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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35:28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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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现发布《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澜沧江航务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澜沧江水路运输在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澜沧江干流航道、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安全和港航建设、维护、使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澜沧江江干流航道是指南得坝至243号国界段主流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澜沧江航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澜沧江干流航道的船舶航行安全,由思茅港务监督局和西双版纳港务监督局实施管理。


  第四条 澜沧江航道发展规划,按照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和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外,在澜沧江最高通航水位以下的水域、岸坡、滩涂、河床等航道范围内,从事修建设施,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活动的,应当事先报航务管理机构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港务监督机构同意,并按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但不得妨碍船舶航行或者损害航道。


  第六条 水路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规费。


  第八条 专营或者兼营出入境客货运输的中外籍船舶的航行和水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国际航行公约。


  第九条 航行船舶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超越核定航区、航线航行。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自搭客。未经港务监督机构批准不得装运危险物品。


  第十条 船舶、排筏及其所载船员、旅客遇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情况向就近港务监督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立即组织求援。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全力救助。


  第十一条 船舶设计和修造,应当报经省航务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船舶设计、修造单位,不得从事船舶设计和修造业务。
  新建造船舶的设计图纸,应当报经省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营运船舶应当经省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禁止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设置船、岸电台和使用其他无线电通讯设备的水路运输单位,应当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设置、启用。
  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进行通讯联络,必须严格执行水路运输行业有关无线电通讯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港航单位和船舶、排筏、设施,不得将废油、残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质排入澜沧江水体。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由省航务管理机构或者港务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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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

铁道部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线路设备质量并进一步提高线路设备大修工作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第1.0.2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运输需要及线路设备损耗规律,周期性地、有计划地对损耗部分更新和修理,恢复和提高设备强度,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恢复和增强轨道承载能力。
第1.0.3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必须全面规划,适当超前于需要。安排大修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整区段配套进行,并尽可能采用无缝线路。
铁路线路大、中修周期相应的通过总重,一般情况按表1.0.3(略)规定执行。但在小半径曲线、大坡道或隧道等集中地段;轨型与所承担运营条件不匹配地段;煤、砂、矿建等散装货物运输集中地段;以及风砂为害地段等,铁路局可根据特殊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1.0.4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必须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应设置大修设计和施工专业队伍,装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运输车辆,在列车运行图中,安排施工“天窗”,同时应密切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大修的正常进行创造条件。
第1.0.5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必须加强管理,积极发展施工机械化,采用新技术,改革施工方法,开展标准化作业,不断提高职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施工质量,降低成本,减轻劳动强度,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第1.0.6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除按本规则办理外,还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及《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工作范围
第一节 工作分类
第2.1.1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分类规定如下:
一、线路大修(以km计):
(1)线路换轨大修;
(2)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
(3)铺设无缝线路。
线路上原铺钢轨疲劳伤损,轨型不符合要求,已不能适应当前或近期运输发展需要,必须全面更换钢轨,加强线路时,可进行大修。线路大修时,采用普通轨道结构型式的,列线路换轨大修;采用无缝线路轨道型式的,按施工阶段分别列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和铺设无缝线路。线路大
修工程数量,以铺换新钢轨长度为准。无缝线路必须在近期完成的前期工程地段上铺设,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在近期完成的线路换轨大修地段上铺设,换下的钢轨可做为新钢轨继续使用。
二、线路中修(以km计)。
三、成段更换再用轨(以km计)。
四、成组更换新道岔或新岔枕(以组计)。
五、成段更换新混凝土枕或再用混凝土枕(以根计)。
六、成段铺设混凝土宽枕(以根计)。
七、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以根计)。原有轨枕扣件扣压力不足,需要改变扣件型式时,可列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件名。
八、道口大修(以千元/处计)。
九、其他大修(以千元计)。
第2.1.2条 由于进行线路设备大修而涉及其他设备变动时,由铁路局在各有关部门的大修计划内统一安排。
第二节 工作内容
第2.2.1条 线路换轨大修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设计校正、改善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二、全面更换新钢轨及配件、钢轨伸缩调节器以及不合规定的护轮轨,更换绝缘接头及钢轨接续线。
三、更换失效的轨枕和扣件,补足轨枕配置根数,修理伤损轨枕,线路上原铺木枕地段,凡有条件的应尽量改铺混凝土枕(另列件名)。
四、彻底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原铺砂子或天然级配卵石道床改铺为碎石道床。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整治。
注:清筛道岔时应包括长岔枕范围内侧线。
五、线路大修地段,应同时成组更换新道岔和新岔枕(另列件名),如不需更换时,应整修道岔并抽换失效岔枕。
六、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七、铲平或填补路肩,整修基面排水横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八、整修道口(如道口需要改善,另列件名)。
九、因线路大修而需要的抬高邻线上道岔、道口、抬高桥梁,有碴桥上加高两侧挡碴墙。
十、补充、修理和刷新工务管理的线路标志、信号标志、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及备用钢轨架。
十一、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2条 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设计校正、改善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二、抽换伤损钢轨和配件;
三、匀缝涂油、整修、补充防爬设备,锁定线路;
四、补充及更换失效的轨枕和扣件,修理伤损轨枕;
五、彻底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原铺砂子或天然级配卵石道床改铺为碎石道床;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整治;
六、整修通过地段的道岔和抽换失效岔枕;
七、铲低或填补路肩,整修基面排水横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八、整修道口;
九、补充、修理和刷新工务管理的线路标志、信号标志、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和备用钢轨架;
十、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3条 铺设无缝线路主要工作内容:
一、焊接铺设钢轨,更换扣件(轨型相同时,只更换失效扣件),并按设计锁定轨温范围锁定线路,埋设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
二、整修线路,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三、整修道口;
四、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4条 成段更换再用轨主要工作内容:
一、更换再用轨及配件,恢复绝缘接头及钢轨接续线;
二、修理轨枕、更换失效的轨枕及扣件;
三、整修线路,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四、整修道口;
五、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5条 成组更换新道岔或新岔枕,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成组更换新道岔或新岔枕;
二、清筛道床,做好排水工作;
三、整修道岔及道岔前后影响范围内的线路;
四、回收旧料,清理场地。
第2.2.6条 成段更换新混凝土枕或再用混凝土枕,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全面更换混凝土枕及其扣件;
二、清筛不洁道床,补充道碴,整修线路;
三、修补路肩;
四、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五、整修道口;
六、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7条 成段铺设混凝土宽枕,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全面清筛道床,补充道碴,处理基床病害;
二、修补路肩,改善排水设施(如工作量较大,应另列件名);
三、用仪器校正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四、全面铺设混凝土宽枕;
五、用封闭材料填封宽枕之间的缝隙、隧道内宽枕端头与挡碴墙之间的缝隙;
六、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8条 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工作内容包括全面更换新型扣件,回收旧料,清理场地。
第2.2.9条 道口大修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需要,改善道口条件和受其影响的两侧进路;
二、改善或更换道口铺面板、护轮轨;
三、改善防护设备;
四、清筛道床,抽换轨枕,整修线路,并根据需要增设或改善排水设备。
第2.2.10条 线路中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校正线路纵断面,恢复线路平面;
二、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原砂子或天然级配卵石道床改铺为碎石道床;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整治;
三、抽换伤损钢轨和配件;既有无缝线路中修还应进行应力放散和重新锁定工作,并做出锁定轨温记录;
四、调整轨缝和涂油,整修、补充防爬设备,锁定线路;
五、更换失效轨枕,修理伤损轨枕,更换或补充扣件;
六、整修通过地段的道岔和抽换失效岔枕;
七、铲低或填补路肩,整修基面排水横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八、整修道口;
九、补充、修理和刷新工务管理的线路标志、信号标志、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及备用钢轨架;
十、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三章 基本技术条件
第一节 线路大中修纵断面
第3.1.1条 线路大修时,应尽可能改善原有坡度。如原有线路超过限制坡度且改善有困难时,允许保留。线路大、中修纵断面设计,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尽可能设计长的坡段,每段坡长一般不短于该区段到发线有效长的一半,个别困难地段,应不短于200m。
二、相邻坡段的连接,应按原线路标准设计为抛物线形或圆曲线形的竖曲线:
1.采用抛物线形竖曲线时,凡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须设置竖曲线,每20m竖曲线长度的变坡率,凸形应不大于1‰,凹形应不大于0.5‰。
抛物线形竖曲线最好设置在平面曲线两端缓和曲线之外,仅在困难条件下,允许重迭而不受缓和曲线的限制。
抛物线形竖曲线不能设置在无碴桥梁上。
2.采用圆曲线形竖曲线时,凡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3‰时,须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运营条件采用20000~100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5000m。
圆曲线形竖曲线不应侵入缓和曲线、道岔及无碴桥梁上。
第3.1.2条 设计电气化铁路纵断面时,应严格按照铁路限界规定。但为了改善原有线路坡度,也可考虑安排调整接触网高度。
第3.1.3条 两线路中心距离不大于5m时,其轨面高度原则上应设计为同一水平。如不可能,在个别地段允许有不大于300mm的高差度。但在冬季易受雪埋地段的轨面差不允许大于150mm。道口处不允许大于100mm。
第3.1.4条 大修地段与非大修地段的连接顺坡,原则上应设在大修地段以外,顺坡率应不大于1‰。
第二节 线路大修平面
第3.2.1条 设计曲线时应尽量采用单曲线,仅在困难条件下允许保留复曲线,但复曲线的两个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之,其长度按计算决定,且不应短于20m。如条件困难不能设缓和曲线时,两个连续圆曲线的曲率差不应大于1/2000,每个圆曲线的长度不得短于
50m。
第3.2.2条 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缓和曲线连接,其长度(m)一般应不短于9×超高度(m)×容许最高行车速度(km/h),特别困难地段不短于7×超高度(m)×容许最高行车速度(km/h),计算结果取10m整数。如原线路的缓和曲线标准较高时,应采用原线
路标准。
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一般不得小于20m,困难条件下可减至14m。
第3.2.3条 两曲线间的直线长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原线路标准。
第3.2.4条 并行的两线路中心距离在5m以下的曲线地段,内侧曲线的超高不得小于外侧曲线超高的一半。否则,应根据计算加宽两线的中心距离。
第3.2.5条 有条件时,应尽可能改善线路对桥梁的偏心及建筑物限界等,使其符合有关规定。
第3.2.6条 圆曲线外轨超高和顺坡,按工务段提供的数据设置,并应符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规定。
第3.2.7条 大修平面设计时,应消除直线地段漫弯。如因建筑物限界关系等原因不能减少或消除时,允许保留原状。
第三节 道 床
第3.3.1条 线路大中修时,必须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按设计纵断面全面起道,使枕下道床厚度达到表3.3.3(略)规定标准,并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处理。
清筛至路基面时,应做出路拱,以利横向排水。
第3.3.2条 道床材料的选用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
第3.3.3条 线路大中修时,枕下道床总厚度应根据五年内年计划通过总重密度和钢轨类型,按表3.3.3(略)所列标准选用。
在运量很小,行驶轻型机车或行车速度较低的线路上和在隧道及车站范围内,确因受建筑物限制时,可以酌情降低道床厚度,但在正线上木枕地段,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00~250mm,混凝土枕地段不得小于300mm;站线上不得小于200mm。
大、中修清筛起道后,无垫床的碎石道床,其枕下清碴厚度不得小于300mm;道床总厚度不足300mm者,应全部为清碴。
第3.3.4条 混凝土宽枕线路的碎石道床厚度,包括钢轨下的面碴带在内,有垫床时不小于250mm;无垫床时不小于350mm;在岩石及渗水土路基上、隧道内及有碴桥面上,不小于200mm。面碴带采用粒径16~40mm的碎石道碴,其宽度为950mm;厚度为5
0mm。宽枕枕端埋入道床深度为80mm,道床顶面宽度为2.9m。
第3.3.5条 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轨底处)20~30mm。混凝土枕地段中部道床顶面应凹下并低于枕底30~50mm,凹下长度为300~500mm。S—2、J—2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
第3.3.6条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符合表3.3.6(略)规定。
铺设无缝线路的特大、大桥桥头路基75m范围内,连续长大坡道及制动地段以及年最大轨温差>90℃的线路,道床两侧碴肩应堆高0.15m。
第四节 轨枕及扣件
第3.4.1条 线路换轨大修及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除失效或伤损的轨枕应更换或修理外,并应根据运输发展的需要,按表3.3.3所列标准,补充配置根数,轨枕间距尺寸见附录一(附表略)。
混凝土宽枕配置根数为1760根/km。
第3.4.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段,正线轨道应增加轨枕数量:
一、在半径为800m及以下的曲线;
二、大于12‰的下坡制动地段;
三、长度300m及以上的隧道内。
增加的数量应按表3.3.3所列每千米轨枕根数,混凝土枕增加80根,木枕增加160根,条件重合时只增加一次,但每千米最多铺设根数:混凝土枕为1840根,木枕为1920根。
第3.4.3条 下列地段不宜铺设混凝土枕:
一、半径小于300m的曲线;
二、铺设木枕的道岔前后两端各15根轨枕(后端包括辙叉跟端以后的岔枕);
三、铺设木枕的有碴桥和无碴桥的桥台挡碴墙范围内及其两端各不少于15根轨枕(有护轨时应延至梭头外不少于5根轨枕);
四、铺设长度小于50m者;
五、混凝土枕与木枕分界处,如遇钢轨接头,须保持木枕延至钢轨接头外5根及以上。
第3.4.4条 铺设混凝土枕地段,钢轨有接头病害必须整治(焊补、打磨等);路其有翻浆、不均匀下沉及超过15mm的冻害时必须整治。
第3.4.5条 轨枕类型必须按轨枕设计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选择,承轨槽坡度不一致的轨枕应分别成段铺设,不宜交杂混铺。
木枕必须经过注油防腐,正线应采用Ⅰ类木枕。
第3.4.6条 下列地段不宜铺设混凝土宽枕:
一、第3.4.3条规定不宜铺设混凝土枕地段;
二、路基有翻浆冒泥,不均匀下沉及冻害等病害;
三、混凝土宽枕线路和木枕线路连接地段应有长度不短于25m的混凝土枕线路过渡。
第3.4.7条 线路大、中修时,失效或伤损轨枕应进行更换或修理。
轨枕失效标准:
一、混凝土枕、混凝土宽枕
1、明显折断;
2、环裂裂缝宽度超过0.5mm;
3、承轨槽面压溃,挡肩严重破损;
4、纵向裂缝宽度超过0.5mm,长度超过轨枕全长二分之一;
5、承轨槽两钉孔间裂缝宽度超过0.5mm,并延伸至轨枕端部或轨枕中部;
6、纵横裂缝交错,严重掉块露筋。
二、木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其厚度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第3.4.8条 混凝土枕、混凝土宽枕的扣件,应按设计规定配套使用。无缝线路和60kg/m及以上钢轨的线路,必须采用弹条Ⅰ型扣件。使用70型扣板式扣件时,在半径8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钢轨外侧应采用加宽铁座。
第3.4.9条 在木枕地段,使用5孔垫板时,直线及R>800m的曲线地段,钉足四个道钉,垫板与木枕的联结道钉必须钉足(冻害地段及明桥面除外);R≤800m的曲线(含缓和曲线),钉足5个道钉;使用分开式扣件时,螺纹道钉及扣轨部件必须齐全。
第3.4.10条 混凝土轨枕螺旋道钉采用硫磺锚固。要求使用含硫量95%以上的工业硫磺、普通硅酸盐水泥、含泥污杂质不超过5%且粒径不大于2mm的砂子、一般工业石蜡。其重量配合比为:硫磺∶砂子水泥∶石蜡=1∶(1~1.5)∶(0.3~0.6)∶0.03。
选择配合比时,可根据气温及灌注条件具体确定。
第五节 钢轨及配件
第3.5.1条 线路大修采用钢轨类型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3.5.2条 线路大修时,无论直线、曲线钢轨接头一律采取对接,曲线内股使用厂制缩短轨;线路中修或成段更换再用轨时,凡有条件的,都应采取对接。
第3.5.3条 普通线路中修时,应抽换轻伤有发展的伤损钢轨(△△)和伤损配件。
成段更换再用轨时,钢轨质量应符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规定的旧轨使用技术条件。
第3.5.4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短轨时,其长度:正线不得短于6.0m;站线不得短于4.5m,并不得连续插入两根及以上短轨。
第3.5.5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如不可避免时,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上;
五、平交道口范围内。
第3.5.6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的长度和温度,预留适当的轨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式计算:
1
ao=aL(tz-to)+-ag
2
式中 ao——更换钢轨时的预留轨缝(mm);
a——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18(mm/m℃);
L——钢轨长度(m);
tz——换轨地区的中间轨温(℃)
1
tz=-(Tmax+Tmin)
2
其中 Tmax·Tmin——换轨当地的历史最高、最
低轨温(℃);
to——更换钢轨时的轨温
(℃);
ag——构造轨缝(mm)。


当地轨温变化幅度≤85℃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计算值减小1~2mm。
25m标准轨只允许铺设在当地轨温变化幅度<100℃的地区,否则应个别设计。
第3.5.7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螺栓扭力矩应达到表3.5.7(略)的规定值。
第3.5.8条 直线和半径大于及等于350m的曲线轨距,均应为1435mm,半径小于350m的曲线轨距,线路大修及成段更换混凝土枕(含宽枕)应按表3.5.8(略)加宽。
第3.5.9条 线路中修及成段更换再用轨所使用的钢轨配件应与钢轨类型相符并原则上使用再用料,但再用料在上道前必须经过选配、除锈及涂油。
第六节 无缝线路
第3.6.1条 无缝线路的基本结构型式为温度应力式。
铺设50kg/m和60kg/m钢轨无缝线路,锁定轨温范围,由铁路局参照附录二《铺设无缝线路容许温差表》(略)规定。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轨温和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第3.6.2条 无缝线路的铺设地段和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轨下基础稳定,线路没有翻浆冒泥、下沉挤出和大于15mm的冻害;
二、半径为8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应尽量采用全长淬火轨或耐磨轨;
三、桥梁有浅基、孔径不足、偏心超限、载重等级不足或支座、墩台等严重病害和下承板梁上,铺设无缝线路须严格进行检算。
四、桥上铺设无缝线路,除符合下述条件者外,均应检算钢轨、墩台的受力状态、轨道防爬能力及钢轨低温断缝值等:
1、在无碴桥上,年最大轨温幅度为86~90℃地区,桥跨总长为165m及以下的50kg/m钢轨及桥跨总长为100m及以下的60kg/m钢轨;年最大轨温幅度为85℃及以下地区,桥跨总长为200m及以下的50kg/m钢轨及桥跨总长为165m及以下的60kg/m钢轨。
2、在有碴桥上,跨度为32m及以下(包括单跨和多跨),桥全长在无缝线路固定区内。年最大轨温幅度超过80℃的地区,桥上应铺设混凝土枕或木枕分开式扣件。
五、在隧道长度为1000m及以上时,铺设无缝线路宜将隧道内单独铺设一段长轨,伸缩区设于隧道洞口内方,缓冲区尽量设置在隧道洞口外。隧道长度小于1000m时,可不单独铺设。
第3.6.3条 温度应力式无缝线路包括固定区、伸缩区和缓冲区。
一、伸缩区长度根据计算确定。
二、固定区为长轨减去两端伸缩区的长度。每段长轨的长度,应根据线路情况和施工条件决定,原则上应与自动闭塞区段的长度一致,如受条件限制,固定区也不应短于50m。
三、缓冲区一般由2~4节标准轨或厂制缩短轨组成,有绝缘接头时应为4节(胶接绝缘接头为三至五节)。
缓冲区应设在下列地点:
1.两段长轨之间;
2.道岔与长轨之间;
3.自动闭塞和轨道电路地段的绝缘接头,一般应布置在缓冲区的中间;
4.其他必要的地点。
第3.6.4条 缓冲区和伸缩区不得设置在平交道口和不作单独设计的无碴桥上,不宜设在曲线上。困难条件下,缓冲区尽量避免设在缓和曲线上。
第3.6.5条 缓冲区钢轨接头,应采用10.9级高强度接头螺栓及平垫圈,接头螺栓扭力矩应达到900N·m。
缓冲区轨缝尺寸,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3.6.6条 工厂焊接长钢轨,可采用接触焊或气压焊,按经批准的工艺标准进行焊接。焊接成的长轨,必须严格检查,不得有硬弯,以1m直尺测量,其矢度不超过0.5mm;对每个焊缝应按焊接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外观及探伤检验,填写焊接记录等技术资料。
第3.6.7条 长轨联合接头的焊接,应尽量使用移动式气压焊。(用铝热焊时,气温不得低于0℃),焊接后,须经探伤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接头必须重焊。
联合接头应成对接,相错不大于100mm,距桥台挡碴墙不小于2m,并不得置于道口及无碴桥上。铝热焊缝距轨枕边缘不得小于40mm。
第3.6.8条 铺设无缝线路时,左右两股长轨的锁定轨温应基本相同,如不同时,不得超过5℃。
第七节 道 岔
第3.7.1条 线路大中修通过道岔时,其各项设备的技术条件与线路相同,对道岔要求如下:
一、保留原道岔时,应加整修,并更换失效岔枕和道岔零件,使其符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规定的道岔综合维修验收标准(见附录三,略)。
二、更换道岔时必须:
1、道岔轨型应不低于线路的轨型;
2、道岔应严格按标准图或设计图铺设;
3、道岔前后(含侧向)应各更换一根与道岔轨型相同的新钢轨做为引轨。
三、调整道岔位置,拨正道岔前后线路方向和连接曲线。
四、应尽量采用异型轨,以减少异型接头。
第八节 道 口
第3.8.1条 线路大中修经过道口时,应更换失效及不合要求的道口铺面板和护轨,按原状整修两侧道路的平台。有条件时,应同时改善铺面及排水设备。
第3.8.2条 道口单项大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口应尽可能改善了望条件,铁路与道路宜设计为正交,有困难时,其交叉角一般应大于45°;
二、道口铺面宽度原则上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通行机动车辆的乡村道路不应小于4.5m,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5m;
三、如改移道口或需要变动道路部分时,应与道路产权单位协商决定;
四、按需要补充、修理或更换道口防护设备。
第3.8.3条 道口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为70~100mm,曲线内股为90~100mm,深度为45~60mm,护轨两端应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作用面不小于150mm。
第九节 轨道加强设备及其他
第3.9.1条 木枕地段,半径为800m及以下的曲线上(含缓和曲线)应按表3.9.1(略)设置轨距杆或轨撑。
第3.9.2条 混凝土枕地段,在行驶电力机车的区段,半径为6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其他地段半径为350米及以下的曲线,可根据需要比照表3.9.1设置轨距杆或轨撑,或采用保持轨距能力较强的弹性扣件。
第3.9.3条 铺设木枕地段,使用穿销式防爬器时,一般安装数量和方式如表3.9.3—1(略)和表3.9.3—2(略)规定。
到发线防爬设备,比照正线办理。
第3.9.4条 铺设混凝土枕地段,采用弹条扣件时,不安装防爬设备。采用其他扣件时,线路坡度>6‰、制动地段,驼峰头部线路及主要道岔、绝缘接头、明桥面前后各75m,可根据需要比照木枕地段适当安装防爬设备。
第3.9.5条 每组防爬设备应配6个防爬支撑。防爬支撑的断面一般应不小于120mm×100mm。安装在钢轨底下或距轨底边缘350m的道心内。混凝土枕地段可采用斜口支撑,穿销式防爬器与轨枕之间,应设木制承力板。
第3.9.6条 使用非弹条扣件无缝线路地段防爬设备的设置,伸缩区根据计算确定;缓冲区比照伸缩区办理。
第3.9.7条 普通线路正线(不含站内)应设置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有防爬设备地段,每0.5km设一对;无防爬设备地段,每1km设一对。
无缝线路每段设置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5~7对(伸缩区始终点各一对,固定区中点一对,其余按对称布置)。如固定区较长,可适当增加对数。
第3.9.8条 桥梁护轨顶面不应高出线路钢轨顶面,也不应低于线路钢轨面25mm,护轨头部外侧与线路钢轨头部内侧间的宽度应为200mm(60kg/m及以上钢轨采用分开式K型扣件时,可为220mm),允许误差±10mm。
第3.9.9条 线路标志、信号标志(警冲标除外)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2m处;不高于钢轨顶面的标志,可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1.35m处。
线路标志顺计算公里方向设于线路左侧,双线区段各设于该线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信号标志顺列车运行方向,设于线路左侧。

第四章 设计及预算
第4.0.1条 大修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4.0.2条 铁路局应设立铁路局(工务处)直接领导的工务大修设计单位,配备与设计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负责大修和其他工程设计及有关的技术科研工作。
第4.0.3条 工务大修设计工作应由工务大修设计单位承担。大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以铁路局(工务处)批准的“大修设计任务书”或大修计划件名表为依据,并由铁路局(工务处)审批;工作量较小,技术较简单的件名可由基层单位设计和编制预算,报铁路局(工务处)审批或委托分局(工务科)审批,设计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范围;
二、施工单位及施工期限;
三、基本技术要求;
四、投资控制额;
五、提出设计文件的日期;
六、其它。
第4.0.4条 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中,应征集有关维修、施工等单位意见,以供设计参考。
对投资大、技术复杂的大修工程,应先提出比较方案,经铁路局(工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再行编制。
第4.0.5条 设计文件须经批准后方得交付施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和施工预算三部分组成。
文件内容应做到:资料可靠、数据准确、图表清晰、文字简明。
第4.0.6条 设计说明书应按照不同的工程性质,分别说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及施工地段的起迄里程;
二、原有设备状态及主要技术标准,病害情况和原因分析;
三、设计依据;
四、主要工程内容、数量及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施工的技术要求,因特殊情况不符合大修技术条件的项目、原因和解决办法;
五、有关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及其它注意事项;
六、有关旧料的使用和处理;
七、有关附属工程和施工单位的配合。
第4.0.7条 线路大中修工程主要图表有:纵断面设计图、平面拨量表、曲线表、水准基点表,以及各项工程数量表(如轨料数量计算表、补充道碴数量计算表、轨枕抽换补充数量表、路基整修工程数量表、道口整修表等)。铺设无缝线路应有无缝线路铺设位置配轨图表、锁定轨温范围预留轨缝表及有关设计计算书。
第4.0.8条 施工预算应根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工程数量、施工方法和有关规定定额进行编制。
预算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等组成。各项费用的划分、费率和工料消耗定额的确定,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4.0.9条 预算应本着节约的精神进行编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预算总额的变动,或更改设计标准和方案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原设计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五章 大修施工
第5.0.1条 线路大修施工,应由专业的线路大修队伍承担,工作量较小,技术比较简单的大修件名,也可由工务段办理。
为巩固生产秩序,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大修队伍应有固定的生产人员,作为基本生产队伍。
第5.0.2条 为提高大修工作效率,保证大修质量,减轻劳动强度,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大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如下设施:
一、铁路局应根据近远期规划,统筹安排,修建必要的大修固定基地及辅助基地。
大修基地应有足够的配线和场地,应具备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并应有公路通道。
二、线路大修施工单位应配备大修施工机械、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等设备,以及通讯等设施,并应有检修机具、检修车间和机修车库,逐步提高施工机械化程度。
三、大修施工队伍应配备足够的流动生活设施(如宿营车辆等)。
第5.0.3条 大修施工计划是搞好企业管理,加强生产组织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编制年、季和月计划。
第5.0.4条 线路大修工程施工,必须以正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为依据,对需要封锁线路或慢行的施工计划以及工程列车运行、道碴运输等,均应纳入列车运行图及铁路局的综合运输作业方案。
大修施工及有关配合单位,要同时向有关单位提报月施工计划,经批准的施工计划,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
第5.0.5条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进行调查研究和施工测量,按工程件名或施工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为:
一、设备现状;
二、施工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
三、工程数量及所需材料供应运输;
四、按照工序编制施工进度指示图表;
五、劳动组织、机具使用和施工方法;
六、施工临时设施;
七、保证质量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八、职工生活的安排。
第5.0.6条 线路大修施工单位领导人,应深入现场,常驻工地,加强领导,亲自指挥,促进工序衔接,确保安全、质量。
线路大修施工所在的工务段,应指派驻队领工员代表工务段常驻大修工地,与施工单位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搞好协作,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5.0.7条 大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施工三检制:在每次开工前,施工中,线路开通及收工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按分工地段,对工作准备、操作方法和设备情况进行检查;
二、巡查养护制:施工现场应设置巡养人员,对施工地段进行巡查养护工作,发现并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的处所;
三、工序交接制:前一工序要给下一工序打好基础,在前一个工序完成后,应由施工领导人组织工序负责人进行交接;
四、隐蔽工程分阶段施工,每个阶段结束前,由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共同检查并填写记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准继续施工;
五、新工人、新工作、新设备,必须首先制订安全措施,进行设备调试,经过安全教育,确认技术培训合格,才能进行工作;
六、安全检查分析制:大修安全工作,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薄弱环节,要加强定期性、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工地转移前后的检查,组织群众开展事故预想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事故苗头及事故,要及时分析处理。
第5.0.8条 大修施工单位应建立主要材料的检查制度,质量规格不合标准或出厂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5.0.9条 新旧材料都应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堆码整齐、清点入帐,并指定专人或委托当地单位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材料的领发、运送、使用和交接时,都应建立明确的出帐和交接手续。
第5.0.10条 对各种施工、运输和装卸机械,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5.0.11条 工程竣工时,现场遗留的旧料必须全部收回,运到指定地点,堆码整齐,点交保管单位或轨料库。
第5.0.12条 线路大中修应按流水作业组织施工,使工序紧密街接,将施工和慢行地段控制在最短的合理长度内。
第5.0.13条 应严格按照纵断面测量水平标桩抬道作业(变坡点应加设水平标桩),并适当预留沉落量。
第5.0.14条 采用龙门架换轨施工时,必须对铺轨列车上的轨排加强锁定及监视,运行时应限速。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新的施工区段前,对沿线限界全面检查,将龙门架铺轨列车不能进入的股道,报铁路分局通知有关单位,并对龙门架铺轨列车乘务员作详细交待。在R≤400m的曲线上铺轨排时,必需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叠层轨排偏移倾倒。
第5.0.15条 铺设无缝线路,必须从长轨的一端向另一端顺次就位,锁定轨温以始端及终端就位时的轨温取平均值。
测量轨温的方法要正确,使用的温度计应准确可靠,并定期标定、校正。
新铺无缝线路时的铺设轨温,如低于设计锁定轨温范围时,可在铺设长轨封锁时间内,用拉伸器张拉长钢轨,使长轨达到设计锁定轨温范围内,再锁定线路;如铺设轨温高于设计锁定轨温范围时,可暂时锁定,待轨温符合设计锁定轨温范围后,再进行应力放散,重新锁定线路。
既有无缝线路大中修,在高温或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先实施应力放散,才能进行各项作业。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5.0.16条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钢轨拉伸器,辅以撞轨器和滚筒进行放散,应做到总放散量要够,沿钢轨全长放散要匀,最后锁定轨温要准,要结合放散应力同时整治线路爬行;
二、当达到预期放散长度或设计锁定轨温后,应及时锁定线路,通过列车后,再次拧紧扣件及接头螺栓;
三、应力放散后,确定实际锁定轨温,修改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修正纵向位移观测标记。
第5.0.17条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采用气割钢轨及吹眼合龙口。

第六章 验 收
第6.0.1条 铁路局应配备专职验收人员,对主要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主持验收工作。
第6.0.2条 线路设备大修工程按下列计算单位进行验收:
一、线路大中修正线为千米(始终点不是整千米时,可按实际长度合并验收),站线为一股道;
二、铺设无缝线路为一段(包括相衔接的普通线路),同时计算千米数;
三、其他各项线路设备大修由铁路局自定。
第6.0.3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交验时,应备齐下列竣工资料:
一、线路大、中修:
1.主要材料使用数量表;
2.竣工后的线路纵断面图;
3.钢轨编号配轨表(钢轨的钢号、生产厂、出厂年月,熔炼炉号资料);
4.既有无缝线路的纵向位移观测记录、锁定轨温及放散应力资料;
5.隐蔽工程记录;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二、铺设无缝线路:
1.无缝线路技术资料(无缝线路铺设位置配轨图表、实际锁定轨温等);
2.无缝线路纵向位移观测记录;
3.焊接记录和焊缝探伤记录;
4.铺设后放散应力记录;
5.焊缝编号和钢轨编号的对照表;
6.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三、其他各项线路设备大修:
1.主要工程数量表;
2.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6.0.4条 验收组织和验收程序:
线路设备大修每完成一个或几个单位工作量,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提出自验记录,向铁路局验收员提请验收,由验收员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施工单位及接管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验收标准,共同进行交验。
由工务段施工的大修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应报请铁路局或分局派员会同工务段长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填写实测资料及验收证。如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应由验收员组织协商解决。
第6.0.5条 线路大中修按照设计文件及表6.0.5(略)线路大中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主要项目(大方向、大高低、线路锁定、道床清筛、捣固质量、路基排水)一次达到标准,可评为“优良”,如有主要项目不符合标准,次要项目漏项或不合格,经整修后复验达到标准,评为“合格”。
第6.0.6条 成组更换新道岔按表6.0.6(略)更换新道岔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6.0.7条 铺设无缝线路工程,按设计文件及线路大中修验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验收。
无缝线路若因季节性影响,不能在工程交验前恢复到设计锁定轨温范围内锁定线路时,应先组织交验,待气温合适时,再组织应力放散,所需费用仍在原预算项内列支。
第6.0.8条 验收其他工程时,亦应参照线路大中修进行质量评定。具体验收标准,由铁路局自定。
(附录略)


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
刘??br>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近来,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层出不穷,人们直接的想法是应亟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著作权意识。当然,这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们必须承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更为基础。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被重视起来,国外几百年的经验已经表面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同时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我国建立著作权管理组织唯一的法律依据。法律虽然授权国务院作进一步的规定,但至今尚未出台。因此,在具体的集体管理组织构建及运作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作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也许会出现管理分散,但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若干年成熟的运作,所以这种模式可以维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都可以加入协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加入协会,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比如,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们法院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作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做出支持判决。的确,歌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问题是,他们如何付费?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付费?额度是多少?这些问题都得不到答案。可以说,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存在。此外,此案中原告及歌厅的付费对象是某唱片公司,实际上此判决保护的是邻接权人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邻接权人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中国音像协会有建立此类组织的意向,毕竟他们在出版者领域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很多困难。例如,(1)对作品使用人的收费额度难以确定。邻接权人录制出版作品的成本远高于作者,这势必导致其收费也会相应提高,面对现有的社会状况,具体操作情况令人担忧。(2)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费后,如何与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3)网络环境对出版业的冲击,以及缺乏相应规范,使得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困难重重。
对于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我国一直不太完善。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机构至今尚未正式运作。还有另外两个组织与此相关,即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版权协会。但中国作家协会的权保中心主要的职责是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中国版权协会的工作大部分集中在作者的权利保护上,而并非针对出版者。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针对非音乐作品尚无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具体工作。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刚刚起步,要在短时间内完善体系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国际上运作较为成功的集体管理机构也花费了五六年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几十年的努力才能确立著作权协会的地位。著作权管理协会中途夭折的事情也发生过。集体管理的起步难是国际著作权专家所公认的[1]。在我们国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还有其特殊性,不仅存在其本身建立固有的困难,还存在着大环境的影响。具体来说:(1)法律环境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著作权是项私权,其是从西方社会出现并发展起来的,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人们对这项权利也给予认同。而从我国传统来看,人们普遍缺乏著作权的意识,不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成为商品。同时,使用者在缺乏权利观念的社会里也容易认为智力作品同一般产品一样,购买之后就可以任意支配,或认为一次付酬后,取得了完全的使用权。在这种状况下,从西方移至过来的著作权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大环境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就需要更多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亦是如此。(2)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更需要完善。正如前文所言,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至今为止只有《著作权法》第八条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集体管理机构很难快速建立起来。(3)集体管理机构起点的特殊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而我国则不同,它是由国家机构(一般来说是版权局)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这种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设想及建议
面对国外集体管理机构的经验,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入到国内,取它山之石,以尽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尝试:
(一)加强相关宣传,唤醒权利意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工作开展的顺利程度和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很大关系。著作权这种私权源于西方,引进到我国后,与原有文化不相适应。人们很不习惯用权利的观念来处世生活,因此加强宣传显得非常有必要。
第一,作品权利人利用集体组织行使权利意识淡薄。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有会员2500余名,笔者疑惑的是,难道中国只有2500名作词作曲者?更别说其中还包括有机构。此外,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逾1400万首,其中只有大约20万首为国内作品,国内的作品权利人对于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尚未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作品权利人都是由自己与录音、出版单位或版权代理机构联系来实现自己权利,虽然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没有折扣地获取收入,但也必须看到其不利之处:(1)作者将部分精力花费在作品的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上,严重影响了其新的作品创作;(2)作者个体势单力孤,在与录音、出版者及代理机构交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保障其权益;(3)由于作者授权渠道单一,众多使用者没有合理和畅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也会影响到其作品的传播。
第二,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付费的意识淡薄,集体管理组织收费难,只有通过典型诉讼来促使作品使用人缴费。这导致了音乐的传播受到了影响,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容易引起权利的对抗。所有这些都需要加强宣传来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缓解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的紧张关系。
(二)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
现在相当多的学者都在呼吁国务院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很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重要的是我国没有集体管理方面的历史经验,则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规范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其今后的发展。比如,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至今仍未批复下来,这使得这部分作品的集体管理处于空白,很不利于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当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作者加入到集体组织中去,另一方面规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却又迟迟不见踪影的时候,具体工作开展的困难可想而知。
那么,立法中应做哪些规范呢?笔者认为:(1)针对现实的情况,立法应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为官方机构。其实国际上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承认不在于官办或民办,而在于机构是否为作者服务。而立法中规定为官方机构只是考虑我国的集体管理机构刚刚起步,需要政府的扶持,运作起来会更加有效。(2)将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为两个机构进行垄断管理。音乐作品仍然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因其十年来的管理卓有成效,非常有效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其管理也自成体系。对于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可以在中心以下设各部门进行管理。这样可以照顾到单独协会与分立协会管理不同类型作品的优缺点,而且今后出现新的作品类型或者使用方式都可以方便扩充而不会影响机构的稳定性。除上述机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否则在机构起步阶段会引起混乱。当然,当时机成熟了,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可以考虑允许多家机构并存。(3)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报酬阶段的规范。集体管理组织的大量工作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就集中在此。一些集体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比如阿根廷,就有针对这个阶段而特别制定的立法(阿根廷1969年5146号及1973年461号法令规定,阿根廷作者作曲者协会和阿根廷作者总会分别获准进款、出纳、柜台及其他可包含进来的票据、数据进行监督,以确定使用费数额[2])(4) 在关注作者权利的同时必须也要规范对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笔者建议将作者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纳入到一个机构中,从而方便收费,同时可以避免作品使用者向不同机构多次缴费,引起不必要的误解。(5)将法定许可职能划入集体管理机构。现在的法定许可是由版权局负责,但在许可和报酬分配方面都存在问题。比如许可作品和分配报酬时找不到权利人等。而将这部分职权划入集体管理机构后,这部分问题可以得到解决。现在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有部分这样的职权,因为它们采用会员制,许可和报酬分配可以有的放矢。笔者认为,非音乐作品也可以采用类似做法。(6)从立法上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服务职能,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按收酬的一定比例建立文化基金用于促进文化发展以及权利人作品的宣传。此外,也可以吸取其它国家的经验,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入。(7)立法中应该规范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比如机构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的确定、分配的监督及年终审计。对于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由集体机构内部的会员大会或委员会来确定。至于年终审计,有些学者认为由版权管理机构负责[3],但笔者认为,版权管理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关系密切,由其审计有失公允。因此对于年终的帐务审计应该由国家审计部门或者由会员大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为宜。
总之,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道路非常曲折,这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去改变人们旧的意识。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途非常光明,因为它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文化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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