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22:59:11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1)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群体性发热疫情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群体性发热疫情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因流感等疾病引起群体性发热疫情。因其发热症状相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群众的恐慌。为了规范各地对此类疫情的报告与处理,及时与非典疫情进行鉴别,同时加强对流感、麻疹等易引起群体性发热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疾病监测工作。根据本地区历年传染病流行的特点规律,科学预测传染病的流行趋势,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向社会发布疫情和预防控制信息。

二、做好鉴别诊断工作。目前,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形势仍然严峻,同时又是一些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当疫情发生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和医疗机构加强合作,根据发热病人的接触史、免疫接种史、临床症状、体征和血清学检查结果等,做好非典与其它传染病包括流感、麻疹等具有相似症状传染病的鉴别诊断工作,并依据不同疾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工作。

三、加强重点传染病的病原学诊断与监测工作。各地要在常规传染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暴发疫情标本的采集以及病原学检测与诊断。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规律,做好相关诊断试剂的储备以及快速诊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流感监测工作中要重点做好对流感病毒毒株的分离及抗原变异情况监测,尤其是甲3型流感毒株。

四、根据本地传染病的流行规律,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人群的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一旦发现人群免疫屏障薄弱等问题,可及时采取预防接种等保护性措施。

五、要高度重视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人群高度聚集场所的监测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切实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严防疫情蔓延。发生群体性发病时,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诊断和排除,并做好群众的宣传和安抚工作。

六、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上报。

七、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了解有关传染病的预防知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疾病的流行与预防,避免产生恐慌心理。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一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1日,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的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仲裁工作系新开办的业务,如在执行中经费确有困难,请各地财政部门在核定该部门公用经费时,适当考虑这一情况,予以解决。

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措施。劳动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二、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五元。鉴证费由企业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每年按劳动合同鉴证费总额的1%上交劳动部。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五、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六、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七、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八、败诉方当事人是单位的,仲裁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企业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
九、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十、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十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十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十三、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1.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2.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资料费、宣传教育费等。
十四、本暂行办法下达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鉴证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不作调整;本暂行办法下达后,鉴证费和仲裁费的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一切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六、各地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决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报劳动部。
十七、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十八、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