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4:55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或涉及本省境内的测绘资料、测绘档案及各种测量标志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单位从事地方测绘业务时,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全省测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测绘业务工作。
市(地)、县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测绘局领导。
省直专业测绘单位,国家驻本省专业测绘单位,在测绘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

第二章 测绘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者,必须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测绘。
第五条 在测绘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应向测区所在地的测绘管理机构登记,并受其管理。持证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六条 本省测绘单位承担国外测绘项目时,须经省测绘局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允许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国外人员在本省境内(含海域)进行测绘。
第七条 省内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工作,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未经省测绘局批准的测绘单位,不准进行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否则,所测量的资料,不作为权属依据。
第八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航空摄影,须将航空摄影计划报省测绘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时,须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
(一)测图限额:比例尺大于千分之一,面积为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二千分之一,面积为二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五千分之一,面积为三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一万分之一,面积为五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二万五千分之一,面积为二百平方公里。
(二)大地控制限额:与测绘限额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一、二、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
(三)各种普通地图、地图集的编制出版。
第十条 各种测绘项目的施测,都必须依据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技术标准进行。
达到或超过本规定限额的测绘项目,须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技术规范、图式或国家各部颁发的专业测绘技术规范,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分幅方法。
采用独立基准时,必须与国家测绘基准建立可靠联系,并须经省测绘局审批、发布。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对达到或超过本规定限额的测绘项目,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或抽查,审核成果成图质量。
各级测绘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内的测绘产品质量,可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达到或超过本规定限额的测绘项目的测绘年度计划和年终统计,须抄送省测绘局备案。

第四章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资料和档案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测绘局制定。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所完成的航空摄影资料和达到或超过本规定限额的专业测绘资料,可向其他单位有偿提供使用,但必须按省测绘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其收费标准应按国家计委、国家测绘局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我省的收费规定,由省测绘局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测绘管理机构和有关测绘资料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省测绘局提供测绘资料目录,省测绘局定期编纂测绘资料目录,提供全省使用。
第十六条 按省测绘局制定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规定向有关单位索取的测绘资料,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翻印、转让和买卖。必须复制时,须经省测绘局审批,并按原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未公开发布的测绘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或港澳人员提供或发表。需向外国或港澳人员提供测绘资料时,报省测绘局审批。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需用测绘资料时,应持省测绘局统一印制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公函,方能领取。

第五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十九条 省测绘局负责管理全省的地图编制出版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条 地图编制出版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凡编制出版或再版省、市(地)、县保密和内部使用的普通地图、地图集,在印刷前须将样图报省测绘局审批,印刷后向省测绘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绘有中国国界线的各种地图,在印剐前须将样图报省测绘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内出版机构只能公开出版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并不得涉及任何密级内容。在印刷前须将样图报省测绘局审批,印刷后报省测绘局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各种地图,任何单位不得承印、出版、出售及公开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站、机场、广场、商店、影剧院及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悬挂的和省内各报纸、书刊以及电视等发表的各类示意图,凡涉及国界线的,须事先将底图或样图报省测绘局审查。
第二十四条 进口中外文版的我国地图和含有我国版图的外国地图,未经省测绘局审查批准,不得公开悬挂、复制、出版。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对测量标志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测量标志,由所在市、县级测绘管理机构或乡级人民政府指定专人保管,要同专管人员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保管单位和专管人员变更时,应办理保管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测量标志不得擅自挪动或损坏。必须拆迁时,应向当地测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省测绘局批准后,由当地测绘管理机构监督执行。所需经费,由拆迁单位负担。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已征用的设置测量标志的土地,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距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放炮采石,不准设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各级测绘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测量标志的保护情况。各测量单位使用测量标志时,不得损坏测量标志;使用后,要会同保管单位或保管人查验标志情况。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测绘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四、七、八、九、十条和第五章各条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或吊销测绘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偿损失,经济处罚,或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测绘者;
(二)弄虚作假伪造测绘成果者;
(三)严重违反测绘技术标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未经批准擅自编印、承印地图,擅自复制、倒卖测绘资料或失密泄密者;
(五)擅自拆迁挪动或损坏、盗窃测量标志者。
第三十三条 损坏测量标志的赔偿标准,按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执行。赔偿费用于测量标志的重建和维护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经济处罚,由县级测绘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行使。所收缴的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罚款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测绘管理机构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省测绘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我省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7年4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机关与中国WTO义务的履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安

  一、行政机关实施中国承诺履行的WTO义务程序和内容

  在程序上,中国完成所有的入世法律程序成为正式成员后,才发生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履行承诺的效果,包括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等工作。

  在内容上,行政机关在中国入世生效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根据,首先是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因为这些法律文件专门是对中国写的,规定了中国履行WTO协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中国成为WTO成员的根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12条,该条规定申请者按照“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该协定。这里说的法律文件是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工作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附件1是多边贸易有关的协定,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二、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范围

  首先,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活动范围,是有关和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措施,包括中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有权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以及执行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上述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要受到透明度规则的约束,没有经过公布程序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得适用;执行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按照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当事人享有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

  其次,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部门,是采取上述行政措施的所有政府部门,涉及到现有行政部门的90%以上。如此大面积的部门参与,重要原因是管理服务贸易的需要。政府管理货物贸易涉及的政府部门数量上相对少一些,原因是国家管理对外货物贸易主要依靠边境措施,涉及的政府部门以海关、商品检验、外贸为多。服务贸易的部门大约有149种,分为商务、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健康、旅游、娱乐和运输等部门。中国承诺开放的部门相当广泛,涉及这些领域的政府部门都负有履行中国相关义务的责任。

  三、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内容很多,需要有对WTO要求和中国承诺的总体认识和指导原则,以便把握实施工作的基本走向。

  WTO全部规则的宗旨,是通过逐步地减少和消除由各个成员国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消除由各个成员国的政府措施所形成的贸易歧视,实现贸易自由化。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在法律上接受了这一体制的要求。市场经济机制和贸易的对外开放,是WTO规则实质所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中心,就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改进我国市场准许入的法律条件和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条件,并且经过一定的过渡时期,逐步地达到国际水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内容,概括起来可以有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三个部分,这也可以是国内行政机关全面把握和执行WTO协定和中国相关承诺的基本思路。

  四、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建设

  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WTO一揽子协定的最重要条件。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重要内容。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中国国内市场机制的建设要贯彻国民待遇的原则,接受和保护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权利。因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要废止并且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中有关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的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例如要修改《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目录,使之符合WTO协定。

  政府与价格形成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发展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两个基本问题。

  1、政府对价格的控制

  入世后,中国政府对价格的控制,只能限于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4的范围。这一附件的标题是受制于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又分为国家定价的产品(例如食用盐),政府指导价的产品(例如稻谷种子、棉花),政府定价的公共用品(例如民用气、自来水、电力等),政府定价的服务部门(例如邮政、电信、旅游点的门票和教育收费等)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部门(例如运输收费、专业服务收费等),这一清单要在《价格月报》上公布。

  其次,政府定价应当执行非歧视原则,不得构成一种贸易壁垒。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和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不应当导致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政府定价时,对进口产品实行国民待遇,要考虑出口方的利益。对于政府的国内最高价格控制措施,WTO的《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指出,尽管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但是仍可以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方的利益产生损害效果。因此,实施此类措施的缔约方应当考虑出口缔约方的利益,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损害效果。

  再次,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调整程序。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所有企业均可以参加,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进行评论和辩论;主管部门或者经营者均可以申请价格管理部门调整原来的价格;调整价格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供求状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和服务质量的影响。

  2、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第一,政府不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包括采购或者销售的任何产品的数量、价格或者原产地,除非采用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投资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只是根据于商业的考虑,例如价格、质量、市场销售能力和供应能力。WTO其他成员的企业拥有充分机会,在非歧视条件的基础上,与中国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投资企业在销售和采购方面进行竞争。

  第二,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关于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为了商业销售目的进行的对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或者为了非政府目的采购的全部法律、法规和措施,将不看作是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因此,上述的采购和销售,都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2、16、17条和《1994关贸总协定》的第3条。

  五、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管理

  货物贸易管理的基本问题,第一是政府放开企业的对外贸经营权,第二是减少和逐步消除政府设置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

  企业的贸易经营权是自由贸易体制的首要问题。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3年以内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加入3年内给予在华所有企业以完全贸易权。加入3年后取消外贸权的审批制度,允许所有在华企业和外国的企业与个人(包括WTO成员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进出口所有货物,除了附件中规定由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产品以外,也包括进口商在中国分销货物。

  根据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的规定,自加入时起减让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并且实行最惠国待遇。中国政府保证海关税费征收,和对进口产品国内税费征收的规定都与WTO的协定相一致。

南昌市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品开采、运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包括原生矿(砖瓦粘土、沙石、砂金)块矿(石灰石、花岗石、硅石)、粉矿(重钙、轻钙、高岭土)宝玉石、精矿、烧结矿、矿泉水、地热水等。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运销,是指将矿产品从开采地向外运输和销售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矿权人运销矿产品,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办理《矿产品准运证》。
《矿产品准运证》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仿造、涂改、转让。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并开具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第六条 收购矿产品,应当索取《矿产品准运证》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
第七条 运输矿产品应当持有《矿产品准运证》。
外地矿产品运入本市,应当持有外地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品准运证》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向本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补缴。
第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矿产品运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
第十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仿造、涂改、转让《矿产品准运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义务人承担应当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三条 阻碍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