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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9 02:35:53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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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表彰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种类:设立“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龙江技能大奖”和“龙江技术能手”授奖对象为在技术技能方面成绩突出的个人。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奖励主体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上述奖项每4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评审机构:设立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下设专家评审组和办公室。专家评审组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2/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龙江技能大奖”申报条件:凡黑龙江省境内各类企业技能劳动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龙江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居前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龙江技能大奖”。

  (一)在省内本职业(工种)技术创新、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有关技术部门认定或获省(行业)奖励。

  (二)在本职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具备本职业(工种)某种绝技绝活,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省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企业、行业重大奖励。

  (四)国家一类竞赛前10名获得者。

  “龙江技术能手”申报条件为:黑龙江省境内各类企业的技能劳动者,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居前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龙江技术能手”。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方法,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省内龙头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获得者。

  (五)省级一类竞赛前3名获得者。

  (六)其他适宜表彰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照申报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下而上地做好推荐人选申报工作。中直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核推荐,地市无主管部门的由省行业协会组织审核推荐。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龙江技能大奖”。

  1.《龙江技能大奖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近4年获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证书、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原件并附复印件各1份;

  4.申报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6寸工作照4—4—张;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龙江技术能手”。

  1.《龙江技术能手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近4年获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证书、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原件并附复印件各1份;

  4.申报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评审程序:各地市、各部门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报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和评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候补人选,并在媒体上公示一周。通过公示的候选人由办公室提交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因未能通过公示产生的空缺,由候补人选按公示顺序补充。

第四章 评选奖励

  第八条 奖励名额:“龙江技能大奖”每次表彰20人,由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市及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人数按比例确定推荐名额;“龙江技术能手”每次表彰100人。

  第九条 表彰奖励:“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获得者在评选表彰当年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经费渠道: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准拨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对获得“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的人员,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证书,追究当事人和经办人责任,在全省范围内通报,4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评选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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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进行公示。

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nan.gov.cn)和河南招标采购网(http://www.hnzbcg.com.cn)为指定公示媒体。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政府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公示,同时,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项目、价格等。

第五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束的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拟定成交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发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若无供应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采购结果报告。

采购结果报告应说明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情况,包括公示内容、质疑情况以及质疑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供应商或相关机构认为拟定成交结果有失公正或存在疑虑,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提供相关材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九条 供应商或相关机构对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书面投诉。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视情况作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组织专家重新评定等决定。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非相关部门提出的;

  (二)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四)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或投诉的;

  (五)质疑供应商或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港、澳、台影视机构来大陆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加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港、澳、台影视机构来大陆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加强管理的通知
(l996年6月5日)

一、重申各地广播电视机构、影视公司及相关单位与港、澳、台广播影视机构(含独立制作人)合拍、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日,必须经我部批准。各地广播影视机构(含影视公司)请港、澳、台广播影视制作人、导演、演员、编剧等协助制作节目,(广播节目、电视剧、综艺节目、专题节目等),也须经我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拍摄的,一经查出,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不得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放。

二、各级电台、电视台不得将播出时段提供给港、澳、台广播影视机构和个人播放节目,如个别地方有特殊需要,与对方合办节目,须经我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与港、澳合拍、协拍电视剧,须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即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5号),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仍按广发外字 [1994]43 89号文件执行。合拍电视剧要严格按批准的合同进行。

四、与港、澳、台合拍、协拍影视节目,要认真贯彻社会效益为主,适当考虑经济效益的原则,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应注意派素质好的人员参加工作;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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