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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6:24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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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强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下一级行政机关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严格审查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直接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实行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市级工作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原件或复印件)1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还应当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相关业务机构和人员承办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或协助。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违反《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废止的,根据职责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分歧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对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认为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登记。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登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登记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具体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统一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 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为:C+部门汉语拼音缩写+R;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为:C+区县汉语拼音缩写+D;

(二) 年份;

(三) 登记流水号。

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线连接。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市人民政府备查(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半年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每半年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将汇总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半年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应包括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规范率、及时率、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改正,可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报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审查下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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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33号

关于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程序和资源,请各中央企业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企业总部已颁布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联系电话:010-6446374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电话:010-63192669。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



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是全员持证上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会计基础建设,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减员增效,增强同业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
通知》(农银发 [1998]128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7]108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对象和岗位设置
(一)考试对象
中国农业银行从事会计出纳岗位工作的全体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本专业持证上岗的考试对象。按照分步实施原则,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机关以上财会管理人员暂不参加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人事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定,可免于部分项目的考试或测试:
1.曾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
2.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累计30年以上(含)者,可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
3.具有国民系列教育财会专业本科以上(含)学历或会计师以上(含)职称,并从事银行财会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含)者,可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的考试;
4.在考试年度内,凡参加地(市)级分行以上(含)单位组织的业务操作技能比赛获奖者,可免于该项目的测试。
(二)专业考试岗位设置
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岗位分工要求,本专业持证上岗考试的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参加考试者为省级分行直属营业单位、二级分行、县(市) 支行会计科(处、股)管理人员)、会计岗(参加考试者为从事核算、联行、结算等项工作的人员以及内勤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等)、出纳岗(参加
考试者为出纳员、库房管理人员等)。各岗位的考试均为“3+X”,即职业道德、计算机、法律常识三项(以上三项本细则不涉及)加上本岗位专业考试。
二、岗位专业考试内容和题型
岗位专业考试包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业务操作技能测试两个方面。管理人员只参加岗位业务知识考试,不参加业务操作技能的测试。会计岗和出纳岗,除参加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业务操作技能的测试。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均合格的,才能取得本专业上岗资格。

(一)岗位业务知识考试的内容和题型
岗位业务知识考试以从事岗位工作应知的财会基础理论、基本规定、金融财会法规制度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主,考试范围以《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会计出纳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准。其中,管理岗考试具体范围包括考试大纲上篇和专业知识(考试大纲中、? 缕牟糠帜谌菀约安莆瘛⒓喙芊矫娴姆ü嬷贫鹊?两部分;会计岗业务知识考试具体范围为考试大纲上篇和中篇内容;出纳岗业务知识考试具体范围为考试大纲上篇和下篇的内容。
岗位业务知识考试每套试卷均由客观题(占60%分数)和主观题(占40%分数)两部分组成。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种题型,采用标准答题纸答题,电脑判卷;主观题部分包括简答题、应用题(计算分析题和论述题)两种题型,在试卷上答题,人工判卷。考试时间
为150分钟,满分100分,70分以上为合格。
(二)岗位业务操作技能测试项目及达标要求
岗位业务操作技能测试以从事岗位工作应会的常用操作技术为主。考虑到各行现有条件和组织实施的可行性,本专业各岗位技能测试的项目及达标要求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
| 测试项目 | 试题设置及测试要求 | 合格条件及评分标准
岗位| | |
--|------|-------------|----------------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传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150分为合格
| |行 |
|------|-------------|----------------
| 珠算加减乘|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普通四级
|除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会 | |行 |
|------|-------------|----------------
计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账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200分为合格
岗 | |行 |
|------|-------------|----------------
| 计算机输入| 汉字由常用姓名、地 |
|汉字 |名等220个汉字组成, | 限时10分钟,正确200个字
| |输入方法不限,采用单 |为合格
| |字输入 |
----------------------------------------

----------------------------------------
项目| | |
| 测试项目 | 试题设置及测试要求 | 合格条件及评分标准
岗位| | |
--|------|-------------|----------------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传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150分为合格
| |行 |
|------|-------------|----------------
| 珠算加减乘|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普通五级
|除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 |行 |
|------|-------------|----------------
| 多指多张点| 用练功纸进行测试, | 限定时间内,点数正确为合格
出 |钞 |指法不限。每位4捆 |
| |(4000张),限时20分|
纳 | |钟,具体测试办法(差 |
| |错设置、判分标准等) |
岗 | |参照会计出纳业务技术 |
| |比赛办法执行 |
|------|-------------|----------------
| 单指单张点| 用练功纸进行测试, | 限定时间内,点数正确为合格
|钞 |指法限定。每位2捆半 |
| |(2500张),限时20分|
| |钟。具体测试办法(差 |
| |错设置、判分标准等) |
| |参照会计出纳业务技术 |
| |比赛办法执行 |
--|-------------------------------------
管 |
理 | 参加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计算机考试
岗 |
----------------------------------------
表中所列会计岗、出纳岗技能测试各有四个项目,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各自业务工作实际,按岗位任选其中三项进行测试,但标准不得降低。
三、考试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
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责任分工”和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组织实施。操作技能测试,根据总行制定的标准由省级分行具体组织实施。业务知识考试,城区行以分行为单位集中组织考试,偏远地区可在县支行所在地设考场,
但上级分行必须派员参与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行可委托地方教育部门(中、小学校或所属的培训学校)协助组织考务工作。考试一律采取单人单桌闭卷形式进行。各省级分行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考试方案,将考试人数、类别(分岗位)、考场设置、监考人员等情况于考前一
个月上报总行(教育部)。考试试卷由总行密封(按30人一考场密封)下发,开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拆封。考场规则按总行统一规定执行。考试后试卷密封集中于省级分行统一评判。总行保留对各省级分行评判结果的抽查权,差错率大于5%时,全省考试无效。考试期间,上级行应派巡视
员到各考点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舞弊行为发生。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各行自行制定的考试方案(细则)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



19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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