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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23:58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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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998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债券发行日至购买日止的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7)可收回金额,指企业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的金额。
(8)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
7.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的分期付息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债券发行日至购买日止的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推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帐面价值的调整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25.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帐面价值孰低结转。

的处置
26.处置投资时,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处置投资时,与该项投资相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披 露
27.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附 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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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24元。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及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在分别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调整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上述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考务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61项“国资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考试考务费”和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考试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文发布之前,有关考试收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禁毒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禁毒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贵州省禁毒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禁绝毒品,打击毒品违法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亚甲
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与配剂。
  第三条禁毒工作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主、全民参与、
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禁毒工作,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和强制戒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是戒毒劳动教养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等国家机关和铁路、民航、邮政等部
门,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禁毒
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
介,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防毒、拒毒意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
组织开展无毒社区的创建工作,重点抓好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对社区吸毒人
员的帮教。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以及在禁毒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禁止吸毒
  第十条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严禁强迫、诱骗、教唆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任何方式为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资助和场所。
  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旅馆、出租汽车、房屋出租等经营单位或者业主,发
现他人在其所属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吸毒人员在未戒除毒瘾之前,有关单位应当禁止其从事下列工作:
  (一)火车、机动车、飞机、船舶的驾驶、指挥;
  (二)与电力、煤气、石油、化工、仓库、锅炉相关的工作;
  (三)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操作;
  (四)高空作业;
  (五)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生产、管理、经营、使用、运输;
  (六)医疗、医药、教育、金融、财务、警卫、电信、电视、互联网站和广
播;
  (七)其他对公共安全和社会影响负有重大责任的。
  第十三条有犯罪记录并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帮教,防
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近亲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
好帮教工作。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督促其戒
毒。
  第十五条鼓励城市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戒毒康复治疗工作,为自愿戒毒者提
供戒毒医疗服务。
  社区戒毒康复治疗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统一布局规划,报省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医疗单位、诊所,未经省公安机关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第十七条在省内销售的戒毒药品,应当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对戒毒药品或者戒毒场所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章强制戒毒
  第十九条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应当予以强制戒除。
  第二十条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
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的场所。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公安机关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
算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
令其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戒毒: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
  (三)年龄不满14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四)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第二十三条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
和《强制戒毒通知书》收容被强制戒毒人员。
  对自愿要求到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接收,在管理措施上区别
对待,并将自愿戒毒人员的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
承担;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未达到国家划定温饱线标准的,由强制戒毒所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做好对戒毒场所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监测
工作。发现疫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
告卫生行政部门,并且配合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戒毒后,由强制戒毒所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
安机关向本人及其家属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发出《解除
强制戒毒证明书》,由其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
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落实帮教措施。
  第二十七条经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被依法决定劳动
教养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戒毒,通过药物治疗与心理矫治、参加生产劳动
等方法,戒除毒瘾。
       第四章禁贩禁种
  第二十八条禁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或者罂粟、大麻等毒品原
植物(含籽、壳、叶脂、苗)。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贩运、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通道、车
站、码头设置毒品检查站,查缉毒品。
  第三十条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查禁毒品原植物,实行分工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农
业等部门发现毒品原植物,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禁止饮食服务业在食品、饮料中掺入罂粟壳、籽、苗等毒品原植
物或者其他毒品。
     第五章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禁利用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
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其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防止易制毒
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有毒品犯罪前科或者曾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不得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和进出口工作。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需要购用麻黄碱类产品的,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经营除麻黄碱类以外其他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省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特别许可证,并报市、州、地公安机关备案。
  购用除麻黄碱类以外其他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一次性购用证明。
  依法购用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擅自出售;确需出
售的,应当报经原核发购用证明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应当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委托承运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时,委托人
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真实情况,并且随身携带相关证件与货物同行;运输许可证一
证一次有效。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数量、包装、
运输工具等,填报的品名应当以本条例附件一中所列的目录为准并以中文注明。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走私、贩卖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
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违反国家规定开具医疗处方、证明,骗取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二)违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
  (三)使用虚假购用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l万元
以下罚款:
  (一)出租、出借、伪造、变造、买卖由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易制毒化学品、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二)伪造、变造单位介绍信、购销合同等有关证明,骗领由有关部门颁发
的与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知情不报的单位或者业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可并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明知是吸毒人员,在其未戒除毒瘾前让其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
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的;
  (二)未建立管理和报告制度,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安排有毒品犯罪前科或者曾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从事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毒品原植物或者毒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申报备
案或者批准,并申领有关证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
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见附件
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9日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止吸毒条
例》同时废止。附件一: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类别  序号第一类
  1麻黄碱类
  2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3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
NONE)
  4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
  (N—ACETYLANTHRANILICACID)类别  序号第二

  5醋酸酐(ACETICANHYDRIDE)
  6三氯甲烷(CHLOROFORM)
  7乙醚(ETHYLETHER)
  8甲苯(TOLUENE)
  9丙酮(ACETONE)
  10高锰酸钾(POTASSIUMPERMANGANATE)
  11甲基乙基酮(METHYLETHYLKETONE)
  12苯乙酸(PHENYLACETICACID)
  13胡椒醛(PIPERONAL)
  14黄樟脑(SAFROLE)
  15异黄樟脑(ISOSAFROLE)
  16邻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ACID)
  17哌啶(PIPERIDINE)
  18麦角酸(LYSERGICACID)
  19麦角胺(ERGOTAMINE)
  20麦角新碱(ERGOMETRINE)类别  序号第三类
  21氯化胺(AMMONIUMCHLORIDE)
  22氯化钯(PALLADIUMCHLORIDE)
  23硫酸钡(BARIUMSULFATE)
  24醋酸钠(SODIUMACETATE)
  25氯化亚砜(THIONYLCHLORIDE)附件二:
  精神药品目录1996年1月公布)类别  序号  第一类  名称    
英文名
  1布苯丙胺Brolamfetamine(DOB)
  2卡西酮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DMA
  5(1、2—甲基庚基)羟基四氢
  甲基二苯吡喃DMHP
  6二甲基色胺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DOET
  8乙环利定Eticyclidine
  9乙色胺Etryptamine
  10麦角乙二胺(+)—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
  12麦司卡林Mescaline
  13甲卡西酮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MMDA
  16乙芬胺N—ethyl,MDA
  17羟芬胺N—hydroxy,MDA
  18六氢大麻酚Parahexy1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PMA
  20赛洛新Psilocine,Psilotsin
  21赛洛西宾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STP,DOM
  24替苯丙胺Tenamfetamine
  25替诺环定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
  构物及其立体化学变本)Tetrahydrocannabinol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TMA
  28苯丙胺Amfetamine
  29右苯丙胺Dexamfetamine
  30芬乙茶碱Fenetylline
  31左苯丙胺Levamfetamine
  32左甲苯丙胺Levomethamphetamine
  33甲氯喹酮Mecloqualone
  34去氧麻黄碱Metamfetamine
  35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MetamfetamineRacemate
  36甲喹酮(安眠酮)Methaqualone
  37哌醋甲酯(利他林)*Methylphenidate
  38苯环利定Phencyclidine
  39芬美曲秦Phenmetrazine
  40司可巴比妥*Secobarbital
  41δ—9—四氢大麻酚及Delta—9—tetrahydrocan
nabinol
  其立体化学变体anditsstrerochemicalvarian
ts
  42齐培丙醇Zipeprol
  43安钠咖*CNB
  44咖啡因*Caffeine
  45丁丙诺非*Buprenorphine
  46布桂嗪(强痛定)*Bucinnazine
  47复方樟脑酊*类别 序号 第二类 名称  英文名
  4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
  49布他比妥Butalbital
  50去甲麻黄碱(苯丙醇胺)*Cathine
  51环已巴比妥Cyclobarbital
  52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53格鲁米特(导眠能)Glutethimide
  54喷他佐辛(镇痛新)*Pentazocine
  55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
  56阿洛巴比妥Allobarbital
  57阿普唑仑*Alprazolam
  58安非拉酮*Amfepramone
  59阿米雷司Aminorex
  60巴比妥*Barbital
  61苄非他明Benzfetamine
  62溴西泮Bromazepam
  63溴替唑仑Brotizolam
  64丁巴比妥Butobarbital
  65卡马西泮Camazepam
  66氯氮卓(利眠宁)*Chlordiazepoxide
  67氯巴占Clobazam
  68氯硝西泮*Clonazepam
  69氯拉卓酸Clorazepate
  70氯噻西泮Clotiazepam
  71氯恶唑仑Cloxazolam
  72地洛西泮Delorazepam
  73地西泮(安定)*Diazepam
  74艾司唑仑*Estazolam
  75乙氯维诺Ethchlorvynol
  76炔已蚁胺Ethinamate
  77氯氟卓乙酯Ethy1Loflazepate
  78乙非他明Etilamfetamine
  79芬坎法明Fencamfamin
  80芬普雷司Fenproporex
  81氟地西泮Fludiazepam
  82氟西泮*Flurazepam
  83哈拉西泮Halazepam
  84卤恶唑仑Haloxazolam
  85凯他唑仑Ketazolam
  86利非他明Lefetamine
  87氯普唑仑Loprazolam
  88劳拉西泮Lorazepam
  89氯甲西泮Lormetazepam
  90马吲哚Mazindol
  91美达西泮Medazepam
  92美芬雷司Mefenorex
  93甲丙氨酯(眠尔通)*Meprobamate
  94美索卡Mesocarb
  95甲苯巴比妥Methylphenobarbital
  96甲乙哌酮Methyprylon
  97咪达唑仑Midazolam
  98硝甲西泮Nimetazepam
  99硝西泮(硝基安定)*Nitrazepam
  100去甲西泮Nordazepam
  101奥沙西泮Oxazepam
  102恶唑仑Oxazolam
  103匹莫林*Pemoline
  104苯甲曲秦Phendimetrazine
  10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
  106芬特明Phentermine
  107匹那西泮Pinazepam
  108哌苯甲醇Pipradrol
  109普拉西泮Prazepam
  110吡咯戊酮Pyrovalerone
  111仲丁比妥Secbutabarbital
  112替马西泮Temazepam
  113四氢西泮Terazepam
  114三唑仑*Triazolam
  115乙烯比妥Vinylbital
  116氨酚待因*
  117氨酚待因Ⅱ号(安度芬)*
  118氯芬待因*
  119丙氧氨酚*
  120氯胺酮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2、品种目录有“*”号的为我国生产的品种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1996年1月公布)
  目录  序号  名称  英文名
  1醋托啡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Acetyl—alpha—methylfent
anyl
  3醋美沙朵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Alfentanil
  5烯丙罗定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Alpha—methylthiofentan
yl
  11阿法罗定(安那度尔)*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Anileridine
  13苄替定Benzethidine
  14苄吗啡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Betacetylmethadol
  16倍它羟基芬太尼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它羟基—3—甲基芬太尼Beta—hydroxy—3—meth
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Betaprodine
  21苯晴米特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脂CannabisandCannabisresin
  23氯尼他秦Clonitazene
  24古可叶CocaLeaf
  25可卡因*Cocaine
  26可多克辛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Concentrateofpoppystraw
  28地索吗啡Desomorphine
  29右马拉胺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Dioxaphetylbutyrate
  39地芬诺酯(苯乙哌啶)*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Drotebanol
  42芽子碱Ecgonine
  43乙甲噻丁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Etonitazene
  45埃托啡Etorphine
  46依托利定Etoxeridine
  47芬太尼*Fentanyl
  48呋替定Furethidine
  49海洛因Heroin
  50氢可酮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Hydrolorphone
  53羟哌替定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Isomerhadone
  55凯托米酮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Levomoramide
  58左芬非烷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Levorphanol
  60美他左辛Metazocine
  61美沙酮*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Methadone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Metopon
  68吗酰胺中间体Moramide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Morpheridine
  70吗啡*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MorphineMet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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