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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56:49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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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教财[2004]4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审批范围

  我部每年根据“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测算各直属高校贷款风险指数。

  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凡贷款风险指数大于0.6,即较高风险以上的学校的新增贷款均纳入审批范围;

  凡贷款风险指数低于0.6(含0.6)的学校的新增贷款,按教财[200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二、贷款审批程序

  凡纳入审批范围的新增贷款,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我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我部有关部门收到学校完整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三)经我部审批同意后,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三、贷款申请材料

  直属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等);

  2.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3.学校拟新增贷款后,按“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自测贷款风险指数表。

  四、贷款审批原则与内容

  (一)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贷款期限适当。

  (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五、审批结论与权责

  我部将根据评审的结果,对直属高校的贷款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审批结论。

  凡纳入审批范围但未得到我部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直属高校一律不得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审批结论主要用于控制学校财务风险。学校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作为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的地位不变,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的一切责任。

  六、贷款方案的调整

  在我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学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或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情况下作适当调整。但是,若将非基建类贷款用于基建项目支出时,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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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79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门协调机制方案的请示》(发改环资〔2005〕15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广电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国管局 法制办
电监会 海洋局 中直管理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为切实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电监会、海洋局、中直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建设节约型社会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姜伟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保庆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陆东福  铁道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索丽生  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廖晓淇  商务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汪纪戎  环保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雷加富  林业局副局长
      寻寰中  国管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王禹民  电监会副主席
      陈连增  海洋局副局长
      许士平  中直管理局副局长
      周玉清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批转省计委等九部门《关于改革省统配钢材分配体制,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批转省计委等九部门《关于改革省统配钢材分配体制,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体改委、经委、物资局、冶金总公司、物价局、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九部门《关于改革省统配钢材分配体制,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的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省统配钢材分配体制,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的暂行办法
为发展生产资料市场,促使冶金企业按社会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中间环节,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精神和对计划、物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一九八八年起,对省属冶金企业生产的统配钢材,全面推行石家庄市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经验,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逐步放开,扩大市场”的办法,通过价值补偿代替实物分配,省冶金总公司由上交钢材改为上交价差,按省计委编制的统配钢材分配计划进行价值补偿。

凡省内冶金企业生产的钢材,除指令性上交国家、为国家加工以及冶金总公司和企业串换主要原材燃料所需钢材外,全部进入国家控制下的钢材市场销售,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3号文关于发布《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
高限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计委、省物资局和省冶金总公司共同制定。
二、省统配钢材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的范围,为计划分配的钢材46.81万吨(不包括冶金企业串换废钢铁用6.75万吨)和煤代油钢材4.2万吨。一九八八年度已预拨订货的部分应予扣除。
返还钢材的差价,系指以全省订货会的实际成交价与省物价局核定的国拨价之差,作为每类的平价与议价的价差。再按统配钢材每类所占比例加权计算出平均价差,即为价值补偿的价差。于订货会后五天内,由省冶金总公司、省物资局金属公司报省计委审定后下达执行。如遇国家价格
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国拨价为标准作相应调整。钢材平均价差核定后,市场钢材价格上浮增加的收入,归冶金企业所有;价格下浮减少的收入,由冶金企业从自销钢材的收入中弥补。返还钢材的价差,进货单位冲销进货成本,冶金企业冲减销售收入。
三、钢材价差部分,由冶金企业在产品出厂时一次收回,由冶金总公司负责按照全省钢材分配计划数核定价差总额,报省计委审定后,下达给所属冶金企业执行,按价差总额平均逐月上交省冶金总公司。省冶金总公司必须于第二个月的中旬交省计委委托的省工商银行专户存储。对延期
上交的,应按日交纳滞纳金,赔偿用户损失。
四、价差的返还,依据省下达的年度统配钢材分配计划,由省计委按物资计划分配渠道逐月返还。
属于分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维修用钢材的差价,由省物资局金属公司按照钢材分配渠道通过市地计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返还给用户;基本建设用钢材的价差,属于省物资承包公司承包供应的项目,由省物资承包公司根据省安排的基建计划实际分配的钢材品种数量补偿给建设单位,其他项
目,由省计委按物资分配计划直接返还给建设单位;技术改造用钢材的价差,属省经委安排管理的项目,返还给省经委补偿给技术改造单位。其他项目,由省计委按照钢材分配渠道补偿给用户;煤代油钢材价差的返还,按照省计委、省经委、省冶金总公司的协议执行。
为维护计划内钢材用户的利益,省计委、省经委、省物资局必须于第二个月的下旬返还价差;市地和部门必须于第三个月的上旬返还价差,不得拖欠、克扣或挪用。市地和部门应编制分企业的返还钢材价差明细表,定期返还,并将返还情况列表定期上报省物资局和省计委备案。进货单
位由于价差多占用的流动资金,银行可给予贷款,待价差返还后立即收回贷款。
五、实行价差返还后,为便于安排生产和维持稳定的供应渠道,由省冶金总公司、省物资局参照省下达的钢材分配计划,每年组织两次供需双方订货,在品种上应首先保证指令性生产建设计划的订货。没有订货的部分,由冶金企业进入钢材市场自销。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六、钢材价差的缴纳和返还,要纳入审计范围。
七、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计委、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达。
八、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198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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