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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1:21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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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财政局,国家图书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送丰富的文化信息,进一步巩固基层文化阵地,充实基层文化建设内容,活跃城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信息资源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文化部、财政部将在全国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为此,特制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共享工程”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与协调

“共享工程”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通过网络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它开辟了一个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的崭新的文化传播渠道,这对于迅速扭转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信息匮乏和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将起到显著的作用。实施“共享工程”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力措施,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实施“科教兴国”、“以德治国”战略,将产生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各级文化部门要对“共享工程”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工程的顺利开展。为加强领导和协调,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建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共建共享

“共享工程”的建设目标是把文化信息资源传送到城乡基层文化网点和群众身边,要坚持以公益性为主,充分发挥各级文化、财政部门的积极性。中央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共享工程”公共项目和国家中心的建设,对地方补助资金要体现向西部地区倾斜的政策。省级分中心、基层中心的建设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的支持。

“共享工程”的实施涉及到各级各类文化单位,覆盖地域广,要充分体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要利用现有的网络和软硬件环境,整合现有的文化艺术资源来实现共建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各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挥各自的优势与特色。

“共享工程”采用现代先进技术,技术含量高,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组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技术标准与资源建设等问题上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单位要遵循国家中心制定的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三、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共享工程”,将采取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广的方针。希望各地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参加试点。省级分中心试点单位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馆域网主干通讯能力不低于100兆;对外网络接口不低于2兆;馆域网工作站总数不少于60台;配置专用服务器的硬盘容量不少于500千光;配有专职技术人员与资源加工人员;设备条件可支持30个以上基层中心的建设。

各地应尽快开展对本地文化资源状况、计算机网络连接状况、文化设施状况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报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拟参加首批试点的地区应于2002年6月底前将方案上报。暂不具备试点条件的地区也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为下一步实施“共享工程”做好准备。

四、把实施“共享工程”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实施“共享工程”要依托现有的文化设施网点,以各级公共图书馆为实施主体。因此,它与基层文化设施网点建设、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紧密相关,互为促进。各地要把“共享工程”的实施纳入文化事业建设整体规划,在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统筹考虑,给予保障。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自动化、网络化建设,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为实施“共享工程”打好基础。

“共享工程”是新型的文化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情况沟通与协调,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创新。


附件: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

文化部

财政部

二OO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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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近两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的精神,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处理遗留问题,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善始善终地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
二、对中办发〔1987〕7号文下达前,房屋产权人(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已提出申请,并交验了部分证件,但由于证件或其他手续(包括继承、弃权、公证、认定身份等)不齐、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补办,而房屋产权人现已补办完手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7号文件下达前,对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法院改判撤销代管,予以发还的房产,原则上也可按此办理。
三、各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文革产”的扫尾工作和私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尤其要做好代管房产的清理。要掌握基本情况(包括代管对象、代管房的变化、申请人身份等),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做到情况明、政策准、处理得当。
四、各大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包括宗教房产)的处理任务还很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领导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并保证必要的办事人员和经费,已基本完成处理任务的城镇,也要集中一段时间做好扫尾工作,并把少数留下的问题转到正常工作去解决。



1989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判管理概述

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

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要坚持全程管理,从立案到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都应当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审判过程严谨规范、公开透明,审判结果公正高效。要坚持全面管理,既要加强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管理,又要加强审判效果的管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开展审判管理,要着力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体系。审判委员会、院长要承担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责,准确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并处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院长、庭长、审判长要在依法监督指导办案的同时,切实承担起管理法官、管理案件的职责,要把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等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6、开展审判管理,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管理,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上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分析研究辖区内审判工作的整体态势,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宏观指导,推动审判工作协调发展。要通过审理案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研讨典型案件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7、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要尊重审判规律,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符合审判工作实际。要把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在加强监督制约的同时,着力于服务审判工作,为审判权的依法、有序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关注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司法效能。

三、审判管理基本职能

8、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功能和优势。要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重点要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要着力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评估指标体系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

9、切实加强审判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完善评查标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整体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实际应用,做到评查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的有机统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要结合一定时期内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每年开展案件质量常规评查的同时,加强案件质量的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工作,尤其要加大对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力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10、切实加强审判效率管理。要根据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要完善审限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审限提示与预警,规范延长、扣除案件的审限审批手续,强化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促进法定审限内结案。要建立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实现均衡结案。

11、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效率管理的基础。要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尽快完善案件管理信息平台,条件尚不具备的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和条件,因地制宜,完善制度,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流程节点的管理,切实做到节点不遗漏,全程有监控。要狠抓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个节点的监控职责,将节点管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12、切实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准确把握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是人民法院研判审判工作形势,作出科学决策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审判运行态势监控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等渠道广泛收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及时发现、解决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保障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3、切实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做到审判管理与岗位目标考核、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要依托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既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又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要科学设定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引导法官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注重廉洁文明司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应当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指标权重系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审判绩效管理的正确导向作用。要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以管人促管案、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的综合效应。

14、切实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促进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审判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者全局性的问题,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汇总,请示报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成势之前,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健康顺利开展。要善于发现审判工作中的典型,推广经验,总结教训,增强典型的导向和警示作用。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定位与基本职责

15、加强审判管理,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沟通的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院长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人民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审判管理的职能。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

16、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整体合力。

五、审判管理相关事项

17、要注重审判管理与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沟通,形成人民法院审判、人事、政务三大管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格局。要建立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机制,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要树立协调、配合、服务意识,要为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人民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的总体提高。

18、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改善硬件设施,建立完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覆盖全国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形成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案件排期开庭、质量评估、审判流程、档案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司法统计、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促进审判管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要确保审判信息安全,从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19、要着力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把那些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队伍中来,提升审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大力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和运用信息技术的技能。在评定审判职称、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时,专门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应与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同等对待。

20、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为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审判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要以多种形式和载体,总结交流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研究探讨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推进审判管理的创新与发展。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情况的要求,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审判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既符合审判实际需要又能高效运行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全面提升审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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