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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0:55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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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子女在莞居住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新莞人出具在莞居住时间证明;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政府宣教办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5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部门根据新莞人就业情况,负责出具务工就业证明。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莞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负责出具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城建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卫生保健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查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新莞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凡年满6至15周岁,有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我市有暂住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新莞人子女,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父母服务所在镇街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且其父母在我市参加三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情况。各镇街宣教办在每年4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市教育局在每年5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提供的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要求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到服务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6月。

(三)计算积分。各镇街宣教办在受理时间结束后,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计算出申请人的积分。

(四)确定入读名单。各镇街宣教办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确定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安排就读学校。通过积分制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新莞人子女,由镇街宣教办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七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三)东莞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四)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条 新莞人子女(非义务教育起始年级)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后,才能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要将学生学籍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



附件: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附件: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我市有暂住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且在我市参加三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遵纪守法的新莞人子女。

第二条 在小学阶段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小学阶段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新莞人子女,不具备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第三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方案共有十一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200分;第十、十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母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30分)

1、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20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本科学历的,每人15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大专学历的,每人10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每人5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称及国家职业资格(30分)

1、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每人15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每人10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每人5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东莞服务年限(30分)

服务年限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服务年限可以进行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社保(30分)

参加社保年限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进行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社保个人账户对账单)。

(五)居住条件(20分)

在东莞购房或自建房并居住的20分(提供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10分)

1、应结扎已结扎或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10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结扎证或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2、连续2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6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3、连续1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3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七)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累计纳税额或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额(30分)

投资兴办工商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
累计纳税额

(万元)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个人纳税
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额(万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有投资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投资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者,提供工商执照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个人所得税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参加志愿者服务(10分)

志愿者星级
相应服务时数(小时)
分值

五星或以上
500或以上
5分/人

四星
400
4分/人

三星
300
3分/人

二星
200
2分/人

一星
100
1分/人


申请人父母双方参加志愿者服务可以进行累计积分,申请人参加志愿者服务,也可按相应的服务时数,取得相应的分值,可以累计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提供镇街团委出具的服务时数证明材料)。

(九)接受教育(10分)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2、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3、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申请入读初一年级:

1、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2、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3、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4、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6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5、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6、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0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十)加分(30分)

1、在莞期间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加15分/人/次;

2、在莞期间获得镇街表彰,加10分/人/次。

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扣分(30分)

曾经受过劳动教养或其他刑事处理的,扣20分/人/次,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第五条 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为真实有效的原件,一经发现伪造,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 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八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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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了放活河套灌区毛渠林带的经营管理权,实惠农民、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充分调动农民在毛渠上造林、育林、务林的积极性,加快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农田防护林和商品林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套灌区毛渠林带,包括河套平原、乌兰布和沙区绿洲、明安川平原和阴山山前冲击扇、井灌区在内的所有毛渠上营造的林带。

  第三条 河套灌区毛渠林带采伐管理要坚持农民利益优先兼顾生态效益和自主经营、采造结合的可持续经营原则。

  第四条 将河套灌区毛渠作为商品林宜林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河套灌区毛渠林带实行动态资源管理的办法,造、采相抵,保持相对稳定的资源数量,实行宽松的采伐管理政策。

  第六条 鼓励农民在毛渠上以育代造,培育合格苗、大杆苗和短轮伐期用材林,树种选择、采伐年龄由农民自主决定。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毛渠林带采伐管理程序,委托乡镇林工站核发采伐许可证。林权所有人持林权证、身份证明、采伐申请表,直接到所在地镇、苏木林工站申请采伐许可证,林工站接到采伐申请后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无林权证的,持村委会出具的林权证明、身份证明、经村委会盖章后的采伐申请表,到所在地镇、苏木林工站申请采伐许可证,林工站接到采伐申请后在林木所在村组进行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镇、苏木林工站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发证情况汇总报旗县区林业局林政管理部门。采伐申请表式样由市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毛渠林带采伐免征育林基金。

  第九条 林权所有人在领取采伐许可证的同时,要与镇、苏木林工站签订更新保证合同书。更新保证合同书式样由市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加大毛渠林带采伐管理政策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台及各种新闻媒体和各种会议机会,大力宣传毛渠林木采伐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主动为农民在毛渠上开展植树造林和更新采伐提供技术指导、市场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基层林工站自身建设。各旗县区林业局、镇苏木党委、政府要重视基层林工站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工作效率。要为林工站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活是多彩、丰富的,情与理的交融、法与情的冲突,一直困扰着世人。随着新世纪的开始,我国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快速增加,所以今天在社会频繁的经济交流中,出于对交易伙伴的不信任及防备,违约金条款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然而,违约金条款在保障交易安全性的同时,其本身的合理与否,往往又会成为交易的不安全因素。违约金的调整制度因此应运而生,下面,笔者从现实生活中较常见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角度,谈谈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调整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条规定是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也是整个违约金调整制度的基础,但其中留有大片法律空白,如实际损失如何界定,过高和过低的界限何在等具体操作中的关键问题均未能加以规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为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提供了幅度上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第16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吸收了之前司法解释工作的成果并进一步加以了明确。
但如果“造成的损失”这一参照基数无法确定,上述30%的标准实际上为一纸空文,无法操作。好在相对于其他违约金纠纷中损失的难以认定,逾期付款造成损失的认定相对有据可循。通说认为,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应由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包括追款费用、诉讼费用等)两部分组成。
利息损失的计算,笔者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主要理由为:
1、经营者的资金一般来源于银行的贷款而非自身在银行的存款;
2、以存款利率为标准将导致违约人的违约成本降低,不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贷款利率,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一般在日万分之一点五到日万分之二之间。因此,视合同具体情况,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在日万分之一点五至日万分之二之间是比较合理的。
综上所述,过高的逾期违约金除了给交易双方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外,并无法起到保障交易的作用。买方固然受害于天价违约金的梦魇,卖方实际也无法“因祸得福”。在此建议大家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在交易中实现双赢。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王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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