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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6:24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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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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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
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翻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结合我市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的实际,现就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做好各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实施
香港迄今为止是我市最大的外资来源地和第二大商品出口市场,澳门是我市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和重要贸易合作伙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的签署和实施,为我市进一步吸引港澳资金、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升服务业总体水平带来了难得机遇。全面抓好《安排》的贯彻落实工作,把握时机,扩大合作,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统一认识,协调配合,制定措施,精心组织,积极认真地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一)加大力度,广泛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介,以举办各种境内外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特别是积极参加港澳机构组织的各项旨在宣传《安排》的推介、服务活动,加强宣传我市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实施《安排》的各种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为港澳投资者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投资信息。同时,在各级外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推出实施《安排》服务窗口和宣传栏,方便港澳投资者了解和办理相关业务。另外,各有关部门对落实《安排》相关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尤其对系列的《安排》推广实施活动、《安排》的研究、《安排》重点项目的推进、《安排》专责小组的日常运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和各级外经贸、经贸、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系统实际,积极组织以《安排》知识、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具体业务操作等为主要培训内容的培训班,加强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和各监管机构的招商、审批、咨询、监管等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贯彻执行《安排》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三、优化环境,搞好服务
(一)简化手续,方便投资。市财政(会计)、建设(建筑及房地产)、卫生(医疗及牙医)、经贸(分销服务、零售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电信(电信服务)、旅游(旅游服务)、司法(法律服务)、人行(银行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安排》有关规定,清理前置审批项目,制订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
(二)创新模式,提高效率。一是加快建设拱北口岸旅客出入境自动查验系统和拱北口岸客车通道一站式电子联检通关系统,切实提高口岸的通关速度。二是按照《安排》关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理念,加强与澳门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共同推动拱北、横琴口岸两地一检、甚至是一地一检模式的实施,最大限度提升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三是积极与香港方面沟通,共同探讨香港、九洲港两地船运货物的海关货检及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四、抓住机遇,专题招商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港澳资金雄厚、服务业发达的优势,以《安排》的实施为平台,整合我市资源,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对港澳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推动我市服务业水平上新台阶。
(一)深入调研,确定重点。近期,在市实施《安排》专责小组框架下,由市外经贸局牵头成立专门调研小组,市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国经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在《安排》下与港澳服务业合作的重点,确定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切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招商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市实施《安排》招商项目库,为港澳投资者投资提供指引。
(二)精心组织,开展招商。市外经贸局、香洲区等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城区发展服务业的优势,精心筛选、落实一批服务业招商项目,在今年内举办一次以港澳投资者为主要对象的服务业招商会,促进我市服务业规模、档次和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三)密切交流,推动合作。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要进一步密切与港澳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探讨《安排》下珠港、珠澳服务业合作的新领域和新途径,主动寻找商机,推动珠港澳合作上新水平。
五、突出重点,促进合作
(一)加快步伐,推进合作。一是加快珠澳跨境工业区建设步伐。珠海跨境工业区是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珠澳合作的亮点和试验区,其成功开发建设与管理将会为横琴开发以及其它珠港、珠澳成片开发积累宝贵的经验,亦可服务、促进珠海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做大做强我市实业有积极作用。在国家和省的支持指导下,珠海保税区等有关单位应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推进各项建设工作。二是加快珠澳合作开发横琴岛步伐。按照“相互支持,互利双赢”的要求和“前瞻、全局、务实、互利”的八字方针,在WTO和“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珠澳两地政府签订共同开发横琴岛的合作备忘录,明确横琴岛重点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与澳门优势产业互补,将横琴建设成为国际性、开放性、综合性的会展旅游度假区,并作为高新技术研发或高等教育发展的后备基地。
(二)拓展领域,扩大合作。一是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开发海岛。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安排》,充分利用万山群岛地理环境独特优势,简化港澳居民上岸、船只航行及停留手续,适时推出海岛开发项目,吸引港澳投资者前来投资,促进万山群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二是加强机场、港口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机场、珠海港作用,做活、做大珠海物流业,带动珠海经济快速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外经贸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推广、种苗生产供应、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保障林产品供给、推动生态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推进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健全管理体系,强化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实现绿色增长,促进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技兴种,强化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科学组织种苗生产。坚持机制创新,促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坚持依法治种,严格执法及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完成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成一批种质资源保存库,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选育推广一批适应性强、增产明显的林木良种,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提高到75%以上。建设一批生产规模化、管理精细化、设备现代化、人员专业化的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和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林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品种对路、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积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重点建设国家和区域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逐步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名录,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完善林木种质资源出口审批制度,在有效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五)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换代步伐,重点建设高生产力种子园、采穗圃,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六)完善生产供应体系。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建立由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供应机制。积极采用轻基质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新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繁育技术和装备水平。建设保障性苗圃,满足重点工程和林农造林需求。
(七)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木本油料、中药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打造优势品牌,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加快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拓展互联网交易平台,创新流通方式。
(八)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管,及时发布种苗质量检验信息,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行为,健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强化科技支撑。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材料选育等应用技术研究。制定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能源树种以及观赏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建立良种选育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加快良种选育进程。推进林木良种科技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十)加大品种审定、推广与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公布国家和省级主要林木目录,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加强林木良种宣传和推广使用,国家投资的造林项目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完善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三、政策措施
(十二)完善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在现有林木良种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逐步完善国家、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鼓励建立市、县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十三)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建立国家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贮备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贮备。支持企业建立专门的林木种子贮备库。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对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等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投入,加强种苗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十五)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研究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十七)完善法律法规。适时研究修订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加快制(修)订林木良种选育、苗木生产等标准。
(十八)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支持有条件的苗圃发挥自身优势,建设保障性苗圃。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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