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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6:55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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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24日,民政部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的几项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照此试行。

附: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的几项暂行规定
一、为充分发挥民政事业资金效益,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和从事有经济效益的事业项目,特制定本规定。
二、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支持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发展的国家财政资金,是中央级民政事业经费的组成部分。周转金采用有偿使用办法。
三、周转金来源:
1.从财政部文教司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2.从事业费包干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中拨入的资金。
3.从当年事业费预算安排无偿改有偿的资金。
4.预算外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5.直属单位上交部主管部门的盈利中安排作周转金的资金。
6.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7.其他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四、周转金借用范围:
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
2.扶持有条件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但资金短缺的事业单位。
3.扶持全额或差额管理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或副业生产资金的短缺。
4.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和购置不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大型设备。
5.解决事业单位开办有收益项目的临时资金的短缺。
五、借用周转金应具备的条件:
1.借用周转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预计可以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2.申请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
3.申请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
1.凡符合借用周转金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借用周转金。单位上报项目经综合计划司核定同意后,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由借款单位与综合计划司按附表要求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后再行拨款。
2.周转金借用期一般为一年,少数周期长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三年。
3.借用周转金按借款总额和年限收取资金占用费,一年归还的收1%,二年归还的2%,三年归还的收3%。
4.借用周转金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归还。逾期不归还者,应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逾期资金占用费;逾期半年以上仍不归还者,综合计划司可以从当年应拨经费中扣还。
5.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在还款时一次付清。
6.收回的周转金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由综合计划司存入周转金帐户继续使用。
七、周转金管理:
1.周转金由综合计划司统一管理,具体经办借出和收回手续。
2.综合计划司应经常检查借用周转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到期应发出催还通知。对借款到期未归还或违背合同规定使用、转借他人的,按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3.各单位应对借入的周转金设立专帐,记录周转金的使用、归还并考核效益。
八、本规定由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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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清除城市积雪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嘉峪关市清除城市积雪暂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4]3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冬季路面积雪,保障全市人民的正常生活、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嘉峪关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峪关市建设局是城市积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全市除积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爱卫会、城区工作办公室、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局做好我是冬季除积雪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冬季扫雪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完成除雪工作。房屋出租门店有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除。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清除积雪纳入“门前三包”管理。
(二)除雪责任区按“门前三包”的界定范围,并延长至单位院墙四周马路中心线。对于责任区外侧无责任单位的,延长至外侧红线以内。
(三)城区各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责任区内扫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城市主干道两侧无责任区的地段有环卫处负责清除。
(五)居民区有街道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居民清除。
(六)各单位院内的积雪,有个单位自行清除。
第六条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下雪是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七条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要以雪为令,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节假日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
第八条 清除积雪盈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色为标准。清除的积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其中,对影响市容或交通必须外运的积雪或积冰,各责任单位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外运。
在新华路初学时,要切实保护好路面标线等交通设施,不得损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条 城建管理监察支队、“门前三包”管理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除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管理监察支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政府《通告》进行处罚,同时由市环卫处委托专业队伍负责清除,除雪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除雪费按每平方米0.8元计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由市财政局直接承担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委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园林、广播电视等公益性国有资产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 委托管理主体与委托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是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体,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拟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制定《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和分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目标任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章立制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准备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量、分布和委托期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双方的职责权利和考核等。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机构。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所处行业、领域的情况,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由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财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能够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权限,对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核或审批职责。
  (一)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批职责,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规定额度内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2.系统内部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3.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4.100万元(含)以下资产的转让。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核职责,报市财政局审批:
  1.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2.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
  3.超过规定额度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4.资产的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
  5.系统外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6.100万元以上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7.资产的评估。
  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资产数额大的资产处置和转让行为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的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
  (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依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
  (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监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并制定考核办法;
  (三)检查受托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情况;
  (五)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每年4月份前,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前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二)玩忽职守,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尽职尽责,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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