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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3:42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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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交通部 劳动部


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1994年1月21日,交通部、劳动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工作,选拔和培养具有高技能的人才,发挥他们在生产实践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和《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劳培字〔1990〕15号),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行业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操作难度大、技能要求高的专业(工种)设置,并按专业或工种确定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专业(工种)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件〕。
二、任职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修,在学习、推广、应用、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在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三)有3年以上的技师资格,在本企业、本专业(工种)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评审高级技师应按高级技师任职和考核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其重点应考核:
(一)被聘为技师后的工作业绩。
(二)在生产实际工作中解决关键项目和处理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本专业(工种)以外的相关工种的知识和技能。
四、组织领导和评审程序
(一)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提出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试点单位、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总结交流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制定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办法等。
(二)交通部成立高级技师考核委员会,负责直属单位和双重领导港口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
实行高级技师评聘的部属单位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考核组织成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3。
(三)部属单位、双重领导港口考评高级技师,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高级技师考评组织考核后,填报《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部统一印制)及有关材料,报部高级技师考核委员会考评。考评合格后,由交通部核准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四)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已建立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站(所)的地区,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由各地区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站(所)负责;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地区,可由当地工人考核委员负责组织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当地劳动厅(局)核准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五、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在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高级技师。其聘任数额、聘期、职责、津贴标准和有关待遇由各单位自主确定。
(二)各单位对高级技师要进行定期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三)高级技师脱离生产岗位,应予解聘。
六、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试点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附件: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专业(工种)范围及职务名称
专业名称 职务名称
一、汽车维修专业 汽车维修高级技师
1.汽车维修工
2.汽车维修电工
3.汽车维修钣金工
4.汽车喷油泵调试工
5.汽车检测工
二、高速公路养护专业 高速公路养护高级技师
6.公路养护工
三、装卸机械修理专业 装卸机械修理高级技师
7.电动装卸机械修理工
8.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
9.装卸机械电器修理工
四、公路工程机械专业 公路工程机械高级技师
10.平地机操作工
11.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

12.筑路机械修理工
五、水上工程专业 水上工程高级技师
13.水上起重工
14.水上打桩工
15.水工工程潜水工
六、航道工程专业 航道工程高级技师
16.航道钻探工
17.航道爆破工
18.测深仪修理工
七、航道测量专业 航道测量高级技师
19.航道测量工
20.疏浚测量仪器修理工
21.无线电定位仪修理工
八、救捞潜水专业 救捞潜水高级技师
22.海上救捞潜水员
九、交通工程勘测专业 交通工程勘测高级技师
23.工程地质、工程施工钻探

24.工程测量工
25.建筑材料、土工试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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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自2013年3月15日起废止。
  
                             部 长 苗圩
                            2013年3月15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2011〕22号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6〕2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级次编报。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级次将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配备标准、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内容,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度预算时一并批复各部门、各单位。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按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属基本支出预算或经常性专项预算安排的项目,经省财政厅确认预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先实施采购活动,待预算批准后,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手续。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出现结余资金,应相应核减政府采购预算,结余资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调整用于部门或单位其他新增项目。已办理政府采购确认书超过两年但未实施采购的,其对应的采购预算资金将视同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平衡预算。

第十条 结余资金需调整用于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单位支出,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等制度,切实加强与省财政厅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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