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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李晓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8:06:10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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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理论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来表述的,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达到以下标准,即构成本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本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交通肇事罪尚存在一些分歧。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应该明确交通肇事罪和一般交通事故两者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造成了事故,其区别在与两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所采用的制裁方式不同。一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以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为必要条件,即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前述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已对此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而一般交通事故并不要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否则以交通肇事罪论述。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交通运输安全,其所受到的制裁是刑事制裁。而一般交通事故,侵犯的是行政法所保护的是交通安全,其所受到的是行政制裁。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界限。应该肯定的是两者都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中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行为时其主观上是过失,前述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对此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而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时其主观上不能预见并且客观不能避免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不构成犯罪,不受法律制裁,是犯罪构成的阻却条件,但是交通肇事罪是要受刑事制裁的。
   二、交通肇事罪与刑法分则其他罪名的界限
1、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加上的,因此可以说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关于重大飞行事故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刑事制裁是适用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都与交通有关,其区别主要有:第一,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有关公路、城市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航空运输安全和铁路运营安全;第二,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不是身份犯,而后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身份犯,其主体分别是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其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公共安全,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有:第一,主观罪过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慌不择路,完全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至造成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3、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一罪与数罪。交通肇事行为经常会与其他罪名牵连到一起,因此正确区分交通肇事行为一罪与数罪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是盗窃后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则只以盗窃罪论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逃跑中慌不择路,完全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前一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条解释的目的在于鞭策交通肇事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如果交通肇事行为人的前一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对行为人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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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梁山通宇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梁山县拳铺工业园
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亚中路2号
新设立专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0年11月1日—2010年11月8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库券转让市场从一九八八年四月开放试点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非法交易国债券的活动相当严重,少数“票贩子”从中压价,倒卖国库券,坑害群众,破坏国债券信誉,影响十分恶劣。为了打击这些非法行为,确保国债券转让工作的正
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论在任何场所交易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国债券,或者在经过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进行国债券交易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律禁止收取国债券。任何将国债券当做货币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三、对上述两种非法交易行为,除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交易的国债券和非法收入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双方或一方处以罚款。
1.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未达到一千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20%的罚款;
2.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一千元以上、未达到五千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25-50%的罚款;
3.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五千元以上、未达到五万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60-100%的罚款;
4.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0-150%的罚款;
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收取国债券的,对收取者处以国债券面值50-100%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其停业整顿。
四、对非法交易国债券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罚没收入,应一律上交财政。
六、各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加强合作,依法查处国债券非法交易行为,彻底取缔黑市,严惩“票贩子”,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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