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有关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2:04 浏览: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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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有关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有关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中,“为扶持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延伸环节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的精神,在税收问题上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业务的发展,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贮存、保鲜等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得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中的县、乡级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在支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过程中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从事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集体企业,在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个人等农业生产单位,利用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连续进行深度开发加工、保鲜、贮运销售经营的,以及对“绿色食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申请,由当地税务部门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现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程序
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4)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附件2-2);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3);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3)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7.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核准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8.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附件3-1)(新股权结构涉及法人股东的,还应继续提供该法人股东相应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9.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理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理多个事项变更的,以其中最长办理时限为准。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
(三)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
(四)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场地使用证明(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公司验资报告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领取变更后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将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图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二)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图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1: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决议等)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2(涉及设立分支机构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填写)
2-1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2-2新设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2-3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附件3(涉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填写)
3-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
http://www.spb.gov.cn/folder92/2011/03/2011-03-2477656.html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
最近,各地反映物价调整后,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要求适当解决。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未作修改之前,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
准,家住六类工资区城市(包括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按25元至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30元至35元掌握;家住农村的,补助标准可适当低些。其他各类工资区,可以参照六类工资区的标准,根据地区工资差别确定本工资区的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此项规定的执行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198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