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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40:03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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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现发布《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发挥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在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综合治理本辖区交通安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及考核、奖罚办法;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追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或其他交通安全组织。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和肇事案件。
第五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可按单位设立,也可由几个单位合并设立,或按单位驻地划片设立。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消应经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机动车档案、驾驶员档案及交通事故档案和自行车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制度;
(三)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四)事故分析制度;
(五)安全奖惩制度。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中小学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每年4月1日至7日为全省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九条 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可依法开设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各地、市、县根据需要设立分校,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事故的,可采取停车学习、挂牌警告等措施;事故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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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 2003年4月29日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2009年10月28日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下简称预防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

第三条 市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各县(市)区预防科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门机构,尚未单独设预防科的检察院,暂由控申科确定专人负责预防工作。

第四条 预防工作的范围: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涉的单位和部门。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多发、易发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预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检察职能,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采取专门预防、系统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办法,力求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六条 开展预防工作应当严明工作纪律,不准以预防工作为借口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经营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利用预防工作为个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

第二章 预防工作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行业预防 

行业预防是在系统和行业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行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检察机关预防工作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系联络制度,开展全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形式。

其主要内容有:

(一)配合系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警示教育、检查督促等活动,增强法制观念。

(二)结合行业特点,通过个案研究类案,揭示行业内职务犯罪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党委和有关部门,为党委政府工作决策当好参谋、提供依据。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提出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制定预防措施,推广预防经验。

第八条 个案预防

个案预防是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选择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地分析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对策、意见和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个案预防应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开展。

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在侦查、审查案件中发现需要开展个案预防时,要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工作。

预防部门应加强与上述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参与个案预防工作。

主要内容有:

(一)通过查阅案卷、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剖析发案原因,从中发现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写出《╳╳案件调查分析报告》,提出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整改意见;

(二)根据《╳╳案件调查分析报告》起草《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向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送达;

(三)督促发案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书》提出的整改措施、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书》的情况进行回访,帮助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整改成果。对落实《检察建议书》不到位的,可以请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四)注意听取发案单位对预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论证检察建议中有关整改意见、预防措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不断改进工作。

(五)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适时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和法律咨询活动,提高发案单位干部职工廉政意识、拒腐意识。

第九条 预防调研

预防调研是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和发现职务犯罪的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措施。

主要内容有:

(一)职务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条件、特点、规律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典型个案、类案的研究;

(二)预防工作体制和预防机制研究以及预防工作立法调研及对重大政策的论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三)强化预防调研成果的开发利用,及时将预防职务犯罪调研成果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和行业的政策性或规范性文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条 宣传、教育预防

宣传、教育预防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依靠和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场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扩大预防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警示教育、开展法制讲座、以案释法、法律咨询;

(二)召开预防工作新闻发布会、组织反腐败图片展览、发送廉政短信息、发布廉政公益广告;

(三)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站、组织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发送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专项预防

重大工程专项预防是检察机关对政府主导性重点工程建设中,加强与相关建设单位、工程指挥机构的联系,推动预防措施的落实,共同开展预防工作,确保工程优质,人员安全。

主要内容有:

(一)对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监理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协助相关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环节中,建立和实施“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监督制约机制;

(二)根据工程建设中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协助制订和落实预防工作措施;

(三)通过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对应措施,帮助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及时堵塞漏洞;

(四)适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营造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

(五)协助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与工程质量“同考核、同验收、同评比、同总结 ”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努力达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六)重大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预防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章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预防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与分工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工作。内设业务部门均有承担预防工作的职责,既要明确预防部门和相关执法办案部门各自预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又要加强工作衔接与相互支持,积极探索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专职负责预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预防工作计划和规定,组织、协调、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

(三)分析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

(四)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以及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五)开展有关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咨询活动。

(六)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七)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反贪、反渎、监所检察部门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预防工作。在侦查过程中,注意分析发案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书,案件侦查终结后及时总结形成个案剖析材料。每年度进行一次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综合情况分析, 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提出对策和建议并抄送预防部门。

第十五条 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认真剖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发现可能发生职务犯罪问题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书。公诉部门要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同时向预防部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审查报告以及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第十六条 控告申诉部门要加强对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综合分析,掌握职务犯罪发生和变化规律,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并按季度向预防部门报送线索分析材料。

第十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书。定期分析民事、行政审判情况,为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提供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线索。 

第十八条 政工、监察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开展预防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杜绝检察干部利用开展预防工作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九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以及其他综合性部门,要支持预防工作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开展对内对外的预防工作,形成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检察建议书、案件剖析报告由预防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应将检察建议书、案件剖析报告和发案单位落实情况的回复抄送预防工作部门。反贪、反渎、监所检察部门应在案件移送起诉的同时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抄送预防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开展预防工作的有关工作计划、记录、总结、预防协议、规定、制度等文书资料,每年均应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19日发布的《宁波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上级检察院对各业务部门预防工作任务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检察院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我国沿海西南端,是西部地区唯一的沿海省份。全区海洋资源丰富,海岸线迂回曲折,亚热带、热带海洋生态特征显著。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1.61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0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360公里,90%以上的陆源排污口、海上石油平台、海上人工设施等实现达标排放;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基本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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