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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0:09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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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阳府〔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地价规定》、《阳江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规定》、《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阳江市市辖区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

  (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市区和各县(市、区)、镇(街道)城区内的旧村庄、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

  (二)“旧厂房”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内的旧厂房的改造,含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临时建筑。重点改造范围是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三)“旧村庄”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在“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

  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类型:

  (一)政府主导改造。政府主导改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具体项目的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两种类型。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是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分为政府在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等三种类型。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旧村庄自行改造,分为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改造等三种类型。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项目的改造方案(含项目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如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三)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协议或其它凭证材料)。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等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申报改造方案及提交相关资料。属市中心范围改造项目,项目意向主体将“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属县(市、区)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由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所属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

  (二)初审:各级三旧改造办公室收到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后,以书面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科工信局、文广新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项目是否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和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进展计划是否可行、拆迁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合理等情况提出意见。

  (三)上报审批:三旧改造办公室汇总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改造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由阳江市人民政府汇总“三旧”改造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批复:三旧改造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同意的改造项目发文批复。

  第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

  (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在每月前5日将上月已审批确认的项目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备案。

  (三)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改造主体根据项目的批复,到相关部门按“三旧”政策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需拆迁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项目施工阶段,各级三旧改造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改造主体需自行编制改造方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方案内容:含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提交的材料:“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申请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它相关材料等。

  属市中心范围改造项目,向市三旧办申报;属县(市、区)范围改造项目,向县(市、区)三旧改造办申报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交地价、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住建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收到方案后,审核改造方案,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公示,报“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发文批复

  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涉及消防、气象防雷、人防、环保等业务,按规定办理

  

  涉及省级(含)以上审批权限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组织施工

  

  项目的档案管理

  

  编 制 方 案

  申报方案

  审批方案

  办理手续

  实施管理



  

 

 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三旧”改造扶持政策,指导和鼓励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三旧”改造用地,即: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三条“三旧”改造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照《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为鼓励支持“三旧”改造项目,“三旧”改造地块的基准容积率允许值宜放宽要求,“三旧”改造用地的规划管理主要技术指标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于旧厂房改造情况:总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2—2.4,超2.2部分应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4—2.6,超2.4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2.6—2.8,超2.6部分补土地价差。

  (二)对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容积率均在旧厂房改造容积率控制指标上调20%,具体为:总用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7—2.9,超2.7部分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9—3.1,超2.9部分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3.1—3.3,超3.1部分补土地价差,同时,属于该用地规模范围的可以申请超3.3建设,但要另行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若项目在2011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30%缴交;若项目在2012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50%缴交;若项目在2013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70%缴交;若项目在2014年后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补交土地价差不再享受优惠。

  (四)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核准的允许容积率,项目实施后,如有建筑容量节余,节余部分可易地转移补偿,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五)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须补交土地价差。

  第四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统一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缴交;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60%缴交;

  (三)道路建设资金免收;

  (四)不可减免的税费按规定缴交。

  第五条 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地价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三旧”改造补缴地价的工作规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区所辖范围。

  第三条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土地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参照我市《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阳发〔1997〕28号)、《阳江市区规划区土地出让价格和阳江市建成区补交出让金标准》(阳府〔2000〕29号)的土地出让价格规定,历史用地经处罚后,按照用地发生的不同时期土地出让价格减除平均征地成本之差补缴地价。补缴地价标准见本规定所附《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历史用地补缴地价标准表》。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含房地产项目)的,按照《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99号)第六条补交地价款规定的70%执行。即补交地价款=(新用途地价-原用途地价)×70%,其中新用途和原用途的宗地地价应委托国土资源局筛选的五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新用途地价的评估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以摇珠或抽签形式决定,原用途地价的评估机构由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土资源局筛选的五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

  (三)原行政划拨用地、村集体留用地、旧村居用地转为出让土地、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的,按《阳江市市区基准地价和土地差价补交实施办法》(阳府〔2009〕98号)第十条补缴地价款。其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宗地出让不高于纯收益的60%返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78号)及《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五)“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地价款的,按同一项目新土地用途核定地价的100%计收。

  第四条 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多次发生转让行为且至今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经处罚后,可按最后一次转让收取有关税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收取。

  第六条 2012年12月31日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农、林、茶、盐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的,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历史用地补缴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年限
  土地用途
  出让价格标准
  平均征地成本
  补缴标准

  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9月7日
  工业
  80
  47
  33

  经营性
  170
  47
  123

  2000年9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工业(临街≥30米道路)
  130
  76
  54

  工业(不临街)
  120
  76
  44

  经营性(临街≥30米道路)
  270
  76
  194

  经营性(不临街)
  230
  76
  154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工业
  288
  122
  166

  经营性
  388
  154
  266


  注:1. 表中经营性用地补缴地价款标准按平均容积率2.0计算,容积率超过2.0的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缴超容地价。

  2. 超容面积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核定。



  

  阳江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符合省人民政府《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人民政府《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第三条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以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益,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在扣除收回或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拆迁等费用后,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的比例拨付给原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一)土地出让纯收益定义。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

  (二)工业用地改造成本包括按土地现状评估市场价格、房屋评估重置折旧价格、机器设备评估现状折旧价格等。

  (三)旧村改造成本包括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费用、回迁安置住宅的临迁费用、旧住宅拆除工作费用,以及复建住宅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装修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税费等。

  (四)改造成本审核方式。用地市场价格和房屋重置折旧价格由土地储备部门和改造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器设备折旧价格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土地纯收益的拨付流程。土地出让纯收益包含在地价款中。土地出让后,待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按上述规定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拨付给企业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体企业用地参照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政府收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购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项目启动:根据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具体项目的收购工作,收购实施主体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应包括收购标的物的详细情况、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收购实施时间、可行性分析、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收购补偿方案等内容。

  (二)开展核查:收购实施主体对收购标的物开展调查工作,重点对标的物的现状用途、规划用途、权属关系以及权利限制、抵押和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收购标的物价格评估:收购实施主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收购标的物现状批准用途的市场价格、土地在新规划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由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当收购实施主体自行改造时需补缴的地价款。

  (四)收购协商: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就收购标的物和收购价格为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当达成一致时,签订收购合同书。

  (五)收购方案报批: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双方按收购合同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收购价款的支付、收购标的物的交接、原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注销等。

  (七)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按照批准的收购方案管理及处置所收购的土地、建筑物等。

  第四条土地收购定价方法。

  (一)定价方法。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对拟收购标的物的价格,按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物的评估值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收购实施主体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向权利人支付资金。

  (二)土地收购中的税费问题。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权利人享受转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统一程序,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避免出现“搭车”现象,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三旧”改造项目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土地使用人凭三旧改造办公室的批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的;

  (二)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的;

  (三)市场主体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附着物的。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宗地图;

  (五)规划部门意见;

  (六)县(市、区)以上“三旧”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申请人不在5日内补齐资料的,视为退件处理。

  第八条 拟协议出让土地需要评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九条 属历史用地确定权属,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缴纳土地价款。

  原出让的工矿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仍为工矿用地的,免补缴土地价款。

  非经营性项目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业主经批准自行改造的,按《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缴纳土地价款。

  市场主体自行收(并)购各宗地块及房屋申请改造的,可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标定地价和委托评估地价,以两种测算方式的最高价款确认土地价款,该土地价款减除拆迁补偿费用后为应缴地价。

  第十条 核定的地价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项目用地的地价如不采用上述标准确认最高地价款的,由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国土资源、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会审,集体决策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在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土地出让金额,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改造项目单位的自行改造方案等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具体协议出让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如无异议,在申请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出让手续办结后,应对宗地协议出让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地价评估和上报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市辖区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确保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范围内成片拆迁改造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三旧改造办根据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地块特点、用地规划路网结构等情况,确定成片改造规划范围,提出改造编制意见。

  第四条 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镇(街)开展征询区域范围居民意愿,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产权人的比例达90%以上的,可启动改造;否则暂不启动改造,待条件成熟再启动。

  第五条 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镇(街)开展摸查工作,摸查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

  2、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和承租情况;

  3、人口、户籍情况;

  4、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情况;

  5、补偿安置方式意向;

  6、文物、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等。

  第六条 市三旧改造办牵头,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参与,根据征询、摸查情况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改造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内容包括:

  1、现状核查情况:土地和建筑性质、权属等情况;

  2、规划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改造范围、功能分区、具体地块的界址坐标、用地规模、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历史文化保护、开发模式等规划内容,以及具体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划控制要求;

  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临迁费等;

  4、改造成本分析和资金平衡方案;

  5、改造计划和实施步骤;

  6、现状、历史资料:图片、影像等;

  7、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房屋征收方案;

  8、涉及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附上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核查表、征地补偿协议及兑现凭证、落实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三旧改造办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交易。

  招标文件应包括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年限、规划条件等,以及招标起始价、保证金、滞纳金、缴款方式、缴款期限等事宜。

  改造地块的地价根据规划条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出的改造地块地价和拆迁补偿成本须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改造地块地价作为招标起始价进行竞投。

  改造地块的地价和拆迁补偿成本由市三旧改造办在三家以上同时拥有房屋和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摇珠或抽签形式确定一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和互联网发布,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竞投人提交竞投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竞投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评估法是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技术标占20%,商务标占80%,即技术分=100×20%;商务分=100×80%。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为竞投人的总得分。

  一、技术标主要组成部分为:资质和业绩、补偿安置方案、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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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抚政发15号文发布]
[1998-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以下简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出售,是指企业产权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按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市场,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有偿转让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

第三条 企业产权出售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第四条 企业产权出售可以采取:整体出售、分割出售、分期付款出售、零字出售、补贴出售、先租后售、重组出售、破产出售,以及出售经营权、使用权等。

第五条 企业产权出售主要通过契约形式或公开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内外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购买我市企业产权。

第三章 企业产权出售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产权出售程序如下:

(一)经企业充分酝酿,内外沟通,形成企业产权出售意向;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运营机构申请立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清理被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三)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部门;

(四),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五)将论证结果形成意见报国资委或授权单位审批;

(六)国有资产部门按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由市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一条龙服务,每周一次,统一办理各类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产权出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状况;

(三)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四)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企业产权出售达成协议后,由产权交易市场签署《企业产权出售确认书》,并组织成交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售企业(车间、分厂)概况;

(二)出售企业产权的价格;

(三)付款方式;

(四)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五)原企业(车间、分厂)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六)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买卖双方商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企业产权出售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可列财政支出退给企业,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也可委托市信托公司将其款贷给企业,并给按规定利率的50%计息和不超过3年还款期的优惠。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即收即退(贷)的方法从速办理。

第五章 职工安置

第十一条 企业出售,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被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被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解除原有身份,可采取工龄买断等办法加以解决。有条件发给安置费的,其安置费标准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职工安置费= 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K

——————————— *职工本人工龄

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龄

其中: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1小于等于K小于等于3(1--3是倍数关系)



第十二条 出售企业,要优先安置退休人员。如有能力的出售企业可以上年度企业全部离退休费用为标准(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次性缴纳三年的安置费用,社会保险总公司可负责对其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出售企业如能在一次性缴纳安置费的基础上,按照每名离退休人员1.5万元的标准,另行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交性缴纳基本医疗和冬季取暖费用的,社会保险总公司可参照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冬季取暖费管理办法,负责对这两项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必须补缴。

第十三条 出售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托管,并按《抚顺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分流下岗职工实施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发[1997]35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出售企业各种应收款项发生的呆、坏账,凡符合“两则”规定的予以剔除;也可以按转制时应收账款余额的1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从资产中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产权购买者一次性付清企业全部价款的,按出售价格优惠30%;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集体或经营者集团购买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有优先购买权。对成交价款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购买者在取得符合约定条件的担保前提下,经市国资办同意,可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

第十六条 企业出售后,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处置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继续实行租赁方式,交纳土地税费。如土地随资产一并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其土地资产按评估地价的100%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七条 承债式购买企业,购买者偿还被收购企业的债务,五年内可直接进入企业成本。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出售经清产核资后,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核销的流动资产,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统一安排处理;呆、坏账核销和盘亏、潜亏、资产报废认定,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进行资产变现时,对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为“零”或者为负数的企业,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政府给予所得税返还原则不超过五年的优惠政策。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增量部分予以照顾。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零字出售,必须承担出售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优先出售给企业全体职工或大部分职工,如出售给自然人,应缴纳相当于企业有效资产30%的资金或资产做为保证金交市国资办,获得企业的产权(如数额较大可在2--3年内分期分批交齐)。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中界定为国有资产没有出售的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等),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营运机构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产权出售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抚委发[1997]23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出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市其它政策有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其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管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统称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流转交易平台。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批准、核实、审批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
  (三)岳麓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核实、审批,由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门(含国土、农经、林业职能)依法办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审查批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方案。
  第四条 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具体承办市辖五区内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经土地综合整治后产生的耕地指标置换为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统一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交易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面积较大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也可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
  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以下统称为交易)。
  第六条 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土地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市交易的标的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
  (三)已确权登记发证,且无权属纠纷;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五)符合国土资源、农经和林业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交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为交易委托人,负责流转交易方案的拟订、送交议定、报审工作,负责成交合同的履行及权利范围内的监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材料的议定、核实、批准手续后,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
  流转方案、交易委托书和交易的公告及须知中交易条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应于交易前20日发布。
  公告载体为市、县(市)主要平面媒体、国土资源网、农经网、林业网、农村当地经常性发布公开信息的场所,必要时可扩大公告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加公告信息发布的次数。
  第十三条 委托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在拟交易土地所在地书面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宗地开发状况、了解宗地权属、规划情况以及承包经营土地和林地投入产出的现状等。
  (二)竞买人应按交易须知要求提出竞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买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需按交易公告和须知所载明的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优先购买权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投标、竞买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公告所指定的场所进行。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设有底价的,在达到底价的基础上,实行价高或高分者得的规则。拍卖和挂牌最高应价人或招标最高得分人为竞得人。在最高应价或最高得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竞得权。
  其他交易方式由委托人、交易中心和竞买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交易成交时,委托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
  自成交确认之时起,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与委托人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的定金(不超过成交额的20%)。竞得人和委托人双方相互承担定金的责任和行使各自的定金权利。
  委托人、竞得人应按照交易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委托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交易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买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五)其他必须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委托人解除委托的;
  (二)土地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应当接受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监察等部门和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交易委托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流转合同生效后,交易当事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益变更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
  委托人应配合竞得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市、县(市)林业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林权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红线图;
 (三)地籍权属证明文件和测绘成果图;
 (四)规划设计条件书;
 (五)有地面建筑物的出具权属证明文件;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七)核算或地价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须经合法程序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核、同意及批准程序后,向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土地利用及环境保护的监管约定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范本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章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拟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村民增收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市)农经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三)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
  (四)承包土地现状图;
  (五)《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人的,还应当依法召开成员大会对流转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须经合法程序批准;承包经营土地流转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同时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县(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部(含农经职能)核实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批准、核实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水利设施;用途、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农民增收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的监管约定、服务承诺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批准、核实材料。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农经部门提供。
  第三十一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分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章 林权流转交易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林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林地的地点、产权构成、面积、林木种类、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森林蓄积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林业部门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资料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书;
  (三)流转林地资源状况现状调查成果及资源现状图;
  (四)《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拟定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向市、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林权流转面积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批程序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地面附着物、林木种类、珍稀动植物、地下矿藏及开采;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森林蓄积增长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及防火监管约定;其他交易条件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林权流转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林业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林木树种种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承包人、受让人、接包人、承租人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1年。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林权的流转,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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