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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27:08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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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8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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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1987年8月12日,国家教委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要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并且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在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为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四化建设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综合考虑后确定。重点学科的门类要比较齐全,科类结构比例和布局应力求合理,要有利于促进学科间的横向联合,逐步形成高校科研优势。“七五”期间,国家教委拟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高等学校中教学科研基础好、对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中择优确定一批重点学科点。
二、重点学科点应从符合条件的博士点中选定。重点学科点应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要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地培养和国际水平大体相当的博士、硕士、学士;能够接受国内外学术骨干人员进修深造,进行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能够解决四化建设中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能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科学根据,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促进学科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三、重点学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形成意义重大、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已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并对我国当前及长远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有组织发挥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
2.应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组织能力强、办事公正的学术带头人(一般为博士导师),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学术梯队结构合理,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良好的素质、学风与较大的潜力,能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
3.已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近期已发表在国内外一级杂志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获得省(市)、部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多,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或已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四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正承担着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
4.已有一定的科研实验设备与图书资料基础,科研后勤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四、重点学科点采取学校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同行专家评选、国家教委审核批准的办法择优确定。评选工作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对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中成绩卓著、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经申报、审核,可参照上述条件及时评选增列。对已确定的重点学科点要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评选和评估工作均在全国范围内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有关专家进行。
五、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学科点的确定、评估和调整工作,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领导进行,重点学科点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扶植、学校主管部门投资以及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共同扶植的办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批建设。
六、中央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参照本办法适量确定和扶植一些部门或地方一级的重点学科。

附件: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做好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工作,特对申报、评选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
1.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要按照《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和本文件的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申报时,各学科首先应根据国家需要,研究本一级学科应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二级学科)领域,然后,根据重点学科点的条件,对照本校本学科内的博士点进行论证、优选,并和居国内同学科、专业前列的高校博士点作一比较。拟申报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的学科、专业点,应属办学指导思想明确,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国家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领域,其教学、科研水平应是目前已居国内同学科、专业的前列,并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能在1990年前建成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学科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虽是博士学位授权点也不宜申报。
2.为鼓励学科间的横向联合,促进新兴边缘学科的发展,以利于形成高校科研优势,可以本校的某一个博士点为主,几个相关的博士点联合申报。对这类符合条件的联合申报的重点学科点,如学科发展确有需要,并已基本形成一个联合的科研实体,有落实的措施,在评选时应优先考虑。但同一个博士点,只能申报一次为重点学科点。
3.各校填报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教委。
二、通讯评选
1.为了加强同行评议,在一级学科范围内,将相近专业组成若干个通讯评选小组,由国家教委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一般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各评选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10至15人。国家教委将各学科的重点学科点限额初步分配到各通讯评选小组。
2.在通讯评选本组重点学科点时,各通讯评选小组成员应根据《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对各校申报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申请表》认真评阅,逐个审核。首先,根据国家四化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有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考虑本组应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二级学科)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然后根据重点学科点应具备的条件,对每个申报点,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评议表》。同时根据分给本组重点学科点的限额,提出本组重点学科点的初步建议名单(列入初步建议名单的重点学科点不能超过限额)。
三、国家教委研究生司将会同委内有关司局对各学科通讯评选结果进行初步汇总。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某些学科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四、专家小组审核
国家教委按一级学科,从参加通讯评选的成员中选聘少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由国家教委召集专家小组审核会议。专家小组以通讯评选的结果为基础,按照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必须具备的条件、合理布局的需要和规定的限额,严格进行审核。如条件不具备或布局不合理,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评选数可以低于限额。经过审核,专家小组负责提出本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点的建议名单,并对所建议的各点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家教委审核批准各学科重点学科点名单并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
六、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参加各学科通讯评选和参加专家小组会议审核工作的专家只对国家教委负责。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开,评审的内容、意见均应保密,有关专家应严守纪律,力求整个重点学科点的评选工作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露天采石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开办露天采石场,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石作业。
第四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 露天采石场的经济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和责任。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央、省、市和军队所属露天采石场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并负责对区、县(市)采石场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事故的审查结案。
区、县(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所属露天采石场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和除重大事故外的其他事故的审查结案。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职责是: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
(二)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对露天采石场的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重大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解决办法和定期检查,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露天采石场的主管部门对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实行行政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九条 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场所,并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和缴纳安措费。
第十条 企业法人代表委任的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或采石场的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露天采石场各级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章 安全证和资格证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和年审《安全准采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露天采石场的地质概况资料;
(二)露天采石场的地理位置与居民区、学校、重要建筑物、输电线路、交通干线的距离及平面图;
(三)露天采石场设计年产量、开采年限、设备、技术力量和安全设施情况;
(四)企业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以及承包者的《矿(场)长安全资格证》;
(五)如属年审的,还须提供缴交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凭据和维简费的提取情况。
第十三条 《安全准采证》实行一场一证的原则,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申请年审。露天采石场在停采半年以上或更换矿(场)长时,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有关注销或变更手续。
《安全准采证》由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以及承包者应熟悉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有三年以上管理露天采石场经验。其任职(承包)的安全资格须由露天采石场主管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组织专业安全
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矿(场)长安全资格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凡未办理《安全准采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补办领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无证开采。

第四章 采矿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爆破器材保管与领用制度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七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分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超前距离,采石作业面其坡面角不能超过75°。严禁偷岩取石。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
第十九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对新进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填写《新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全体人员每两周要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学习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爆破工须经公安部门考核发证;电工、焊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电工等应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对露天采石场钻孔、破碎、筛选等作业点必须采取有效除尘措施,粉尘浓度要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接触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对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或调离本岗位。
第二十三条 对采石场范围内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地方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采石场的进场口必须悬挂《进场安全须知》。机械传动部分必须设防护栏栅。

第五章 维简费和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露天采石场应从每吨矿石中提取三元的维简费,其中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应占维简费的25%。
第二十五条 安措费的缴交和使用。
(一)中央、省、市属单位开办的露天采石场的安措费由采石场每月向主管部门缴交,主管部门每半年集中分配安措费一次,其中65%返回采石场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可有计划集中使用),15%拨给属下采石场的主管公司作管理费,余下部分由主部门留作安全检查、奖励经费。
(二)区、县(市)、镇以下的采石场安措费由采石场每月向区、县(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缴交,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集中分配安措费一次,其中65%返回采石场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可有计划集中使用),5%留作镇主管部门作管理费,余下部分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留作安全
检查、奖励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维简费和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单独设立帐册,并应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露天采石场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奖励:
(一)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报告险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能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三)在劳动安全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四)敢于抵制、举报、制止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规定的指挥或作业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权限作出处罚:
(一)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的,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罚;
(三)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刁难、殴打劳动安全监察员执行任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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