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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44:26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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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今年以来,各地相继反映,一些麻风患者成批结队在社会上流动,并持有当地麻风病院或卫生防疫站开具的证明信,沿途向民政部门索取生活补助费,给有关部门带来困难,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对此,广东、福建省委以及湖南省岳阳市委都曾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做过反映。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1.对《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卫生防疫司。
2.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严禁给住麻风病院、村患者出具证明信件。确需转院治疗者必须由该专业机构派员护送,不得让病人持信自往。要切实加强对住院、村病人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
3.各地要将乞讨的麻风病患者送当地皮肤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查,如确系麻风病人,应协同当地民政部门与原防治机构联系送回;如为伪造证明者应送公安机关处理。
4.卫生行政部门、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要积极宣传麻风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科学道理,以消除人们的恐惧心理。不要歧视麻风病患者。
5.对麻风病人及其家庭确系困难者,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应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妥善解决。严防病人流窜社会的现象发生。



199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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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23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全国妇联依托妇女人才开发中心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妇联将按照《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暂行)》要求,逐步将基地建成符合建设要求并集指导、培训、服务为一体的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示范基地。同时以基地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健全服务功能,为基层妇联搭建包括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贷款和项目开发等多项服务的创业平台。现将《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妇联组织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强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8月12日


附件: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全国妇联按照《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暂行)》的要求,结合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一、宗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以创业促进就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为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创业与再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任务
1、统筹城乡妇女发展,指导和促进各级妇联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
2、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国际相关组织的联系及协调,为妇女争取创业资金,开发创业项目;
3、组织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管理人员和下岗失业妇女的示范培训;
4、有组织地开展妇女创业者之间、创业成功者与准备创业妇女之间的交流活动,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5、宣传政府的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宣传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妇女先进典型,引导带动广大妇女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6、建立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电子信息平台,为妇女创业者提供网上咨询、创业指导及法律帮助等项服务;
7、推动基层建立区域间劳务输出输入基地,推动妇女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三、机构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下设基地办公室。为了加强领导与协调,聘请基地工作顾问若干人(全国妇联 “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办公室人员名单、顾问名单附后)。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
办公室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
崔 郁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朱宝明 全国妇联妇女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主任
牛丽华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副部长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顾问人员名单

张明亮 民政部社区服务司司长
董志林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张 静 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部长
刘丹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宋 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李 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党委妇委会主任
徐 敏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
张建纪 全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
刘 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教授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及成本监审程序,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其所属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和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交定价成本监审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价格成本调查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遴选公告,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公开择优遴选;
(三)由市发改、监察、审计、财政、住建、房产等部门组成的遴选小组从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中票决选定实力强、信誉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四)由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根据遴选小组的票决结果,委托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进行核算;
(五)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作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结果,报由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住建、房产等部门进行审核后,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领导小组审定。
前款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列入开发企业建设管理费,不另行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2.5%计算(含0.5%的准入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核算以一个住宅小区或一幢住宅楼为核算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定价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总定价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规划图、施工图等复印件;
(二)建筑安装工程概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三)银行贷款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上报的成本资料初审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因监审建设项目较多或工作量大的,监审时间可适当顺延。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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