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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3:33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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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2〕19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以下6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新闻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2〕7号);二、《关于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补充规定》(穗府办〔1993〕60号);三、《印发〈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3〕81号);四、《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6〕37号);五、《转发国办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8〕59号);六、《印发〈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0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新闻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府新闻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政府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新闻工作是指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通过媒体进行政务新闻报道的活动。

  三、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办理。

  四、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选定。

  1.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有关人员担任。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由其主要领导指定。

  (二)新闻发言人职责。

  1.单位需要对外进行宣传和发布的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新闻或进行宣传。

  2.规划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的具体内容、时间等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3.单位重大宣传报道的组织策划和实施。

  4.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发布新闻和宣传口径须与市政府口径相一致,并对市政府负责。

  5.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负责对本单位新闻联系人工作的指导、培训。

  (三)新闻发言人例会制度和内容。

  1.例会制度。

  (1)新闻发言人例会召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2)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有关新闻发言人会议。

  2.例会内容。

  (1)传达市委、市政府新闻工作的新精神。

  (2)收集各单位新闻工作的情况。

  (3)通报前段时间各单位的新闻工作情况。

  (4)布置新闻工作任务。

  (5)交流新闻工作经验。

  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座谈会)。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1.市政府自行召开或外市市政府与本市市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

  3.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4.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外市市属事业单位需在本市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或者与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2.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3.需广为宣传报道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循新闻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新闻发布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讲求实效,规模适当,不得巧立名目搞有偿新闻。

  4.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必须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5.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6.凡需举办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项目技术专利等内容新闻发布会的事业单位,应向其主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受理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向受理部门提供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专利等管理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作依据。

  7.新闻单位根据发布会内容发出的有关新闻,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新闻发布会透露”或“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8.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市政府新闻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厅的指导、协调。

  (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程序。

  1.市政府每周新闻发布会程序。

  (1)市政府办公厅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2)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名单,包括新闻发布人、主持人。

  (3)草拟领导讲话稿、新闻通稿和主持稿。市领导讲话稿由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负责,成稿后报送市领导审定;新闻通稿、主持稿由有关部门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4)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和部门发出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函或通知。

  (5)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向市领导和主持人呈送邀请函和主持稿


  (6)市政府办公厅准备和布置落实会场所需设备。

  2.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程序。

  (1)填表报批。向市政府办公厅索取报批表,写明新闻发布会的理由、内容、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及建议邀请的记者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复,特殊情况的可电话联系。

  (2)经审核同意后,议定时间、地点、会务组织等事宜,申请单位应当协助市政府办公厅邀请和联系出席领导;拟写领导讲话稿并报出席领导审阅,拟写、修改、打印新闻通稿。

  3.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程序。

  (1)主办单位提前5天将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详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如需商请市政府办公厅配合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出。

  (2)邀请记者由主办单位负责。

  (3)市政府办公厅视情况派员参加新闻发布会。

  4.记者座谈会、招待会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必要时可商请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其程序参照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5.外市行政管理部门、外市市属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程序,参照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主持。

  1.市长、副市长出席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授权有关人员主持。

  2.经备案后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由主办单位自定。

  3.由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如邀请市领导出席,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六、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内容和分工。

  1.市领导参加解决基层和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涉及经济、社会生活重大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2.市领导日常公务活动、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一般性、专业性的工作会议以及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作报道;需作报道的,则发一条综合消息或简讯,由会议主办单位或陪同检查的部门、地方负责组织落实,报道内容由上述有关单位直接送市领导本人审定。

  3.市领导会见外省、市考察团的新闻报道工作,属市政府负责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内容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审核。

  4.市领导带团出国或出省开展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考察、招商、举办展览等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主办该项活动的市政府直属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必要时可根据市领导指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协助。

  5.市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外宣办(对外称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6.市领导参加涉台工作的公务活动,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台办负责组织落实。

  7.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领导研究具体工作会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8.市政府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务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其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

  9.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由职能部门负责会务工作、比较重要的部门工作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二)程序。

  1.市领导重要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主办单位在安排市领导重要政务活动行程时,要按有关规定一并提出本次活动的新闻报道方案,包括新闻报道的时间、报道方式、宣传口径、拟提供的资料,以及邀请新闻媒体的范围等,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2)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注明采访内容、时间和地点;主办单位还应当落实随行采访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向各新闻单位提出新闻报道要求。

  (3)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工作。

  (4)由主办单位指定专人(新闻联系人)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并向记者发放新闻通稿及有关资料。

  (5)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报刊、电台、电视台对该项活动新闻报道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报道信息。

  2.市政府重要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由承办单位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会前拟出新闻报道方案,并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由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落实邀请记者名单和联系办法,并组织记者参加采访。

  (3)由承办单位负责新闻通稿的草拟、审核、送审和发放工作。

  (4)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会议新闻报道情况,反馈给有关领导。

  七、领导专访、集体采访的新闻报道工作。

  (一)领导专访。

  1.新闻单位要求采访市领导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视情况呈报市领导审定。

  2.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申请单位作出答复。

  3.拟刊发的文章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后,方可刊发。

  4.新闻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二)集体采访。

  1.由市政府办公厅策划采访主题,拟定有关计划,呈报市领导审定。

  2.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前3—5天向被采访单位发出采访通知。

  3.被采访单位收到采访通知后,要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接待准备工作。

  4.由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参加集体采访的新闻单位,并提前2-3天向新闻单位发出邀请函。

  5.采访现场会的会务工作,由被采访单位负责。

  6.采访单位将刊发的文章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八、新闻报道活动中需邀请外国、港、澳、台新闻单位参与的,须按有关规定,分别归口外事、外宣、对台部门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管理。

  九、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穗府信息》和《广州政报》上刊登。

  十、附则。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工作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三)本规定自2002年6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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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案情】
原告刘某,女,原某保险公司业务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刘某诉称,2000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合同期限一年。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却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期满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01年7月,被告收取原告1000元保证金。2003年,被告有7个月未向原告支付佣金。2004年1月、2月再次克扣了原告的佣金,甚至将税务机关纳税奖励也予扣发。同时,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10余次要求发放被扣佣金均无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未付佣金约76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8000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日,某保险公司营业一部(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乙方按甲方规定缴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帐和记录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元。原告于2000年通过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颁发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依据该资格证书,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2003年,因为原告长期不出勤,不参加公司的会议及活动,被被告予以清退。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辞退前的佣金,原告为此未办理离司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按劳动关系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并退还保证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结案。
【评析】
本案系一起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之争案件。笔者认为:代理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理由如下:
一、从个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 (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应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构成看。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之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这是因为代理人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保单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保险公司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副食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个人代理人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积蓄支付生活费用。这也说明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从对个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四、从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看。《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因此,本质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与其个人代理人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作者 王磊)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1992年6月17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行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已经使用多年,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证件质量和防伪性能,决定启用199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边境通行证”分汉文、蒙汉、维汉、藏汉四种文字版,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启用。1989年版“边境通行证”的使用有效期截止到1992年12月31日。请各地做好新旧证件签发、使用的衔接工作。
二、“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验查和管理工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地在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和工作作风上与之相适应。“边境通行证”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大胆,又要科学慎重,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防止各行其是。
三、为方便内地与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往来,对“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验查工作决定采取以下简化办法:
(一)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并由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党政干部;
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持县、团级以上接待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二)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从对外开放口岸入出境,需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可凭其有效入出国(边)境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行;国内公民出入国(边)境经由边境管理区时,可凭其出入国(边)境有效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行。
(三)边境管理区的居民,凭其居民身份证可在本省区的边境管理区内通行。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日期可签半年或一年,一年期的证件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1.常住或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
2.与边境管理区内单位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被聘用,合同期或聘用期超过半年的人员;
3.居住广东省宝安、东莞、斗门、中山等县、市有经常出入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业务的人员。
(五)前往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进行长期工程建设,派出人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公安部备案后,可定期派工作组去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为本辖区的援建人员办理证件延期手续或换发“边境通行证”。证件延期一次不超过三个月。续办证件要严格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等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边〔1990〕2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和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县、市公安局,经公安厅批准,可下设签证工作点或由指定的派出所代行签发“边境通行证”。
四、经上级批准,旅游部门组织跨国或跨省、区赴边境地区旅游的人员要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好“边境通行证”,旅行目的地不受理为外省、区旅客签发“边境通行证”。
五、查验“边境通行证”既要严肃认真严格检查,打击犯罪分子,保障边境地区的稳定,又要热情待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有条件已使用和准备使用计算机管理签发“边境通行证”的,证件填证人签字和加盖印章仍须手工操作。
关于“边境通行证”的签发、检验要求,除本文有新的规定外,其他仍执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0〕63号)中的有关规定。

附件:边境通行证签证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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