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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42:18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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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2005年8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5年8月23~24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在大连召开了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设计处长及其他会议代表共53人,一起对当前的勘察设计质量形势进行了分析,并就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行了研讨。会议期间,代表们对《关于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的若干意见》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等2 个待议文件,以及《北京市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和福建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做法等5个参阅文件进行了讨论;各省市书面交流了本地区的勘察设计质量形势分析报告;辽宁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湖北省建设厅和上海市建委的同志在大会上介绍了他们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辽宁省建设厅王正刚厅长和大连市建委孙吉春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建设部质量司吴慧娟副司长作了主题报告并对会议进行了总结。

  (一)

  会议认为,几年来勘察设计质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第一,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不断壮大。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勘察设计队伍发展迅速,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第二,勘察设计企业质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第三,勘察设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勘察设计行业已基本形成一法、两条例、两个部长令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作支撑的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第四,施工图审查工作稳步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审查结果的上网公示、根据审查情况组织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的培训、对审查结果的系统分析等工作,既增强了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提高了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水平,审查工作已成为质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议指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勘察设计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二是设计人员的创新能力、对标准的掌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单位对机制建设和技术储备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三是保证质量工作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尤其是建设单位肆意压低勘察设计收费、不合理地压缩勘察设计周期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四是监督执法不够严格;五是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二)

  会议强调,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及时调整质量工作的重点。当前,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总体发展不平衡、监督环节间的协调不够、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不够完善、从业人员尚不能熟练掌握节能技术、监督执法不力等问题。会议要求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要将建筑节能作为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并对勘察设计建筑节能监管的下一步工作,从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单位内部控制、施工图审查和政府监管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会议同时提出了修编和新编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加强在评优工作中对建筑节能的引导、组织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以及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有关建筑节能监管的近期工作安排。

  会议强调,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是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会议对建设部关于新时期建筑方针研究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并提出,要针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特点,加强研究,积极推进有关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会议对如何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三)

  会议认为,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机制建设应当从五个层次来考虑,一是主动的自律机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要真正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二是充分的中介服务机制,要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设计责任保险和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操作,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质量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三是严格的政府监管机制。要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法规,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四是积极的行业引导和服务机制。要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在行业引导中的积极作用;五是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当前要突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的管理工作,并通过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四)

  会议还就信息化建设、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编制、施工图审查示范文本等工作统一了思想。会议决定,根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试运行情况,在进一步完善信息上报指标的基础上,拟于今年启动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的定期上报制度。

  会议指出,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编制工作,对于保证审查质量、减少分歧十分重要,也是《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会议研讨了要点的编制思路和具体内容,同时要求各地要尽快组织编制。

  会议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既注意吸收了地方既有的经验,又严格依据134号部长令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与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具体要求相衔接,对于规范各地的审查操作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质量司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对示范文本进一步修改后予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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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1993年2月22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向检察机关移送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993〕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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