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01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省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每3年至5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职工劳动模范集中进行命名表彰。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表彰大会间隔期间适时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条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各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人数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之日3个月前下达设区的市和有关省直部门、中央驻冀单位。

第五条职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或者工作成果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并被群众公认。

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的具体条件,由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拟订,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工作生产第一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以及社会各阶层;

(二)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荐人选一般从设区的市劳动模范或者享受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个人中产生,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先进个人可以直接列为推荐人选;

(四)妇女和少数民族职工占有适当比例。

第七条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人选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按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被推荐人选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在上报前应当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设区的市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接到被推荐人选的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三)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通过媒体公示被推荐人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提出拟命名表彰的职工劳动模范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省人民政府经审定后对企业推荐的人选授予河北省劳动模范称号,对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推荐的人选授予河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人选中事迹特别突出的个人,授予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职工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组织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职工劳动模范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宣传职工劳动模范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

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发挥职工劳动模范的作用,并加强对职工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确保职工劳动模范就业。因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裁减人员以及企业停产、破产、解散、改制等原因致使职工劳动模范面临失业的,其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安排职工劳动模范就业;不能安排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职工劳动模范退休后,获得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其退休费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五,获得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获得一次,其退休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五。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提高退休费所需的费用由原开支渠道解决;所在单位是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其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当年度,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退休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自职工劳动模范退休(离休)的次月起,向其按月足额发放荣誉津贴。职工劳动模范退休(离休)时的所在单位被合并或者改制的,由合并或者改制后的单位负责发放,退休(离休)时的所在单位被撤销或者破产、解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职工劳动模范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医疗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全额发给工资;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标准发给病伤救济费。

第十四条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职工劳动模范缴纳医疗补助费;未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劳动模范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或者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医疗费报销标准为职工劳动模范报销医疗费。

第十五条对职工劳动模范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职工劳动模范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在职职工劳动模范每1年至2年参加一次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休养活动的工会组织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职工劳动模范报考本省成人高等院校的,省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可以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

第十八条职工劳动模范的家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依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救济。

第二十条职工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劳动模范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被推荐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职工劳动模范称号被撤销后,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由国家有关部门命名并按规定应当享受河北省劳动模范、河北省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本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先进个人,参照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作出部署,对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委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以张维庆主任为组长的委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中央会议精神并进行具体工作部署。当前,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非典”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经委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计生系统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往来和对外形象。各级计生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已经发现还是尚未发现疫情的地区,各级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把“非典”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亲自抓,负总责。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非典” 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建立必要的应急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加强本系统、本单位的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与控制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本系统的优势,特别保护好广大育龄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在疫情没有解除之前,各地计生委不要再召开大型会议,不要进京汇报工作,不要组织各类参观、学习、交流活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同时,做好对信访老户的思想工作,尽量控制他们来京上访。

二、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普及科普知识,努力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各级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非典”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决不能麻痹松懈,决不可掉以轻心。要针对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全系统的管理机制和网络优势,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和科研、技术服务机构,要根据卫生部门的统一口径制作“非典”防治的科普资料,加大宣传、咨询的力度,向广大育龄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广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研究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应对预案和可行办法,一旦发现疫情,要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规定,及时报告,果断处理,严防漏报、迟报,严防由于措施不得力,造成疫情扩散、形成再次传染源。

三、 各地计生科研院所门诊部、技术指导中心和服务站所要切实加强监控和防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出特殊的部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卫生资源的一部分,兼有预防、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全国医疗卫生队伍中的一支积极的有生力量,我们要在这场“非典”防治攻坚战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做好本职工作、开展生殖健康促进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咨询、指导,严格规范生殖健康检查、筛查和其他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活动。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在日常接诊中发现病人和疑似病例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保证及时隔离、消毒、登记备查,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当地集中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要严格控制技术服务机构内的感染,高度重视技术服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加强自我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各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关于 “非典” 防治、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专项培训,防患于未然。

中央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较好的医疗技术条件,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干部队伍和广大科技、医务人员的无私奉献,只要高度重视,树立必胜的信心,工作到位,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就一定能够赢得这场“非典”防治战役的全面胜利。各地计生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在抓紧、抓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保今年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或传达至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和本系统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机构。


二 ○ ○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路政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路政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提高路政管理水平,规范路政管理行为,根据《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路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由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路政管理文书》(格式)业已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部(公路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