──────────┼────────────┤
│ │ │ │1995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 │
│ 13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1992年3月12日银川市 │的《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
│ │区管理试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5│
│ │ │ │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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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间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货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经双方协商,仍可扩大上述总表之外的货物交换。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间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政府指定的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货物的交接在出口国的港口,或边境,或飞机场进行。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的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以瑞士法郎计算。
凡以资本主义国家货币成交的价格,应根据成交日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对瑞士法郎的买卖平均价,折算成瑞士法郎。
第五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罗马尼亚方面由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办理。
为此,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相互开立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相互间非贸易支付清算的议定书附件内规定的支付项目,也将通过这个帐户办理。
任何一方银行接到对方付款委托书、付款单据和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立即支付。
如两国银行的帐户的余额超过二千五百万瑞士法郎,债务一方应按年利百分之二支付利息,利息到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清算帐户。
本议定书在有效期满后,双方银行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履行,仍应继续办理付款。
关于执行本议定书的结算办法和银行的其他技术细节通过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间于一九七七年二月三日签订的协议确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清算帐户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确认后,应在一九八六年二月底以前自动转入一九八六年清算帐户。
第七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缔结的合同在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交货的,则不应计算在一九八六年的贸易额度内。这类货物的付款应在一九八六年帐户内办理,该帐户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开立。
第八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 慕 华 瓦·蓬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