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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7:15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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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厦海政〔2008〕11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厦门市海沧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促进本辖区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政府鼓励本辖区民营企业为扩大经营业务进行融资,并对融资担保费给予补贴。

  第三条 享受融资担保费补贴的担保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融资项目符合海沧区产业政策;

  (二)由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融资担保费补贴标准为单个融资项目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

  第五条 申请担保费补贴的民营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融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月前7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材料齐全)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民营企业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沧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已支付的融资担保费票据复印件;

  (六)企业自然人股东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必要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八条 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从区财政扶持民营企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融资担保费补贴。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区政府收回其融资担保费补贴,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融资担保费补贴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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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
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效控制消费基金增
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纳入机关、
事业单位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工资支出的
专项资金。
凡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均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
资基金管理。
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统计、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由省人事
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
第六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领取,由本级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核发,每年换发一次;隶属关系变更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申请变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本单位基本存款
帐户中支取工资额,并将使用情况如实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隶属关系
将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30日内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单位,并抄送
有关银行。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
基金按季度分月使用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工资基
金管理手册》上签章后,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当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可参照上年同期
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实际,编制季度、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基金累计额,不得超过
当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当季度节余的,可结转下季度使用,但不得提前支
取下季度工资基金。
第十二条 单位增减人员或政策性增资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申请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经批准后,相应核增或核减工资基金使用
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台
帐》,记录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当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手续进行审查,
并记录支付情况。对手续不完备的,应当拒绝支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
资基金管理。
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人事行政部门
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情节严
重的,由财政等部门暂停拨付工资及有关款项:
(一)未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擅自发放工资的;
(二)未经审核《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者超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
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发放工资的;
(三)未按规定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工资的;
(四)匿报、瞒报工资总额的。
对违反本办法、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
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垫支、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或在国家工
资政策之外发放工资和实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国
库。
第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日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基层文化教育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教育部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基层文化教育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15日)
文社图发〔2002〕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现就做好基层文化教育资源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化、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设施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切实做好基层文化教育工作。

  二、现有的各类文化设施要坚持为群众服务,为青少年学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要求,各地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等单位要对中小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对普通高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和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文化宫等群众文化设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面向基层,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并增加开放时间。在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要经常举办适合青少年学生参加的文化活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缺乏的地区,要在创造条件新建、改扩建一批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的同时,积极挖掘现有群艺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的内部潜力,努力开辟青少年文化活动场地,并为开展社区教育提供服务。

  三、各级各类学校的内部设施,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和满足师生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可采取无偿或低廉租用等方式为广大群众服务,提高学校内部各种场馆、多功能教室等设施的使用率。合理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城乡闲置的学校设施,开展社区文化和社区教育活动。

  四、各级文化、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教育系统的文艺工作者、中小学教师及其他行业部门文艺骨干的作用,努力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各地群艺馆、文化馆要开办适合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类文艺讲座、文艺培训班、辅导班等,提高他们的文艺素养和文艺活动的组织能力。群艺馆、文化馆业务干部要经常深入到中小学辅导学生开展文化活动。农村乡镇文化站、儿童文化园可聘用中小学教师担任文化辅导员,城市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要动员和组织学校退休教师在自愿的基础上担任文化辅导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要利用课余时间积极主动地参与当地群众文化和教育培训活动。

  五、各级文化、教育部门要利用现有的教育电视频道,积极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共享工程”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图书、文物、电影、美术、音乐各类艺术作品等优秀民族文化艺术资源,通过网络传送到基层,为群众服务的重点文化建设项目。要发挥教育电视频道覆盖面广、接收站点多的优势,利用教育电视频道传输文化信息,逐步在广大城乡各类学校形成网点,扩大“共享工程”的受益面,丰富中小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提高城乡劳动者、社区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六、各级文化、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社图发[2001]22号)精神,密切合作,在老年大学教材编写、师资培训和教学管理上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人才优势。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高等院校定期开办老年教育师资培训班,有条件的成人学校要积极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利用中国教育电视台现有条件合办老年文化、教育专栏,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专门的老年节目频道,开展远程老年教育,定期讲授老年大学课程,介绍老年大学活动,逐步解决目前老年大学数量较少、设施不足的问题,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满足老年人对各种文化知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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