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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09:47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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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勤工俭学(含校办产业)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第八条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1、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2、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3、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学校生均用地定额标准为:



1、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



2、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3、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教育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



第十条 零星开发、未能整建中小学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征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在住宅区建设单位取得开发的手续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第十一条 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教育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对其所需的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



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做好学校建设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学校的总平面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学校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不得将学校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间距和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拆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第十九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十条 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旧城区改造致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侵占、破坏、非法转让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退,赔偿损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从事学校教育用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学校用地遭受损害的,其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指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包含公办和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11月28日公布的《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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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办[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严肃财经纪律,打破地区封锁,遏制体外循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局制定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工商企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动行业整顿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

1.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生产卷烟,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2.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业企业提供样品烟进行卷烟让利营销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3.卷烟商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钱款和财物,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4.卷烟商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辞退或解聘,并给予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5.卷烟工商企业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团委: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措施》已经团中央书记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团委按照省级党委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单位(系统)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二○○二年三月四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落实团十四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精神,结合团中央机关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重申并提出以下措施。

  一、精简各类会议

  1.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各部门安排会议活动一律要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能大能小的会议,就开小会;必不可少的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各部门每年召开本系统全国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各类会议活动要尽量压缩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尽可能少要求省级团委分管书记参加。

  2.严格会议活动报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以团中央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书记处研究决定。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国性工作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分管书记审核后,报常务书记审批。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部门召开全国性会议,对与会者应只按标准收取食宿费,不得以会议费等名义收费,以切实减轻基层经费负担。财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议活动经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核。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

  3.规范会议签到制度。团中央召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会议时,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到会情况将作为机关内部建设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

  二、精简文件和各类简报

  1.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发文应当注重实效,切实解决问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机关将以上年度发文数量为基础对各部门发文数量予以核定,实现总量控制。2002年,各部门发文数量要在2001年的基础上压缩20%,凡超过者一律不予印发。

  2.进一步压缩简报数量和规范发送范围。各部门对现有的简报要清理压缩,能并的并,该停的停。原则上一部门一简报,切实改变一专项活动设一专门简报的作法。对现有简报进行清理压缩后,需要予以保留的简报,经部门分管书记审核后,报常务书记审批。以后因工作要求确需增加简报的,须经部门分管书记审核后,报常务书记审批。对确定印发的简报,要从内容、形式、印数、发送范围等方面制定具体改进措施。所有简报需在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3.进一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各部门印发的文件简报,既要增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

  三、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要严格把关

  1.严格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报批程序。凡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活动或题词的请示,应提前两周报书记处分管书记审核,由常务书记审批。邀请对象涉及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经书记处分管书记审核后,须报书记处第一书记或常务书记审批。批准后,由办公厅负责有关邀请工作,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2.安排团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要精简务实。安排团中央领导同志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活动,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严掌握。各部门和各单位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纪念活动,尽可能少安排团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确需邀请团中央领导同志出席活动,须报办公厅统一协调,有关请示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

  四、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团中央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深入青年。机关干部中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要采取离岗挂职或参加志愿服务的方式,到基层锻炼、扶贫,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要端正调查研究的作风,反对先入为主、走马观花。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亲自撰写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领导干部每年应不少于2篇。团中央机关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搞层层陪同,不题词,不收受礼品,多了解情况,少作讲话和指示。

  五、继承和发扬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增强服务意识。要继承和发扬团中央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内一律互称同志,不称职务,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平等相待的机关氛围。各部门要从给外来办事人员端一杯茶水、规范礼貌用语、接好每一个电话等小事抓起,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青年的意识,预防和避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2.强化艰苦奋斗意识。各部门要从节约办公用纸、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等具体事情入手,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务求实效。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禁止用公款搞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高消费娱乐活动。要在机关形成坚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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