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邮政局
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2002/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邮政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邮政产品质量,加强邮政产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产品是指邮政部门运用通信手段,把用户交寄的邮件等实现空间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邮政处理设备和用品用具。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依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邮政通信质量产品以及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邮政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对邮政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批准的产品技术暂行规定。
第五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邮政产品,国家邮政局可以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审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实施细则。
审查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具体负责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承担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并经国家邮政局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在每年9月31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质量
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邮政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报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经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概况、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抽样方法、抽查企业名单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应当持“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和个人身份证件,从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从市场上抽取样品。并按抽样方法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地出具检验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检验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送交受检生产企业。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和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的企业应保守秘密。抽样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检测必须有详实的记录,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从事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劳务费。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不得拒绝国家邮政局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为抽查设置障碍。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凡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认可检验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抽样人
员在抽样现场,应将“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5)交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根据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国家邮政局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产品不合格,申请复检的所有经费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抽样或抽样后拒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妥善保存抽样样品,保存时间直至企业确认检验结果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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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
报送时间:__年__月__日 填报单位(盖章):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检查形式
实施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全国企业数
国有
集体
乡镇
个体
三资
合计
拟查企业数
经费预算
(万元)
检查依据标准及编号
该产品质量状况简述
产品主要用途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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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单位基本情况
序号
承检单位全称
所在地
审查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备注
说明:
1、此表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说明;
2、“检查形式”栏填写“统检”或“部门抽查”;
3、承检单位为非国家级或部质检中心时,请在“备注”栏中填写地方省级
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的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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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邮政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
根据国邮[200×] 号文中的监督抽查计划,我局委托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等 人,对你单位生产(经销)的________
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请你们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谢谢合作。
(有效期___天)
此致
敬礼!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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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NO:
检 验 报 告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
受检单位____________
检验类别____________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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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 报告涂改无效。
5、 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 送样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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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 验 报 告
NO: 共 页第1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受检单位
检验类别
生产单位
抽
样日期
送
抽样地点
抽
样 者
送
样品数量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实测数量
检验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
验
结
论
(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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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检 验 结 果
NO: 共 页第2页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测试结果
结论
备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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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汇总表
序号
企业概况
主要检测项目
检验结果
企业名称
抽样地点
产品名称及型号
备
注
检测项目一栏中“+”为合格
“-”为不合格
“/”为该项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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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抽查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检验机构名称
对检验工作的评价
公正性
科学性
工作作风
廉政
评价结果请在相应栏中打“√”
好
较好
一般
差
文字说明
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说明:
评价的内容主要是你单位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抽样检验工作中是否公正、科学、以及工作作风、遵纪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对好的或差的事例最好作出文字说明。按表格要求填写后(内容较多时可另附纸填写)及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科技处。
国家邮政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邮 政 编 码:100808
电 话:66419742,66419748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1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依照本办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履行信访事项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复查、复核机关负责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复查、复核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六条 申请复查、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范围。复查、复核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应向该信访问题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第七条 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范围,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核申请,其中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由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政府受理,向非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请无效,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其中实行垂直管理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四)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申请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信访事项的复核申请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申请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申请复查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信访人申请复核必须同时提交原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信访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无效,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进行越级、重复信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接受复查、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审核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理由和事实不清楚的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补正。
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复查、复核的办理和决定
';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指定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由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相关部门承办。
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或辖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事项的原经办人员不得担任复查、复核人员。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人员应当就复查、复核事项听取申请人陈述和原处理、复查机关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复核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工作过程,事实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复查、复核结论等内容。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处理不恰当的,可责令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
被责令重新处理的,原处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复查、复核机关根据复查、复核结果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复查、复核的事项、结论及依据等。复查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
第十八条 由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承办的复查、复核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查、复核意见书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以人民政府名义出具,加盖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由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其行政首长审定后以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出具。
第十九条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由复查、复核的受理机关举办,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期限内。
经过听证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抄送本级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由作出复核意见的机关进行解释,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员带回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刻制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用于复查、复核的受理、交办、答复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复查、复核中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信访复查事项呈批表
2.信访复核事项呈批表
3.信访复查事项委托书
4.信访复核事项委托书
5.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6.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附件1:
信访复查事项呈批表
常查〔 〕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复查机关
常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原处理机关
申请人
性别
代表人数
申请事项:
拟办建议: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该信访复查事项建议委托
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出复查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领导批办意见:
复查意见呈批请示:
由 承办的 信访复查事项,现已形成复查意见(详见复查报告),请审定。
年 月 日
领导审定意见:
附件2:
信访复核事项呈批表
常核〔 〕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复核机关
常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原复查机关
申请人
性别
代表人数
申请事项:
拟办建议: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该信访复核事项建议委托
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出复核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领导批办意见:
复核意见呈批请示:
由 承办的 信访复核事项,现已形成复核意见(详见复核报告),请审定。
年 月 日
领导审定意见:
附件3:
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存根)
常查委〔 〕 号
: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人 提出的关于 复查申请委托你机关承办。请在 年 月 日前作出复查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常查委〔 〕 号
: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人 提出的关于 复查申请委托你机关承办。请在 年 月 日前作出复查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附件4:
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存根)
常核委〔 〕 号
: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人 提出的关于 复核申请委托你机关承办。请在 年 月 日前作出复核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常核委〔 〕 号
: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人 提出的关于 复核申请委托你机关承办。请在 年 月 日前作出复核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附件5:
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常查〔 〕 号
关于XXX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
你于 年 月 日因不服 人民政府(委、办、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经复查,现作出如下复查意见:
一、……
二、……
三、……
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年 月 日
抄送:XX,XX
附件6:
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常核〔 〕 号
关于XXX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
:
你于 年 月 日因不服 人民政府(委、办、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经复核,现作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
二、……
三、……
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
年 月 日
抄送: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