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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54:05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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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
第八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
第十五条 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拉机功率匹配。拖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拖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九条 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获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有变化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驾驶员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员须携带操作证和作业证。
(二)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驾驶、操作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三)转借、涂改和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许可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四)拖车未按装制动装置的;
(五)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操作证、作业证的;
(三)驾驶施拉机、联合收获机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由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决定。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违章行为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的收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驾驶、操作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三)转借、涂改和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许可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四)拖车未按装制动装置的;
(五)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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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05-23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各级文化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动员和组织广大文化工作者投身到西部大开发中去,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西部大开发贡献自己的力量。要通过文化工作,大力宣传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人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舞人们开拓进取、奋发向上、求实创新,为再造山川秀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中国西部地区做出贡献。


二、加强西部文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西部文化发展规划。加快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推进。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十五”规划和西部开发总体规划,要争取把西部文化发展列入国家的总体规划。西部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研究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文化发展规划,并列入本地区的“十五”总体规划。文化部将在今年7至8月在青海召开西部文化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各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情况,研究、明确西部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


三、加快西部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巩固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在当前的西部地区文化工作中,要把文化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西部地区要继续实施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这四大重点文化工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方共建的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文化设施,推动西部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部将着手制定西部地区“两馆一站”


专项建设计划,争取在“十五”期间实现西部地区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建成具有图书馆、文化馆功能的综合性文化中心,乡镇有文化站或流动文化车的目标。


四、实施精品战略,繁荣西部文艺。西部大开发的伟大实践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文艺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生活源泉。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制定文艺创作规划,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创作出一批具有地区特色、民族特色和讴歌西部大开发伟大实践的艺术精品,塑造出各种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给人以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精神力量,鼓舞人们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西部各地要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的文艺创作,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优秀的文艺传统,突出西部特色,繁荣和发展西部文艺。


五、推进西部地区公共图书馆网络体系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西部各地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网络化建设的全面规划,采取措施,合理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并加以有效利用,推进图书馆现代化建设。国家有关部门要从培养网络技术人才、合作开发资源和建设数据库、服务器托管等方面,对西部地区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给予支持。


六、加强文化科研,充分发挥文化科技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重视科技成果和科研工作对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加强文化科研工作。特别是要根据西部文化建设的需要,增加与西部大开发相关的艺术科研、文化科技课题的立项,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文化科技成果在西部地区的推广应用。在重大文化建设项目上,要组织专家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论证,做到科学设计、科学施工,保证文化建设的质量。


七、加强西部地区文物工作,搞好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西部地区保存着大量的珍贵历史文物。在西部大开发中,各级文化和文物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防止盲目开发和各种人为的破坏。国家文物局将根据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制订西部文物保护计划。


今后国家文物局在安排文物经费时,将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在搞好西部再造山川秀美工程的同时,要重视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做到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并举。西部各地文化部门要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情况进行普查,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挖掘、研究和整理工作。


八、合理开发利用文化资源,促进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西部地区要大力宣传西部独特的文化财富,利用西部众多文物古迹,大力发展文化旅游项目,让更多的人了解、喜欢西部地区,愿意来这里观光、旅游和投资。同时,要积极发展艺术演出、美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反映西部地区的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集团。要使西部地区逐步形成国有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体制。


九、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推动西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的政策和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以及“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的政策等。西部各地的文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经济政策落到实处。此外,要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形势下西部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特殊政策,增加文化建设投入。要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西部地区文化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项目。


十、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艺。西部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是民族艺术集萃地。加快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促进少数民族文艺的繁荣和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今年2月13日,文化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文社图发【2000】8号)。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各地要按照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工作,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文化部要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西部地区在安排文化建设项目时,要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对西部优秀的少数民族艺术,要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西部各民族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十一、为西部地区培养文艺人才,加强文化队伍建设。目前,西部地区文艺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西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中央和东部、中部地区艺术院校要根据西部地区的需要,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西部地区文化管理干部和专业艺术人才岗位培训班,定向为西部地区培养文艺人才,所需经费要适当减免。各级各类艺术院校要扩大西部地区的招生数额。对经济困难的西部地区的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西部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在职的文化艺术人才的岗位培训。西部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文化艺术人才到西部地区工作,支援西部文化建设,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性机制。


十二、各地文化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文化工作的宏观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艺术科研院所、艺术表演团体等文化单位的改革,实现机构、资产、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重组,建立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创新机制。文化单位要在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和作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文化产品经营活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三、发展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电影、音像、演出、书报刊等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在西部大开发中,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西部地区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促进文化经纪机构的发展,推进文艺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倡导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快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同时,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文化执法,禁止腐朽文化,清除“文化垃圾”,保证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和发展。


十四、加强西部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西部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重视对外文化宣传和交流工作,认真组织好在西部地区举办的艺术节、文化艺术展览、会议等大型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要按照对外文化交流计划,精心组织好一批文艺精品节目,选派素质好、水平高的艺术团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要组织力量,拍摄、制作一些反映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成就的外宣专题影视片和西部城市风光、风貌系列短片,提供给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展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十五、进一步组织开展文化对口援助工作,促进中西部和东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共同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根据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需要,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开展对口文化支援工作。


对口支援与合作应立足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开发、利益共享,在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文化部积极支持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开展对口文化支援,并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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