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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关于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32:33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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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关于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中国政府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关于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6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就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办事处”主要职责为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三、“办事处”可以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纽约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纽约。

 四、“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悬挂国旗和国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带有这类标记;“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用或自用车辆,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员不使用领事官衔,不登入外国驻港官方机构名册。

 五、“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办事处”履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办事处”不受侵犯或损害。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代表
      秦华孙(签字)            穆 尔(签字)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圣基茨和尼维斯常驻联合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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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规〔2003]9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门户同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1月6日



          葫芦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现代化沟通渠道,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葫芦岛”是市政府在因特网上统一建立、集中管理的网站群,包括门户网站和子网站。本网站按照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中国葫芦岛”要坚持诠释市情市貌。构架信息桥梁、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服务社会的宗旨。其主要任务是:以因特网为载体,提供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信息,利用电子手段的互联互通渠道向社会提供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等在线服务,为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子网站提供需要的技术支持、服务和信息链接。

  第四条 市信息中心是“中国葫芦岛”网站的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规划运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市X 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国葫芦岛”
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责成相关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成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承担上网内容的组织、审查及上网信息维护与更新工作。
  第二章 门户网站运行
  第五条“中国葫芦岛”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中国葫芦岛”代表葫芦岛市,域名为:hld.gov.cn。
  (二)各县(市)区依财力状况,可以在因特网上申请独立域名。
  (三)市直机关(副县级以上单位人)、为节省投资,在因特网上不再申请独立域名,作为“中国葫芦岛”
的子网站发布信息,其子网站域名为hld.gov.cn/xxx。
  (四)确需申请独立域名,应按hldXXX.gov.cn规则命名。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国家机关域名应注册为“gov”
类域名。已经注册域名的单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同时需将域名注册情况报到市信息中心备案,以便链接。
  第六条 上网内容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网内容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基本概况、职能及办事程序,提供网络在线服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其他相关内容,但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

  (二)上网内容坚持有利于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服务为原则,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发布或转载新闻信息,应接受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监督。“中国葫芦岛”各子网站应做到动态信息及时更新上网,保证上网信息的权威性、实用性、准确性,内容审核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本单位政策性信息,其内容涉及到国家规定或属于保密的,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中国葫芦岛”各子网站应当在首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中国葫芦岛”门户同站标志,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八条“中国葫芦岛” 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信息中心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所在单位和其指定的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上网及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并及时与信息中心保持联系,市信息中心应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二)在市信息中心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其网络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于同站单位自行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发布信息。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子网站单位的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四)在市信息中心之外采用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方式的,须经市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采用。
  第三章 门户网站管理
  第九条“中国葫芦岛”及其子网站管理、运行、维护工作人员应具有责任意识、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并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中国葫芦岛”及其子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中国葫芦岛”及其子网站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单位应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各单位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
  第十三条 专线入网单位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严禁擅自接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远程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远程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中心,联结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驻宁各单位的微机保密通信网络。为了保证网络高效、畅通、安全、保密运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微机广域网络系统以电信部门的分组交换网为传输媒介,以电子邮件交换为手段,为自治区政府及各地、各部门和中央驻宁各单位的公文、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三条 系统内各微机远程工作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微机广域网络的节点,各节点都要从维护系统安全运行的高度,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远程工作站职责
第四条 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送本单位应报送的公文和信息数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服务。
第五条 负责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公文、信息数据,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条 在远程工作站邮箱目录范围内,传输本单位及其内部处室需要向联网单位及其内部处室传输的公文、信息数据,为各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流服务。
第七条 每天上午和下午(17时前)各上网一次,以保证电子邮件及时得到处理。
第八条 及时维护远程站的软硬件设备,发现问题妥善处置,保证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远程工作站管理
第九条 微机远程工作站由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办公室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第十条 各联网单位办公室要加强对微机远程工作站的管理,建立有关制度和岗位责任,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一条 通过远程工作站接收或发送公文、信息,应比照纸质公文、信息的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定期销毁(删除)。
第十二条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数据公文信息的转存、复制,应按纸质文件运行管理权限和规定,履行登记、审批和销毁(删除)手续。
第十三条 远程工作站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或发生技术故障,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统一安装的系统软件,不得擅自删改或转让他人。
第十四条 各远程工作站操作员要具备机要人员的素质,名单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远程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网络通信资格。

第四章 远程工作站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各远程工作站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安全保密的各种措施。
第十七条 广域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自治区公安、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技术安全,接受自治区机要、电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 各远程工作站的注册口令应严格保密,专人负责,定期更换,非经本单位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第十九条 除另行规定的外,各远程工作站只传输、交换密级(含)以下的各类电子邮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远程工作站数据交换标准》
附二:《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远程工作站电子信箱目录》

附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远程工作站数据交换标准
为了保证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广域网络各远程工作站公文、信息数据交换规范化进行,制定以下标准:
一、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信息和在网络各节点交换的公文、信息,统一执行文本文件(*.TXT)格式。
二、文本数据的汉字内码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2312)标准。
三、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电子邮件以文件字号作为信件标题,格式为“文件代字+〔公元纪年〕+顺序号”。如“宁政发〔1996〕50号”。
四、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务信息以信息期号作为信件标题,格式为“地名+政务信息+顺序期号”。如“银川政务信息121期”。
五、在电子信箱目录内传输公文、信息数据,除政府办公厅外,应事先与该微机工作站预约,以保证公文、信息得到及时处理。
六、远程工作站CC:Mail Mobile系统配置参数:
(一)本地邮局:宁夏政府中心邮局
(二)邮局电话号码:“C:\MOBILE\SCRIPT162”,未开通162本地接入业务的地区为“C:\MOBILE\SCRIPT 0951162”
(三)调制解调器类型:Hayes兼容
(四)数据数率:9600bps
(五)电话类型:音频
(六)串行(通信)口:根据调制解调器所接的串口号选择“COM1”或“COM2”。编辑器和打印机的类型设置不影响系统的运行,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设置。

附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微机远程工作站电子信箱目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16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接收发给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电子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文室(负责发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电子文件)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负责接收发给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务信息)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综合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各地动态》
国办网络信息
自治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自治区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自治区政府驻杭州办事处
自治区政府驻厦门办事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机要印刷厂
二、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28个):
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城区人民政府
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银川市郊区人民政府
永宁县人民政府
贺兰县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石嘴山区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石炭井区人民政府
平罗县人民政府
惠农县人民政府
陶乐县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灵武市人民政府
中宁县人民政府
中卫县人民政府
同心县人民政府
盐池县人民政府
固原地区行政公署
固原县人民政府
海原县人民政府
隆德县人民政府
彭阳县人民政府
西吉县人民政府
泾源县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中央驻宁各单位(77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调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调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
宁夏农林科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调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轻纺总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社会科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牧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冶金工业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
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工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
中国民航宁夏管理局
新华社宁夏分社
银川铁路分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19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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