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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0:41:41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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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发布《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 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财政局。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和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免税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直接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五)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六)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七)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或者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准予退税。
第十二条 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和代征契税。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市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及其细则、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条例》实施之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契税征收办法按照原有关于契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30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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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规划

人事部


“九五”期间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规划
人事部


留学工作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学人员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留学人员工作,是我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大留学人员工作的力度,指导“九五”期间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人事工作1996—
2000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留学人员工作面临的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向国外派遣了25万留学人员,其中近8万人学成回国,17万余人仍在国外学习或工作。学成回国和尚未归国的留学人员是两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库。留学人才掌握世界先进科学技术,了解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又熟悉中国国情,愿意以所学专长为国服务。他们是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一支重要科技力量,同时也是世界各国人才竞争的主要对象。如何充分开发利用留学人才资源,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的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
一项重要工作。
2.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留学人员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几年来,在国家留学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各级人事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围绕以经济建设服务为中心,开拓进取,使留学人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事部先后制定下发了若干个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有效地指导
了地方和部门的留学人员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结合实际,在吸引人才回国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初步建立了一支热爱留学人员工作,热情为留学人员服务的工作队伍;留学回国人员越来越多,在各条战线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国家
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人数必将逐年上升,他们在经济建设各个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显著。
但是,人事系统留学人员工作在全国开展得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还比较薄弱。留学人才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吸引在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方面还缺乏有效措施;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有待完善和提高等。留学人员工作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
巨。

二、指导方针和工作任务
3.“九五”期间留学人员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把工作的重点调整到充分开发利用留学人才资源上来,使各类留学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
的作用。
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留学人员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批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适合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留学人才;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的留学人员工作队伍。积极创造条件,
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具体任务是:
—建立完善留学人员工作制度和配套的政策法规
—培养造就跨世纪留学人才队伍
—建立留学人才智力信息市场
—支持建立和发展高科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支持建立多渠道集资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基金
—支持引导留学人员联谊会及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三、建立完善留学人员工作制度和配套的政策法规
4.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留学人员的特点,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留学人员工作制度。不断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
—健全、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置、调整制度。逐步做到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留学人员工作安置从单一运用行政手段到运用行政和市场两个手段,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研究制定《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分配办法》、《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调整办法》。健全、完善调整机制,促进留
学人员的合理流动,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建立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工作制度。了解和掌握在外优秀留学人才的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他们以短期回国讲学、合作,开展技术智力交流等方式为国服务。研究制定吸引在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办法及鼓励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的办法。
—健全、完善留学人员工作站制度。研究制定《留学人员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利用和发挥工作站的功能,拓宽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积极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和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实施、完善留学人员选派制度。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
—健全、完善支持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制度。做好申报、评审和拨款工作,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使其起到启动、催化作用,促进留学人员多出科研成果,并及时转化为生产力。
—建立同驻外使领馆定期交流留学人员工作情况制度。

四、培养造就跨世纪留学人才队伍
5.根据在本世纪末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一战略任务,积极从留学人员中吸引培养优秀人才,充实到跨世纪人才队伍中,进入“百千万人才工程”;同时吸引培养一批适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留学人才。具体措施是:
—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采取鼓励回国定居、投资办实业等办法,促进在外留学人才回流,加强在外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对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涉及到的工作、职称、辞职、退休、保险等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留学人才要大胆使用,将他们放到重要的岗位上培养、锻炼,并为他们再次出国考察、交流、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配合“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实施,做好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工作,对优秀留学人才,采取重点支持的政策,定向投入,重点资助。
—积极宣传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举办科技成果展览,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成就突出者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五、建立留学人才智力信息市场
6.做好留学人才资源的调查、评估、开发和利用工作。定期统计并发布国内外留学人才智力供求信息。到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留学人员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的现代管理信息系统。
7.建立留学人才智力信息市场,为留学人才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单位调整和开展人才智力交流提供社会化服务。第一阶段,建立起局部和区域性留学人才信息网络,初步实现国内大中城市和行业之间的信息传输。第二阶段,初步建立起辐射全国并与国际接轨的留学
人才智力市场。

六、支持建立和发展高科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8.鼓励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他们提供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投资兴办实业的基地。要充分利用创业园区,把留学人员在国外学到知识、掌握的技术、积累的经验和研究的成果等引进到国内。
建立和发展高科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工作分两步进行。当前,主要进行试点工作,研究拟定创业园区的运行模式、总体布局和管理办法,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创办具有孵化、转化、研究、开发等功能的高科技创业园区。在推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若干个有一定规模
的高科技创业园区。

七、支持建立多渠道集资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基金
9.以支持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为目的,支持地方、部门建立起政府支持与广辟社会资金来源相结合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基金,并加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创造综合效益,形成良性循环。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先按1:2的比例对人事部下拨择优资助经费进行资金匹配。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加大匹配比例。支持试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基金。发展有偿资助,实行资金滚动。扩大资助留学人员的人数和资助强度,保证重点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

八、支持引导留学人员联谊会及学术组织开展活动
10.要支持留学人员、社会有关部门参与留学人员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联谊会及学术组织。通过联谊会等形式,组织留学人员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通过联谊组织的活动,进一步沟通信息,密切联系归国留学生,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加强联络海外的留学人员和留
学生团体,努力拓宽他们同祖国联系的渠道。要使留学人员联谊组织成为留学人员之家,成为连接留学人员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桥梁和纽带。

九、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确保规划的全面实现
11.留学人才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综合职能优势,推动这项工作取得好的成绩。
按照使用、培养并重的原则,有计划、有目标的做好留学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对管理人员要进行现代科学技术、法律知识、计算机、外语等多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留学人员工作队伍的政策、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12.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前两年主要抓基础建设,要研究提出规划方案,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后三年主要抓提高完善,要形成一套制度化、法制化的工作机制。各地区、部门要根据规划精神,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阶段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要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规划的全面实现。



1996年8月21日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件管理试行办法

民航局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件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10月27日,民航局

民航局决定推行航空器材中的高价周转件按年摊销计入成本的办法,是促进我国民航企业管理进一步深化,是成本核算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不但能使飞机、发动机维修成本相对均衡,防止飞机退役、报废时带来大量航材报废,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将促进航材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积压,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全体航材人员对此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在行动中要积极配合,主动承担必要的工作。现将航材仓库实行高价周转件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有关航材部门及航材仓库应认真学习高价周转件以摊销形式计入成本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贯彻执行。
二、按照各机型高价周转件基本目录,各企业的航材部门应会同机务工程部门及仓库,重新将库存航材清查一次,各企业对各型飞机的高价周转件目录,可以局确定的基本目录为基础,适当进行调整,但高价周转件所占资金数,一般应掌握在各型飞机航材资金总额的70%左右的比例,不得过低。
所谓高价周转件是指飞机在正常情况下维修和经常更换的属价值比较高、有时间限制、又有序号进行跟踪管理、可以进行多次修复保用的另附件。另外,必备件或称保险件也包括在高价周转范围之内,这类航材一般是指飞机主要大型成套的价值较高、不经常使用、而又必须准备的另附件。各仓库计算高价周转件资金时,必须准确无误,今后采购航材的新增项目,凡符合高价周转件的均应列入目录内。
三、实行高价周转件摊销计入成本办法后,对航材仓库来说,无论是高价周转件,还是消耗件,帐、料、卡在器材金额方面“三相符”的要求不变,对其收料入库、保管、领发料、送修等出入库手续仍按过去规定,按航材出、入帐计算金额。从航材管理上讲,仅要求将高价周转件和消耗件单独分别记帐,分别核算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以便向财务部门定期上报有关资料,为企业高价周转件资金按财务方面的有关摊销方法逐年计入企业维修成本提供依据。这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共同事业,各级航材仓库凡试行高价周转件管理办法的,均需围绕此中心目标按本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四、通用型的高价周转件(即一种航材可用于两型以上飞机使用的)一般应列入后引进的新机型目录内计算资金,若此项高价高转件数量过多,金额过大,也可按通用机型架数,按比例分别摊入各型飞机的高价周转件资金中,具体由各企业自行确定。
五、各航材仓库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将本仓库的航材,特别是对列为高价周转件项目的航材,认真盘点、清查。帐外航材和送修必须清点核实,实行监控。为1989年1月1日起实行高价周转件摊销计入成本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今后每年应对高价周转件的帐、物清点核实一次,以做到帐、料、资金三相符。
六、所有高价周转件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入库单、存料帐卡、调拨、发料、领料、退料、送修、索赔、修复退库单以及报废等各种收发料凭证和帐卡(包括标志卡)均应印有“高价周转件”字样,以明显区别于一般航材中消耗件的各类单据、帐、卡。各种帐、卡及收发料凭证亦可采用不同颜色纸张印刷,以便区别管理。
七、根据各航材仓库的具体情况,便于收发料工作的正常进行,高价周转件按章节排列管理,高价周转件的帐册应分机型集中管理,以便于统计每月收、发料发生的金额。有条件的可将高价周转件分机型单独存放。
八、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各有关航材仓库应将每月发生的高价周转件的下列资料,按不同机型分别统计计算后报本企业的财务部门。
1.每月入库金额,包括购入、调入高价周转件的项目、金额、修复退库高价周转件的修理费金额。
2.本企业每月飞机、发动机正常维修领用金额。
3.调剂或价拨国内外其他单位的高价周转件数量和金额。
4.属于飞机、发动机大修(英美制飞机指D级或E级检修)领用的高价周转件数量和金额。
5.根据本企业的需要,要求上报的属于航材仓库有能力提供的有关高价周转件摊销计入成本方面的资料等。
九、航材仓库发放高价周转件时,必须弄清使用单位、机号和用途,并在各种凭证上详细写明,特别是对价拨调剂出库、租用出库、送修索赔出库以及用于飞机、发动机大修的和一般维护的不得混淆,以便仓库会计分别统计上报。
十、加速高价周转件的周转,降低送修费用,尽量争取索赔成功,是降低飞机、发动机维修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所有高价周转件送修索赔的故障原因,必须由机务工程部门填写清楚,要求做到具体、准确、完整,并连同故障件按规定期限交航材仓库,仓库应尽快组织送修或索赔,对不能及时退库,又无特殊原因的或故障原因填写不明或有误的,仓库可停止发料或拒绝接收,并提出报告。
十一、价拨、租用高价周转件办法
国内外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为了解决紧急缺件,相互进行价拨、租用高价周转件是不可避免的事,特别是对飞至本地区的国内其他管理局、航空公司的飞机,出现临时故障,急需换件,各单位应该尽力协助解决。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对价拨、租用高价周转件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1.与国外航空公司之间相互租用高价周转件的按现行办法执行。
2.国内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互相价拨高价周转件,全新件按最新入库价加5%的管理费用结算,可用件作价最高不得超过原价的70%,在此价格上再加5%的管理费用结算,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价拨高价周转件的运费,由调入单位承担。
3.国内各航空运输企业的航材部门之间,应签订相互租用航材协议,飞机临时发生故障,急缺航材时,由当地机务人员代领,机组签字确认租借,返回基地后机组及时将故障件及租借凭据交机务值班人员转航材部门。
4.租用高价周转件,全新件每日按最新入库价的1.5%收费,可用件每日按不高于原价的70%的1%收费,可用件价格由租用双方协议确定。借用件一般应尽快归还,自借出之日起超过十四天以上,每日的租用费加倍计算,最高租用费直至原价的一倍为止。
5.租用或归还高价周转件时,双方必须办理租还手续。租用开始之日以高价周转件出库之日算起,归还时间为入库之日。归还入库的高价周转件,必须由租用单位填写使用记录。高价周转件入库后,租用方应于三天内送检,若发现故障需作修理等,应在归还之日起十四日(含)内通知租用方,所发生的修理费由租用方承担,十四日内未通知租用方,修理费由租出方自己承担。如果租出的高价周转件由于租用方原因全部损坏,无法修复再用,由租用方赔偿。租用件的往返运费由租入方承担。
6.航材仓库出租高价周转件的租用费由财务部门根据航材仓库提供的下列资料:租用单位、经办人、机号、租用件名称、规格序号、租用起迄日期及天数、单价、租费金额等,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直接向租用单位结算。
十二、高价周转件退役、报废办法
退役、报废的高价周转件,根据其数量多少,金额大小及退役报废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如下规定:
1.某种型号的飞机退役报废,随之有成批航材(含高价周转件)同时需作退役、报废处理的,必须由企业上报民航局经批准后方准报废。
2.在本企业内部修理过程中,由于该高价周转件已到时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值得再修复时,由机务工程部门作技术鉴定后退航材库,提出报废申请经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航材、财务部门据此做报废处理。送民航各修理基地修理的高价周转件,因技术等原因需作报废处理的,应由修理基地作出鉴定,退回原送修单位航材部门作报废处理。
3.机务工程部门在使用高价周转件时,由于损坏严重,无法再修复使用,需作报废处理时,由机务工程部门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事宜,报废件随同批件退航材库处理。已报废的高价周转件中尚可拆下利用的另备件应尽量利用。
4.由于产品淘汰、改装、改型等原因,造成库存积压,高价周转件无法继续使用,连同其确属不能再利用的修理用零备件需作退径报废处理的,由航材部门提出依据,列出项目、数量金额清单,经机务部门作出技术鉴定认可,财务部门会签,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处理。
5.航材仓库清仓查库发现的盘亏及损坏变质无法继续使用需作报废处理的高价周转件,其中作报废处理的项目需经机务工程部门作出技术鉴定认可。盈亏项目应先查清原因,然后由航材仓库分别列出清单提出报告,由航材财务部门审核后,经企业领导批准,据此办理报废或盘盈盘亏手续。
6.凡送国内外工厂修理的高价周转件,对方认为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值得修复的,退回后由航材仓库送机务工程部门作技术鉴定,该报废的由航材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航材财务审核,企业领导批准后,据此办理报废手续。
以上所述高价周转件盘盈、盘亏和报废,是指航材部门实物帐和库存资金帐的核销。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核销流动资产和流动资金。
十三、实行高价周转件摊销计入成本办法后,库存高价周转件的储存量直接关系到飞机、发动机维修成本的高低,因此在保证飞行安全和生产的前提下对采购高价周转件必须十分慎重,各企业航材订货部门根据每年生产任务、库存量、附件控制机构提出的信息,仔细计算,在合适的订货时间提出适量的订货数,对首批另备件订货中高价周转件订货数量、资金,应由航材部门征求机务工程、财务部门意见,航材部门同时必须经常清查库存,对多余的高价周转件要及时对外调剂处理,尽量避免积压。
十四、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试行高价周转件的管理。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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