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颁布《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07:58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布《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营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前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逾期不办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以下简称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旧货业时,须向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领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第四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或物品存放场所。
(三)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
(四)从业人员须有公安机关发给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合格上岗证。
第五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歇业、停业、转业、搬迁、合并或变更经营项目及单位负责人时,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审查、验收、保管制度,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册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二)接到公安机关的查物通知,应进行查找。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时,应予提借。
(四)对已收购、寄售的可疑物品和遗弃的可疑物品,应单独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遗弃的可疑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铁路、石油、供电、通讯、军用、市政公用等金属设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但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和指定的收购专点按核准的范围经营收购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放射性、剧毒性物品的金属包装容器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收购寄售的物品。
第九条 寄售汽枪、猎枪,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和非法收入,并可予以查封,同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41号




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手段。为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科学、准确地掌握区域、流域和城市的环境容量。按照“2003年-2005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2003]3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03年8月开始,在全国进行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现将《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和《全国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精心组织,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工作如期完成。总局已成立以中国环境规划院为核心的技术指导组,指导和解决实施中有关技术问题。

二、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度要求

2003年9月底前,重点完成培训、水质评价和污染源调查。总局组织技术培训及分类指导。各地按照技术大纲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开展水质评价工作,在污染源调查评价基础上,对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面源污染源等进行综合分析。

2003年10月-2003年12月底,重点完成容量计算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进行容量计算,省内开展校核,统一将水环境容量、允许纳污量和允许排放量成果上报我局核定。

2004年1月-2004年4月底,允许纳污量审查验收和总量指标核定。我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容量核定结果进行审查验收,对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定。

三、全国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度要求

2003年9月底前,我局组织技术培训;各城市编制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技术大纲,布置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收集空气污染源数据、气象数据、设计需要进行现场监测的(环境质量及气象)方案,尽早进行监测。公布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参考模型,并对部分城市进行技术培训。

2003年11月底前,各重点城市整理分析数据,为模型输入参数进行预处理,为大气环境容量计算做好充分准备。

2003年12月-2004年1月,各重点城市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并报我局。

2004年2月开始,我局对各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进行核定。

四、环境容量核定

我局将根据各地的进展情况于2004年1月开始对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行核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算的跨省(区、市)流域水环境容量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报送我局核定;行政辖区内流域水环境容量由省级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报我局核定。


附件: 1、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024411211.doc
2、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4487068665.doc
3、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模型简介。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4487089709.doc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二○○○年五月八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