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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24:47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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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八年一月四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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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发展民营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民营经济三年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发展民营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民营经济三年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发展民营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民营经济三年目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宜春市发展民营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如下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综合奖和单项奖。
2、“五十强”民营企业。
二、考核办法
(一)对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企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上交税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户数。总分前三名者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和上交税收两项指标设置单项先进奖,按相应考核指标单项得分,剔除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后,取排名第一的县(市、区)为该项目的单项先进。具体记分办法如下:
1、基本分:总分100分
(1)企业增加值(20分):按当年实际完成数占市政府下达目标的比例最高者为第一名,记满分,其余按其完成目标比例占第一名完成目标比例计分;
(2)销售收入(20分):按当年实际完成数占市政府下达目标的比例最高者为第一名,记满分,其余按其完成目标比例占第一名完成目标比例计分;
(3)上交税收(40分):按当年实际完成数占市政府下达目标的比例最高者为第一名,记满分,其余按其完成目标比例占第一名完成目标比例计分;
(4)规模以上民营企业(20分):当年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指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户数增幅排名第一的记10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重记分;当年纳税额超百万元(含百万元)民营企业户数增幅排名第一的记10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重记分。
2、附加分:①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1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2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3分。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一个项目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一个项目加1分。
(二)对“五十强”民营企业的考核。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排名前50名的即为“五十强”民营企业。具体考评办法如下:
1、参评条件:
参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
(1)企业必须做到“四不”:不偷漏欠税收,不欠利息、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
(3)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当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考核办法: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排名第一的记20分,其它企业按其占第一名的比重记分。
(2)销售收入(10分):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排名第一的记10分,其它企业按其占第一名的比重记分。
(3)安置就业人员(20分):企业安置就业人员排名第一的记20分,其它企业按其占第一名的比重记分。
(4)上交税收(50分):企业当年上交税收排名第一的记50分,其它企业按其占第一名的比重记分。
三、考核依据和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次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数据如实填写盖章后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资料,经与市统计、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营企业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呈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对评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单项先进县(市、区)、“五十强”民营企业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
奖励标准为:
1、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单项先进县(市、区)每个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五十强”民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在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5%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民营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该企业的发展。
同时被评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五十强”民营企业的,两边均发奖牌和荣誉证书,但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
本办法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办质[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标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严重性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由于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关部门制定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环境指标,以及《规划》的颁布实施,基本形成了控制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技术标准体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在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各地要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学习《规范》,对有关人员进行室内环境污染与控制知识的培训。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作好材料进场检验工作,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积极引导和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贯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改进施工工艺,开展洁净生产。

  三、建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四、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备案机关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同意备案。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现任单位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 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现任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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