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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42:07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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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本市居民同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与办理婚姻登记有关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公示。
  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婚姻登记工作由经市民政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五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填写声明并签字。当事人签署声明时,应当有婚姻登记员在场。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权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对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损毁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因受胁迫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婚姻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求时效的;
  (二)不能提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本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第十二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者损毁的;
  (三)违反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的;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如数退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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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为推动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健康发展,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的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不断扩大工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此页无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1月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大新时期工人阶级新闻宣传的意见》(中宣发[2005]32号),进一步推进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工会系统新闻发布程序,提高新闻宣传策划和舆论引导水平,特制定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 成立全总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
全总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是全总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协调机构,由全总办公厅、组织部、宣传教育部、研究室、基层组织建设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保障工作部、劳动保护部、经济技术部、法律工作部、财务部、国际联络部等单位组成。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全总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全总新闻中心办公室负责。全总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工会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重要情况,挖掘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线索,提出对外发布的基本意见和宣传口径。必要时吸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确定新闻发布主题。把握全会工作重点,挖掘工会工作新闻亮点,提练宣传主题和重点,注重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与凝聚力。
(三)提出新闻发布的方案。根据各类新闻发布和主题,确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研究新闻线索与案例,商定新闻发布的时间、基本形式、范围规模,拟订新闻发布口径等。
二、新闻发言人的确定
(一)凡涉及配合国家重大政策、法律法规出台,全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定期发布全总有关政策主张、重要工作情况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全总宣传教育部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
(二)凡涉及与全总重点工作相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由全总牵头、联合其他部委及社会有关方面举行的会议和活动,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由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
(三)涉及突发性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全总书记处的要求,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由全总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
(四)涉及党和国家或工会重大事件和活动,须根据全总书记处的意见和要求,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全总领导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
三、新闻发布对象
根据新闻发布的具体内容,确定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人员及规模。组织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负责人、记者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并酌情确定国外以及台、港、澳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四、新闻发布的策划
(一)新闻发布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定于每月10日召开(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主要发布全总重点工作的基本思路、政策主张、主要措施与方法;通报全总重大会议和活动情况;预报下一阶段的宣传重点。
(二)全总书记处要求立即发布的新闻,可即时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通报相关信息,传达工会的意见和声音。
(三)为了方便记者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某一特定内容,可适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有关情况,解答记者关心的问题,表明工会的意见、观点和主张。
五、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工作流程:
1、由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提前15天完成新闻发布会工作方案的制定,报相关领导审批。
2、由相关单位提前1周将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布稿、相关背景资料全部准备完毕,报相关领导审批。
3、由新闻中心办公室提前3天完成新闻发布会的新闻通稿(审批稿),交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审阅。
(二)会议主持人:根据新闻发言人或通气会主讲人的身份,由新闻发布协调小组确定合适人选担任主持人,准备会议主持词。
(三)会议时间: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四)材料准备:
1、新闻发布稿:定期综合性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发布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专题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2000字,发布时间原则不超过10分钟。新闻发布稿根据发布会规模印发。
2、背景资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印发给全体到会记者(由相关部门提供素材)。
3、其它资料:配合主题新闻的发布,有的需汇集近年来的调研成果中适合对外宣传的内容,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准备3—5个典型案例的相关资料,每一个典型案例需提供完整的新闻要素,包括: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收集相关的图片资料等,提供给与会记者。
(五) 工作协调:由新闻中心办公室向有关领导报告新闻发布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稿、背景材料、新闻线索相关资料;通知与会的中央及地方新闻媒体记者等。
六、新闻发布效果评估
(一)新闻报道反馈:每次新闻发布后,由新闻中心办公室负责将有关媒体的报道情况及时汇总整理,定期反馈相关领导及业务部门。
(二)社会舆情跟踪:及时追踪新闻发布后的社会舆情动向,检验新闻发布成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三)新闻网页建设: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www.acftu.net)的新闻中心网页上开设新闻发布专栏,将有关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的情况通过网络进行宣传。
七、新闻发布会场设置
全国总工会新闻发布厅设在工会大楼六层。
八、本制度于2006年1月实施。




财政部文件关于修改部分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关于修改部分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金库:
为准确反映部分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对《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101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收入”更名为“外贸发展基金收入”;将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101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出”更名为“外贸发展基金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支出科目。反映用外贸发展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将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102款“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第8701款“旅游发展基金支出”说明中的“中央支出专用科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支出科目”。
三、科目修改后,各地用中央补助地方的上述三项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请分别在修改后的三个款级科目反映。
特此通知。



19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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