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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35:19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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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08〕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各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地市级(三级)应急响应
4.3 县(市、区)级(四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范围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的有效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7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06]17号)和《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的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及市长、县(市、区)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三级,下同)和县(市、区)级(四级,下同)两级。
1.2.1 市级:在全市较大范围或港北区、桂平、平南等主要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地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县(市、区)级:在两个以上乡(镇)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县(市、区)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l.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地级市和地方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总指挥: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市人民政府信息科、南宁铁路局贵港火车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自治区粮食局贵港粮食储备库有关负责人。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电话:4528088),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人民政府信息科、南宁铁路局贵港火车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自治区粮食局贵港粮食储备库等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l)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l)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和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建议。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建立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制订应急粮食供应方案,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做好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工作。
(3)市财政局参与制订应急粮食供应方案,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市粮食局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5)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市经委、市交通局、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南宁铁路局贵港火车站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调运需要。
(8)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9)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10)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12)市粮食局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会制订贵港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市公安机关负责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其他有关部门在贵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各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和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对粮食市场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发展改革、物价和商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本地方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市级应急响应
4.2 .1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 请示启动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l)动用市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500吨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本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市本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由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贵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储备粮调拨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动用本市储备粮仍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同时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购应急粮食。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3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 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贵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市和县(市、区)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充实市粮食储备,优化市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储备一部分成品粮、食用油,提高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重点保证缺粮地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需要。
5.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市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将本级粮食储备落实到位。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5.l.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如实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库存量等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确定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贵港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应急加工和供应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同时,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给粮食加工应急企业,改造或建设一个带有备用的柴油机动力系统的大米加工车间,从而确保在电力断供时能把稻谷加工成成品米。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财政要增加对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的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扶持,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市分行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各县(市、区)相应对本级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贵港市和县(市、区)粮食储备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7.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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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五批取消和调整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6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2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  ┃  部 门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注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自治区计生委 ┃  1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        ┣━━━━╋━━━━━━━━━━━━━━━╋━━━━━━━━━━━━━━━━╋━━━━┫  ┃自治区地税局  ┃    ┃               ┃                ┃    ┃  ┃        ┃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    ┃  ┃        ┃    ┃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实施细则》          ┃    ┃  ┣━━━━━━━━╋━━━━╋━━━━━━━━━━━━━━━╋━━━━━━━━━━━━━━━━╋━━━━┫  ┃自治区安全生  ┃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品容器定点生 ┃                ┃    ┃  ┃产监督管理局  ┃    ┃产企业审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        ┃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自治区食品药  ┃  5  ┃               ┃                ┃    ┃  ┃        ┃    ┃核发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品监督管理局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6  ┃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7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自治区文化厅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8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9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  ┃    ┃  ┃自治区公安厅  ┃    ┃通行证核发          ┃检查条例》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10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    ┃  ┃自治区人事厅  ┃  1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 ┃                ┃    ┃  ┃        ┃    ┃               ┃继续教育条例》         ┃    ┃  ┣━━━━━━━━╋━━━━╋━━━━━━━━━━━━━━━╋━━━━━━━━━━━━━━━━╋━━━━┫  ┃自治区教育厅  ┃  12 ┃扫除文盲教育使用教材审定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  ┣━━━━━━━━╋━━━━╋━━━━━━━━━━━━━━━╋━━━━━━━━━━━━━━━━╋━━━━┫  ┃自治区水利厅  ┃  13 ┃用水计划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自治区粮食局  ┃  14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  ┃        ┃  15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自治区工商局  ┃    ┃               ┃                ┃    ┃  ┃        ┣━━━━╋━━━━━━━━━━━━━━━╋━━━━━━━━━━━━━━━━╋━━━━┫  ┃        ┃  16 ┃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        ┃    ┃  ┗━━━━━━━━┻━━━━┻━━━━━━━━━━━━━━━┻━━━━━━━━━━━━━━━━┻━━━━┛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  ┃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交地方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                      ┃  ┣━━━━━━┳━━━━┳━━━━━━━━━━━━━━━━┳━━━━━━━━━━━━━━━┳━━━━━━━┫  ┃原实施机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  ┃      ┃    ┃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    ┃               ┃       ┃  ┃      ┃  1  ┃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    ┃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               ┃       ┃  ┃      ┣━━━━╋━━━━━━━━━━━━━━━━╋━━━━━━━━━━━━━━━┫       ┃  ┃ 建设部  ┃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自治区建设厅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    ┃(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               ┃       ┃  ┃      ┣━━━━╋━━━━━━━━━━━━━━━━╋━━━━━━━━━━━━━━━┫       ┃  ┃      ┃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    ┃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    ┃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               ┃       ┃  ┣━━━━━━╋━━━━╋━━━━━━━━━━━━━━━━╋━━━━━━━━━━━━━━━╋━━━━━━━┫  ┃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       ┃  ┃ 农业部  ┃  4  ┃                ┃               ┃自治区农牧厅 ┃  ┃      ┃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护条例》           ┃       ┃  ┣━━━━━━╋━━━━╋━━━━━━━━━━━━━━━━╋━━━━━━━━━━━━━━━╋━━━━━━━┫  ┃      ┃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  5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格核准             ┃               ┃       ┃  ┃      ┣━━━━╋━━━━━━━━━━━━━━━━╋━━━━━━━━━━━━━━━┫       ┃  ┃      ┃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6  ┃                ┃实施细则》          ┃       ┃  ┃      ┃    ┃变更审批            ┃               ┃       ┃  ┃      ┣━━━━╋━━━━━━━━━━━━━━━━╋━━━━━━━━━━━━━━━┫       ┃  ┃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7  ┃                ┃               ┃       ┃  ┃      ┃    ┃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商务部  ┃  8  ┃                ┃               ┃自治区商务厅 ┃  ┃      ┃    ┃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9  ┃                ┃               ┃       ┃  ┃      ┃    ┃立及变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10 ┃                ┃               ┃       ┃  ┃      ┃    ┃变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11 ┃                ┃               ┃       ┃  ┃      ┃    ┃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               ┃       ┃  ┃      ┃  12 ┃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    ┃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               ┃       ┃  ┃ 文化部  ┃    ┃                ┃               ┃       ┃  ┃      ┣━━━━╋━━━━━━━━━━━━━━━━╋━━━━━━━━━━━━━━━┫       ┃  ┃      ┃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   ┃               ┃       ┃  ┃      ┃  13 ┃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自治区文化厅 ┃  ┃      ┃    ┃性演出审批           ┃               ┃       ┃  ┣━━━━━━╋━━━━╋━━━━━━━━━━━━━━━━╋━━━━━━━━━━━━━━━┫       ┃  ┃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文物局  ┃  14 ┃                ┃               ┃       ┃  ┃      ┃    ┃播类节目审批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卫生部  ┃  15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自治区卫生厅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                     ┃  ┣━━━━━━━━┳━━━┳━━━━━━━━━━━━┳━━━━━━━━━━━━━━┳━━━━━━━━━━┫  ┃原实施机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  1 ┃麻黄素运输许可     ┃              ┃市、县公安部门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自治区公安厅 ┃  2 ┃运输特殊化学物品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市、县公安部门   ┃  ┃        ┣━━━╋━━━━━━━━━━━━╋━━━━━━━━━━━━━━╋━━━━━━━━━━┫  ┃        ┃   ┃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  ┃        ┃  3 ┃            ┃              ┃市、县公安部门   ┃  ┃        ┃   ┃许可          ┃安全法》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市、县水利行政主管 ┃  ┃自治区水利厅  ┃  4 ┃河道采砂批准      ┃              ┃          ┃  ┃        ┃   ┃            ┃条例》           ┃部门        ┃  ┣━━━━━━━━╋━━━╋━━━━━━━━━━━━╋━━━━━━━━━━━━━━╋━━━━━━━━━━┫  ┃        ┃  5 ┃办理木材运输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  ┃        ┃   ┃            ┃              ┃门         ┃  ┃自治区林业局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 ┃  ┃        ┃  6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          ┃  ┃        ┃   ┃            ┃施条例》          ┃管部门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设区的市城市建设行 ┃  ┃自治区建设厅  ┃  7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政主管部门     ┃  ┣━━━━━━━━┻━━━┻━━━━━━━━━━━━┻━━━━━━━━━━━━━━┻━━━━━━━━━━┫  ┃  三、合并同类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并为4项)                           ┃  ┣━━━━━━━━┳━━━┳━━━━━━━━━━━━┳━━━━━━━━━━━━━━┳━━━━━━━━━━┫  ┃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  ┃        ┃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  ┃        ┃   ┃药品购用印鉴卡》发放  ┃条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  ┃自治区卫生厅  ┃   ┃            ┃              ┃          ┃  ┃        ┣━━━╋━━━━━━━━━━━━╋━━━━━━━━━━━━━━┫          ┃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        ┃  2 ┃            ┃              ┃          ┃  ┃        ┃   ┃品专用卡》发放     ┃条例》           ┃          ┃  ┣━━━━━━━━╋━━━╋━━━━━━━━━━━━╋━━━━━━━━━━━━━━╋━━━━━━━━━━┫  ┃        ┃  3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  ┃          ┃  ┃        ┃   ┃            ┃管理条例》         ┃          ┃  ┃自治区文化厅  ┃   ┃            ┃              ┃文化经营活动许可  ┃  ┃        ┣━━━╋━━━━━━━━━━━━╋━━━━━━━━━━━━━━┫          ┃  ┃        ┃  4 ┃文化经营活动的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  ┃          ┃  ┃        ┃   ┃            ┃管理条例》         ┃          ┃  ┣━━━━━━━━╋━━━╋━━━━━━━━━━━━╋━━━━━━━━━━━━━━╋━━━━━━━━━━┫  ┃ 自治区质量  ┃  5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 ┃  ┃        ┣━━━╋━━━━━━━━━━━━╋━━━━━━━━━━━━━━┫          ┃  ┃ 技术监督局  ┃   ┃            ┃              ┃可         ┃  ┃        ┃  6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  ┃        ┃  7 ┃黄河(含一级支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修建跨河(湖、渠、  ┃  ┃        ┃   ┃湖泊上兴建工程许可   ┃              ┃          ┃  ┃自治区水利厅  ┃   ┃            ┃              ┃沟)、临河(湖、渠、 ┃  ┃        ┣━━━╋━━━━━━━━━━━━╋━━━━━━━━━━━━━━┫          ┃  ┃        ┃  8 ┃修建跨河、跨渠(沟)、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沟)工程许可     ┃  ┃        ┃   ┃河、临渠(沟)工程许可  ┃              ┃          ┃  ┣━━━━━━━━┻━━━┻━━━━━━━━━━━━┻━━━━━━━━━━━━━━┻━━━━━━━━━━┫  ┃  四、变更项目名称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  ┣━━━━━━━━┳━━━┳━━━━━━━━━━━━┳━━━━━━━━━━━━━━┳━━━━━━━━━━┫  ┃  部门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的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  ┃        ┃  1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  ┃原油经营资格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自治区商务厅  ┃   ┃经营资格审批      ┃              ┃          ┃  ┃        ┃   ┃            ┃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  ┃        ┣━━━╋━━━━━━━━━━━━╋━━━━━━━━━━━━━━┫          ┃  ┃        ┃   ┃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              ┃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 ┃            ┃成品油经营许可       ┃          ┃  ┃        ┃   ┃初审          ┃              ┃          ┃  ┗━━━━━━━━┻━━━┻━━━━━━━━━━━━┻━━━━━━━━━━━━━━┻━━━━━━━━━━┛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1日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保护、通讯、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路况数据。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及方案。
  第八条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九条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设置和维护标志、标线,保持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完好。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二条 当高速公路存有积水或者积雪,影响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并及时清除积水或者积雪。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部分封闭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路段、作业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负责养护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


第三章 公路保护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倾倒垃圾;
(三)练车、试刹车;
(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
(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
  (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
  (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但是,经依法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载货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经检测发现超限的车辆,应当卸载。卸载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已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路段的实际报省人民政府划定;新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转移处理,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发生险情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险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置公告牌,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微机联网收费。
  收费单位必须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收费业务规范,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单位可以拒绝通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速公路收费单位必须向交付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收费及其他网络系统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设和维护,并提供服务。
  收费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维护网络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代为建设和维护,费用由收费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规范,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营,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运营和服务的需要设置服务区或者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汇总所经营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路况、施工作业、气象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有关信息,下达调度指令,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服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 因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致使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管理人员可以先行处理,同时报告指挥调度中心,组织调度交通和区域分流。
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通过公共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等发布信息,关闭收费站入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疏导设施。
  关闭高速公路的原因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通行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应当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行车道。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于就近的活动隔离栅进行掉头。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及时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负责养护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高速公路,或者不执行高速公路的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和方案,或者发生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情况,不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因未依法履行养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因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分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报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载货车辆拒绝接受检测强行通过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滞留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单位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案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收费单位对采用强行通过或欺骗手段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除补收车辆通行费外,可以加收一倍的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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