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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47:58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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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2002年6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含临潼区、阎良区,下同)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采取征用、收回、收购及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县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划定土地储备范围,核定土地用途。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划定的土地储备范围,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的来源主要是:

(一)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征用的国有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依法收购的转让土地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六)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实施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补偿。收回国有土地需要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适当补偿。收购国有土地的价格,应当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费用和开发建设的投入为基础,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

第九条 实施旧城区拆迁改造,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财政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安置。拆迁腾出的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拆迁安置费用从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中支付。

拆迁安置可采用安置用地的方法进行安置。

第十条 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在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由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回、收购、征用、拆迁以及前期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并根据土地储备规模,逐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一定比例予以补充,不足部分向银行贷款解决。

第十一条 储备的国有土地可以抵押贷款或者临时出租,贷款和出租收益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储备土地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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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9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在一九六九年一月至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底购买×××英镑的苏丹商品;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在同期内购买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甲),苏丹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乙)。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英镑或任何其它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发给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在总金额内进行调整,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公共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双方将在本议定书期满前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五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         苏丹共和国财经部
   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副 次 长
     雪   呐             巴 雪 尔
      (签字)              (签字)



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77号




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环保部门申报并经审批的一期、二期工程,处于同一生产场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相同的公用设施,环保部门应将其作为一个排污者核定其排污量。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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