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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有企业、事业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4:36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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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有企业、事业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现有企业、事业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更新改造措施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而对原有设施进行的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第二条 更新改造的目标:
1、提高工业技术基础。
2、提高产品质量。
3、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花色品种和产量。
4、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水平。
5、加强环境和劳动安全保护。
第三条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要求,由省经委组织省直各部门、各地市编制、汇总全省更新改造计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更新改造的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 更新改造主要包括:
1、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的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和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为了节约能源,更新改造低效的炉窑、设备,利用余热、低热质燃料和专业化改组的更新改造措施工程。
4、为了节约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和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5、结合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软件)和适用的关键设备,检验手段和生产线。
6、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供排水和管道、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
8、现有企、事业单位因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 现有企、事业单位的更新改造工程,要尽量少搞土建,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
目和建筑面积,要报国家经委备案。对未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除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按项目总投资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地市和省主管部门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更新改造计划资金总规模的15%。
第六条 限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办法进行管理,并在更新改造措施统计中单独立项。
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所增建筑面积超过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的(属于扩建性质),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
第七条 下达内容,不包括在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之内,由各地市、各部门安排,报省计委、经委、财政厅和统计局备案。其中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按统计制度规定的办法单独统计。
1、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含五万元)。
2、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迁工程(指为建设工程腾出建设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设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堤坊、水库的岁修和加固,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的开拓延伸工程(指用油田维护费和煤炭、矿山、森林等开拓延伸费,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的建设工程)。
4、市政设施工程维护(指对城市现有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工程进行修理、维护和必要的改善)。
5、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包括加固和原地更新),航道、渡口维修和公路桥涵养护。
6、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部门搞的简易仓棚等建筑。
以上不纳入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计划范围内的工程,应按工程性质划分,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第八条 更新改造要突出重点。目前,要把节约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放在首位,把对国计民生影响大、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紧缺的日用消费品,换汇率高的出口产品,以及部分基础原材料产品作为重点,并把生产该产品的工厂和主要协作配套厂列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厅局、各地市、各企业,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业、本地区的更新改造方向和重点,制订年度计划草案,逐级报批,分别纳入省、地、市、部门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要编制项目建议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百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编制更新改造方案。
第十一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1、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项目,由省经委、计委联合申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审批,报批前,要征得国务院归口主管部门的同意。
2、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凡用地方各级自有资金安排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厅局、地市经委申报,省经委审批。其中五百万元(纺织、轻工为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还要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备案。凡是全部或部分用国家拨款、集
中的折旧基金、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主管厅局报国务院归口主管部门审批由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轻工一百万元以上、纺织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由机械、节能专项贷款安排的项目,由省经委、省主管厅局会同省人民银行报国家经委、归口主管部审批)

3、总投资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自筹资金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厅局、地市经委审批,报省经委备案,地市企业项目同时抄报省主管厅局备案。其中需申请省补助资金的项目,要报省经委审批(地市企业的项目,先由省归口主管厅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省经委审批)

按照审批程序批准的项目,要将批文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以便安排施工、供应物资和资金等。
第十二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议书或方案,除有设计权单位或科协部门组织编制的外,凡是自行组织无设计权单位的技术力量编制的,都要经同级或上级科协咨询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经委,要在省经委下达的更新改造资金计划控制规模指标内安排技术改造项目。任何部门和地区都无权扩大更新改造措施资金总规模。由于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须报省经委批准。
第十四条 要求列入年度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议书或扩初设计、更新改造方案已经批准;
2、产品已经完全定型,工艺方案成熟;
3、引进技术的项目,必须是外汇已经落实,有已经签订的合同;
4、资金来源和贷款偿还能力落实;
5、企业领导班子好,规章制度和经济核算比较健全,经营管理好。
第十五条 更新改造年度计划草案,要自下而上进行编制,并按隶属关系逐级进行审查、平衡后,一般在上年七月底前报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编制和上报全省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 为了既能够控制住更新改造投资规模,又能够发挥各级的积极性,把更新改造适当搞活,各部门、各地市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对批准权限内安排的项目,要报省经委备案。凡违犯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地市经委领导的责任,并通报财政、银行停止拨款。
第十七条 更新改造一定要讲求经济效益。在编制计划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安排:
1、没有做设备能力平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
2、地质资源不清的;
3、工艺技术未过关,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大,经济效益差的;
4、燃料、动力、原材料、供水、运输等条件没有保证的;
5、产品不适销对路的;
6、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环境污染解决不了的;
7、盲目发展,重复布点,与先进企业争原料、争市场的。
第十八条 要注意条块结合。省安排给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应事先征求地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企、事业申请纳入省更新改造重点规划的项目,事先要征求省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批文件应互相抄送。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要和当年分配的投资、材料、设备相适应,并与配套项
目同时安排,相互衔接。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与还贷
第十九条 更新改造措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国家拨款补助:国家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30%部分,国家财政拨款部分。
2、省拨款补助:省集中的直属企业折旧基金10%部分,省财政拨款部分。
3、部门、地方、企业自筹:省主管厅局和地、市分别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10%和20%部分,地方财政拨款部分,企业留用折旧基金50%和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更新改造部分。
4、银行贷款:技术改造各种专项贷款。
5、利用外资,包括各种外资贷款和中外合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可利用的外资。
6、其它资金。
以上各项资金,除利用外资和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外,均列入省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有关指标之内。
第二十条 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要按折旧性质分别管理。
1、企业的生产性折旧基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部门、各地市给企业核定一般不超过30%的比例(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也可在不超过3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大、中、小型企业,分别核定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或小改小革;其余部分,按照项目
的审批权限范围和年度计划的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技术改造规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以更新设备。
2、非生产性折旧基金,可由企业用于职工住宅及其它非生产性设施的更新改造。要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范围和年度计划的管理规定,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安排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首先要充分利用企业、部门和地市的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由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申请单位要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安排用于更新改造的各项贷款,按照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由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具体安排。对于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省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拨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更新改造资金要统筹安排,搞好平衡。各级经委以及财政、银行部门审查项目时,要对自筹资金是否落实,贷款的偿还能力是否可靠,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审查,要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存后用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需
要,做到上一个保一个,按时按质投产,早日取得经济效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对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要严格按计划监督使用,如发现用更新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把基本建设项目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有权拒付资金,并通报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经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验收批准投产的,其工期提前二个月以上者,并经考验确实达到或超过设计经济效益指标的,提前完工期内所增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主要作为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并允许从中提取少量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贡献大的技术人员和
其他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项目竣工后凡不按规定验收批准而投产的,其所增利润企业不能留用,并要重新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用于更新改造的各种自有资金,各单位可以集中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除按国家规定的限额上交外,任何部门不准平调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贷款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归还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备、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备更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理化测试手段的更新)必须具有一定水平的先进性,要与生产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凡属下列情况的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进行更新:
1、损耗严重,性能、精度、效率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严重不良的技术经济后果的;
2、经济上已经失去大修意义的;
3、两三年之内浪费能源和原材料价值超过购置新设备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因设备更新而退役的老设备,凡降级转用的,必须符合工艺要求,不得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和消耗增加。不宜转用的老设备应当报废,从固定资产中注销。
第二十九条 需要纳入成套供应的通用设备和专机,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省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物资、成套部门统一汇总申请订货。非标设备,地方和企业不能加工制造的,可搞外协。
第三十条 更新改造项目所需有关物资,各级物资部门要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安排。
第三十一条 技术改造所需的各种设备和物资,应当立足于国内,国内确实不能解决或达不到工艺技术要求的,允许进口,引进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要尽快进行扩初设计并报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单位而自行设计的扩初设计,必须经有批准设计权的设计单位或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确保设计工程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设计文件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总规模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计委组织审查,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或委托主管部门)审批;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查,省经委批准或省经委委托省主管部门批
准;一百万元以下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批准,报省经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更新改造项目,要统筹安排,优先施工,确保工程的高质量和按期完成。
第三十五条 更新改造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其扩初设计或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并将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必须在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凡当年未完工的项目,须经重新报批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施工,并纳入下年投资
规模。

第七章 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更新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调研、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逐级建立责任制。企业要确定项目总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主管部门要明确本项目的主管人员和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建立更新改造项目的检查统计报表制度。各级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物资、物价、统计等部门,要按照省批准的更新改造计划,对更新改造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各厅局和地市经委要按隶属关系逐季汇总统计报表,在季后十天内,向省经委作出书面报告,
同时抄报省统计局、省主管厅局,贷款项目还要抄送发放贷款单位。年终要全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于下年度二月十日前向省经委、省计委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地市还要抄报省主管厅局。
各部门、各地市经委和各级主管技术改造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同级统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搞好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统计表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后,要填报竣工决算表。国家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省经委委托省主管厅局组织验收,并向省经委写出验收报告,由省经委分别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省各级安排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的
内容组织验收,资料要归档。省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和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省经委作出书面竣工报告,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向省主管局报告,并报省经委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由省经委负责。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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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政〔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展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下列场所、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本市所有高度在1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雷击区或孤立建筑物不受此高度限制);

(三)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五)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七)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八)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审核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承担。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提交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技术性能资料。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查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重新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具有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方可开展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安装防雷设施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维修,10日内不能修复的,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对防雷装置施工检测应按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灌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灌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络、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四)防雷产品安装完成时。

第十九条 厂矿企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重、特大伤亡事故要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机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萍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萍乡市人民政府,为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法治政府,务实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和谐政府,全面开创科学发展、城市转型、赶超跨越新局面,为实现萍乡在江西率先崛起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扎实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长;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分管副市长协商解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萍乡。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深化开放合作,促进全市经济赶超跨越发展。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理念、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全面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创优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严厉惩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根据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职能工作实际,下达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市政府决策作好政策分析、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和科学论证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在市政府决策中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务虚会,对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总结经验,交流工作,充分听取不同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前瞻性,增强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行政水平。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履行职责,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行组织调研、起草或审查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年度项目计划制。
第二十七条 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萍乡市人民政府网站、《萍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到市政府机关及赴京、赴省的非正常上访,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做好答复疏导工作,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八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效能责任体系。积极受理社会各界行政效能投诉案件,重点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驻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组成人员到会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开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主任、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专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主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特殊情况下也可邀请市委工作部门、群体组织负责人列席;议题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负责人列席;萍乡日报社记者、萍乡电视台记者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八)市长认为应由(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安排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人事任免及奖惩。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党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的协调按程序进行。副秘书长受分管副市长委托开展协调工作,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协调过程中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应提出意见的,要按要求及时提出,提出的意见要经本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作为议题材料附件。未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协调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议题,应列出不同意见的内容及政策依据,提请市政府会议决定。需经市政府法制办论证把关的议题,应在充分协调后、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前,交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经充分协调后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再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议题协调材料由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副市长审签,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及协调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负责协调的其他人员汇报,如有需要,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
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区)分管领导和乡镇街行政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萍府阅文件由署名领导签发。
第五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内容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调整的,或涉及机构、编制、土地、财税、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或主送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呈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均须按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呈报副市长批示的文件,副秘书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市长批示的文件,秘书长、副市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需会签的文件由分管线上的副秘书长、副市长分别提出意见和作出批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紧急公文特事特办,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授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必要时由牵头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推行网上报文批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及市委有关规定,接待好上级领导和来宾来我市进行视察、考察、检查和参观指导等活动,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等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部(委、办、局)、省政府(厅、局)等领导来我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属综合性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属单项性工作的,由对口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接待活动,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九条 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等领导来我市视察、检查活动,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等组织的重大活动,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市委有通知的按通知要求参加。上列组织直接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列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初拟参加的市政府领导名单,报市长确定。
第六十条 本省兄弟地市和外省政府系统组织来我市的考察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及会议,需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的,由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需市长出席的,由分管副市长报请市长确定;需正副市长或几位副市长出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长确定,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参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策精神,及时把握时代脉博。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学习。
第六十七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
第六十八条 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副市长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牵头督办。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会议和活动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有关规定进行新闻报道。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各分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秘书长。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
(七)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对党负责、为民执政的理念。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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