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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2:18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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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




文办发[2004]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力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力度

  根据中央要求,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尚未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要于2005年1月1日前,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博物馆(院)、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要对学校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实行半价或1/4票价优惠;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有条件的纪念馆可对公众免费开放。

  文化馆(站)、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并与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相衔接,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凡学校组织在该设施内开展的集体文化活动免费。未成年人个人参与的文化活动实行半价优惠或免费。

  公共与学校图书馆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设定“未成年人参观接待日”,免费接待未成年人参观;对未成年人的借阅行为实行免费,对未成年人复印等收费项目实行半价优惠。公共图书馆要开设免费的未成年人阅览室或未成年人多媒体阅览室;面向未成年人举办的讲座、培训、展览等各种活动免费;向中小学图书馆(室)以免费或半价优惠的方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阅读使用的文献资料。

  要充分发挥各公益性文化设施提供精神文化服务、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不能将公益性文化设施改作它用。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场所开放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设施和场所要限期归还,最迟要在2005年3月底以前清理完毕。

  二、免费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思想道德建设内容

  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同时,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文化艺术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与文化艺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博物馆(院)、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要加强陈列展览的预见性和计划性,提高展品设计和制作水平,努力发掘和展示常设展览和短期专题展览中的爱国主义和思想道德建设内涵。举办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紧密结合的陈列、展览、知识讲座等活动,不断增强陈列、展览、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注意针对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积极探索新的展示艺术和表现手法,注重高新技术和材料的合理运用。各类科技馆还要发挥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辅导员的作用。充分利用多媒体等载体和采用亲身体验、自己动手等方式,激发未成年人对科学知识的兴趣和探索、创新精神。

  青少年宫、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儿童活动中心、文化馆(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从未成年人的需求出发,加强未成年人文化、科技等活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的活动,激励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参与意识和探索精神。组织未成年人业余合唱团 (队)、舞蹈队及其他文艺团体,广泛开展歌咏、音乐、舞蹈等文艺表演、比赛和艺术创作活动;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小型多样的知识讲座、读书、艺术培训、科学体验、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民俗文化活动,让青少年和儿童在愉悦身心、锻炼身体的同时丰富知识,增长技能,陶冶情操。

  公共图书馆要通过开设少儿阅览室、举办面向未成年人的讲座与培训、设立少儿集体参观接待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培养未成年人使用图书馆的意识,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实际需求的各种文献信息服务,让未成年人在使用图书馆(室)的过程中丰富知识,增长见识,提高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要制订具体借阅办法,积极向本社区或本市(地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开放。大专院校图书馆的读者可限定于中学就读和中学以上文化程度。

  博物馆(院)、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 (站)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级中心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站,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制作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文化信息资源,制作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网站、网页、专栏,提供为广大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服务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文化活动。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对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实施免费开放的同时,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要求,制定各项制度,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身活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一)完善工作制度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内外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和不断完善拓宽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免费开放后未成年人增多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制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积极预防各种设施的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场所要妥善处理好扩大开放和有效保护文物的关系,采用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和调整参观线路等各种方式,调控参观流量,确保文物与参观人员的安全。

  (三)规范管理和服务

  要进一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提供更加周到、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同时净化、美化设施和场所环境,营造安全、优雅、洁净的参观、活动和休闲氛围。

  (四)加强讲解员和辅导员队伍建设

  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取聘请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多种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讲解员和辅导员队伍。鼓励思想品德高、专业学识丰富、热心青少年教育、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和需求的有志之士加入辅导员队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招募大、中学生加入讲解员队伍。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讲解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的积极作用。

  (五)调整开放时间,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各类纪念日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各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尽可能考虑到中小学生的学习时间和放假时间,因时制宜,调整服务时段,延长开放时间,充分满足未成年人课余时间和寒暑假期间参观、利用公益性文化设施的需要。

  要充分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以及科学文化艺术名人等杰出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纪念日,国家批准设立的科技活动周、学雷锋日、全国科普日、助残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配合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各类文化活动。

  (六)进行公示宣传

  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通过媒体,或在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以及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详细情况,便于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了解、参观、使用和监督。

  四、加大政府投入,争取社会赞助,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中发[2004]8号文件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要求,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投资,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至5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拟建的文化馆(站)、科技馆、综合性的科技文化馆以及其他公益性文化设施,要按照服务对象向未成年人倾斜的原则,在设计和功能配套等方面考虑未成年人特点,适合未成年人使用。

  各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

  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中央有关部门要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建设,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助,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运转和进行管理、维护的经费投入力度,为免费开放工作提供切实的经费保障。认真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和优惠开放所需补偿资金,落实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经费,落实增强接待能力、增设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手段所需资金,落实人员培训经费及增加业务时间、增强业务强度的必要补助,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免费和优惠开放后能够正常、高效运转。

  公益性文化设施单位要测算本单位实施免费开放和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所需补偿和补助资金,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规范、加强引导、积极扶持紧密结合自身业务、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享受文化服务的经营措施,积极开发富有教育意义和鲜明特色的服务项目,并且把为观众服务的经营项目做大做活。同时争取社会资金的赞助和支持,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多渠道投入的运行格局,进一步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更好地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服务。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逐步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央文明委要求,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组成“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由文化厅(局)牵头,包括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文物局、解放军政治部、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为成员单位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全国与各地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的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

  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能够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有利于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潜能,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各有关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高度重视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一、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

  组 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副组长: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成 员:李盛霖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 科技部副部长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童明康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蒋乾麟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黄彦蓉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赵 勇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张世平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程东红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二、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

  办公室主任: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办公室成员:张 旭 文化部社图司司长

  陆耀儒 文化部办公厅副主任

  王 威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杨 进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张晓原 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副司长

  董华中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

  王家新 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

  李耀申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副司长

  施 雷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宣传局副局长

  贺 冰 中华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

  操学诚 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蒋月娥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高 勘 中国科协科普部副部长

三、工作职责

  (一)专项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共同推进重点工作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直接对中央文明委负责,定期汇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向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定期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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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见黑政发〔1981〕21号文件)颁发以来,有力地指导了全省打击投机倒把斗争的开展。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斗争的深入,对原来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国家的
有关政策和规定,将《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第三条及第六条,作必要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述两条文字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一)非法倒卖国家统购、统配、统派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非法倒卖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从国营、供销合作社和集体零售商店抢购、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情节严重的。
(四)串通外商在国内倒卖应出口商品的。
(五)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的。
(六)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七)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的。
(八)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的。
(九)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数量较多,危害较大,情节严重的。
(十)以给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授受回扣、提成、酬金、好处费,或打着合法招牌个人插手生产、经营,掠取国家和集体财物,情节严重的。
(十一)非法买卖及代出、代开、代订证明、发票、合同,或提供和利用银行帐户、支票、凭证(含现金),牟取非法收入的。
二、第六条对投机倒把的处罚:
(一)犯有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强行收购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本金一部或全部。
(二)犯有第三条第(四)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商品或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加处罚款。
(三)犯有第三条第(五)、(六)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四)犯有第三条第(七)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票证、证券,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五)犯有第三条第(八)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倒卖的全部物资,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六)犯有第三条第(九)项投机倒把行为的,分别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犯有第三条第(十)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掠取的全部财物,并可加处罚款。
(八)犯有第三条第(十一)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非法收入,加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九)对投机倒把情节严重,或非法所得数额不大,但后果严重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获利数额较大的分子,应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对单位从事投机倒把,弄虚作假,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缴纳罚没款的,按企业贷款利息计缴滞纳金,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拒不交出的,按第三章第九条处理。
三、第三条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情节严重。
1、数额较大,屡教不改的。
2、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
3、以行贿手段,腐蚀干部和职工的。
4、以福利、奖金等为名私分投机倒把所得的。
5、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6、有投机倒把活动,抗拒检查的。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原第三条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1983年12月22日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特指令如下: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改革中,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在思想上、工作上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改革越深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越要加强。必须在坚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决不能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
安全。务必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二,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都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分层次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企业内部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的行政正职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负责;各区队、班组长是本队、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业务部门也要落实好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要求各级干部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坚持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坚持下井检查制度;区队干部坚持现场安全生产盯岗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加强现场安
全生产指挥和管理;要整顿劳动纪律,坚决制止“三违”。
第四,坚决控制重大事故。要把控制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全面落实好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措施。矿井通风、局部通风、瓦斯检查、火工管理、放炮工艺等工作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违章放炮、空班漏
检、无计划停电、停风无措施排放瓦斯等。要加快火工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五,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要管好用好现有安全技术装备,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保证安全技措费用的必要投入,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落实综合治理瓦斯费用。
第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安全培训中心和矿安全教育室,分层次、分岗位、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严格考核。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七,严格安全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各煤矿从上到下都要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这两个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安监人员,保证安监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三违”人员以及因严重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八,加强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制止乱挖滥采;对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矿井;坚决制止超层越界开采
,处理好大小矿之间关系,保护国家煤炭资源。



199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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