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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0:47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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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住宅的共有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五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代修。
第六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各所有人的共同监督。
第八条 电梯、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原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条 住宅建筑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室外泵房、绿化等),按照现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凡需要对住宅进行中修以上的,应当依照《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所有人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住宅的自用部位、自有设备或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
第十四条 在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原售房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住宅所有人协商成立民主管理性质的住宅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监督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组织制订相关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所有人之间的住宅纠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因住宅的维修养护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其他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等维修养护管理模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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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郭旺生


  一、房屋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例如是否有共有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租赁关系,最好在合同中增加卖方的相应保证条款。
  二、房屋价款与中介合同约定的价款。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双方都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对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的委托卖价与买方的买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发布的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中介合同》),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版合同将作为在广州今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网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佣金合收不得高于3%。
  三、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的买卖,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有按揭付款还有银行监管等,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较少,但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种付款方式风险也相对较低。按揭付款是比较通行的方式,交付首期后就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分期支付房款,要注意约定好款项支付的条件及时间,避免出现条件不满足而导致的违约情况而得不偿失。银行监管的方式由于有第三方监管,风险也相对较低。
  四、交房条款。主要包括交房的时间、交房的条件、交房完成的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付清房款,迁出户口、结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维修金过户或者计算清楚。
  五、违约救济条款,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法院审理。各有利弊,仲裁的速度快,解决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免去诉累,但由于是一裁终局,所以可能会存在事实以及道理未能说清的情况,而选择法院则可能要经理一审二审,过程较长,但相对有利于查清事实。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 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份不断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对下游地区的工农业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各地已进入主汛期,为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汛期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从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运行的认识,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扎实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的内容和要求,督促尾矿库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整治隐患。重点要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详细检查和重点防范,特别是曾经发生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尾矿库防汛工作责任制。各地及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和追究制度,完善汛期值班制度,把尾矿库防汛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于长期停产、废弃的尾矿库,应报请当地政府明确其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制定、落实和完善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各有关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溃坝等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要组建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制定防汛措施,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对一旦出现的滑坡、坍塌、渗漏等重大险情,进行及时、有效的抢险救援处理,以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恶化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五、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尾矿库周边及下游的实际情况,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尾矿库安全隐患。特别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使其保持畅通状态,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符合要求,确保汛期安全。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等,仍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进行严密监控,采取措施,严防出现垮坝事故。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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