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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22:36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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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鲜(冻)胴体、肉、脏器、血液、头、尾、骨、脂、蹄、皮等。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定点屠宰活动和生猪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商、卫生、畜牧、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对本市生猪产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备案登记管理,凡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外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入市前应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是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要求并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取得A序列编码、经审核换证合格、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七条 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销售委托书(复印件加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公章);

  (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产品标识、品牌商标和运输车辆资料;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检验报告。

  备案销售的肉品纳入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入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经销商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向报备企业或经销商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函电或联合工商、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实地考察等方法,完成对申请备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经销商的资格核查。

  第九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进入本市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经销商备案登记情况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登记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经销商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一条 生猪产品专卖店或超市专柜经营者到县、市、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时,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生猪产品市场设置规划,对专卖店或超市专柜进行实地勘验,符合标准的,方可同意备案登记。

  生猪产品专卖店或超市专柜建设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冷链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进入本市流通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经检验、检疫和禁用药物检测合格、符合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加工的生猪产品,有随货同行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禁用药物检测报告和运输工具消毒等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对其采购、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的生猪产品为取得备案登记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并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应当对采购的每批生猪产品的出厂时间、品种、产地、数量、供货者和进货日期等情况进行记录,从事生猪产品批发的还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对象、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接受并配合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产品质量及经营行为限期改正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流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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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拟在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
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
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附件:
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略)
二、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1)(略)
三、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2)(略)



1999年12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

2001.10.25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省级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省级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本地区的企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级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两大集团制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级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法规,把成品油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在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部署下,按照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负责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的歪风,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地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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