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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1:15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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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认〔1989〕390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

各地商检局、各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充分发挥认可实验室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认可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附件1)。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便于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对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实验室及各地商检局认可的实验室的印章编号均实行统一分类编码,其编码方法按附件2所列,各地商检局对地方认可实验室发印章及编码情况要报国家商检局认证处备案。

  随文附发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名单(附件3),各实验室如对名称有异议者,务必在九月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认证处,否则将统一按此名称制作和发放印章。

  附件1.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

    2.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

    3.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名单。(略)

附件1 

       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充分发挥认可实验室的作用,更好地为进出口贸易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二、国家商检局负责其认可的国家级进出口商检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负责其认可的商检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批准。

  三、只有经考核正式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才可使用有关印章及挂牌。

  四、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国家级商检实验室统一挂牌名称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产品名,例如金属材料)认可实验室”,印章中将上述局名简化为“国家商检局”,其他不变;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认可的地方商检实验室统一挂牌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产品名,例如金属材料)认可实验室”。印章中局名也按上述办法简化。各认可的商检实验室所检测产品的具体名称由实施认可的商检局根据考核及批准范围下文确定。

  五、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印章用于对商检部门或其他经商检部门同意的业务行文,以及在商检委托或指定的检验结果单上使用。

  六、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印章一般不得对国外使用。确需使用的,需经国家商检局同意。

  七、印章直径4.2厘米(式样如图一所示)。由国家商检局及有关地方商检局统一编号、制作及发放。

  八、挂牌统一为底600毫米,高450毫米的矩形铜牌(或镀铜牌),式样如图二所示,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联系制作(收取成本费)。

  九、执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安全性能型式试验的指定实验室统一名称为“国家进口××(产品名,例如:汽车)××(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例如:吉林)商检实验室”(适用于商检认可实验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例如:上海)商检局××(例如:电器)检测室”(适用于商检系统一级实验室)。不挂牌,印章统一由国家商检局授予,其印章使用范围同于上述第五、第六条。各实验室详细名称见国检监119891327号文。

  十、各地商检局对所辖地区的各商检认可实验室(包括国家级商检认可实验室)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如有违反使用规定者,由实施认可的商检局视情予以处理。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者,按《商检法》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十一、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名称和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不变,不挂牌。

附件2 

             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

学科分类           产品行业分类           分类编码

0声学     00综合    01噪声测量  02振动测量 0000

1生物学    10综合    11生物化学  12农产品

        13林产品   14畜产品   15水产品

        16土产品   17食品    18药品   1000

2化学     20综合    21矿产品   22无机化工

        23有机化工  24石油产品  25橡胶

        26塑料

                               2000

3电工学    30综合    31工业电器  32家用电器

        33电视电声  24通讯    35仪器仪表

        36电子产品  37计算机          3000

4电离辐射   40综合                   4000

5机械学    50综合    51黑色金属  52有色金属

        53建材    54通用机械  55动力

        56交通运输  57轻工    58纺织

6计量     60综合    61热     62力

        63长     64电磁    65无线电

        66标准物质  67光学    68化学   6000

7无损检测   70综合

                               7000

8光学     80综合    81光源    82照像机

        83光学仪器  84光纤通信  85感光材料

                               8000

9热力学    90综合

                               9000

            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说明

  一、商检实验室编码采用四位数制,左第一位从0--9为学科分类号,按国际实验室认证会议有关文件的统一编码划分成十大类;第二位从0--9为产品行业分类号,根据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实际需要分为十小类;第三、四位从00--99为实验室序列号。

  二、根据商检实验室的特点,有些学科(如电离辐射、热力学)的实验室很少,因此第二位不再进行详细的产品行业分类,都归入综合类。

  三、跨产品行业分类、多功能的实验室或在产品行业分类中找不到适当位置的实验室均划入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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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三年三月四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妥善安排我国SOS儿童村孤儿就业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人事部 等


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妥善安排我国SOS儿童村孤儿就业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人事(劳动人事)、劳动厅(局):
近十年来,在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真诚合作下,我国相继在天津、烟台、齐齐哈尔、南昌市建立了四所SOS儿童村,成都SOS儿童村也在筹建中。SOS儿童村的任务是收养社会上丧失父母,又无亲友抚养的健全孤儿。目前,全国SOS儿童村已收养孤儿四百多名,多数是从
全国各地选送的。他们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全部由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提供。对学习优秀,能考上大学或中专学校的,鼓励他们上大学或中专学校;对中学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的,则安排他们参加专业培训,掌握劳动技能,为将来就业创造条件。
近几年来,各地SOS儿童村孤儿逐渐长大成人,有的已经到了劳动年龄,需要安排他们就业。安排儿童村孤儿就业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从哪个省市选送的孤儿,到劳动年龄时由儿童村送回到哪个省市安排就业。
我国SOS儿童村培养出来的孤儿,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掌握有一定的劳动技能,就业条件较好。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只有几十名,而分散到各有关省市安置的则更少,为体现我国政府一贯对孤儿的关怀和爱护,希望各省市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态度,安排好他们就业。儿童村孤
儿原籍所在市、县民政部门要热情接收儿童村送回的孤儿;原籍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的接收证明,按照户口审批程序签发户口准迁证,为孤儿办理落户手续;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就业。



19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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