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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4:16:49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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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张智涛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它是党和国家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档案工作者只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档案工作中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应有的作用。

一、档案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履、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管委会以人为本的社会,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档案工作是一项基本性极强的工作,其主体是档,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作为社会共享的知识资源,无疑是社会前进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富贵财富,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这些富贵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着积极的失去作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档案事业的发展,而档案事业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同步、协调发展,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保证档案服务工作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等各种科技手段在社会生活的广泛运用,人类社会步入了崭新的信息化时代,其显著标志就是几乎所有信息都可以转化为可被计算机识别和处理的电子文档,这给档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应对挑战,使档案工作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也就尤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建设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的目标是使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检索智能化、用户使用共享化,即以数字化信息为档案管理内容,以计算机应用为管理手段,以网络传递为利用方式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体系。当前,和缓档案部门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工程,把现行公开文件信息化纳入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档案数字化加工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公开文件目录信息和全文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公开文件计算机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网上查询,同时,加强区域公开文件信息共享建设,构建共享信息网络。

三、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努力打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平台

  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离不开以档案资源建设来失去和保障服务创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务的公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档案的需求日益高涨,个人查阅档案利用率近年来呈直线上升之势。利用者除了工作查考外,大多是个人查找工龄档案、婚姻档案、公证档案、知青档案、房地产档案等。然而,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的过程中,各地档案馆也明显感到了馆藏结构单一、资源相对不足的缺陷。不可否认,还有许多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档案尚未接收进馆。因此,档案部门今后应着手研究优化馆藏结构的方法,加强向社会征集档案,对于一些家庭或个人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方式保存起来。同时,还要更多地接收公众喜闻乐见的档案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资料、收藏品、纪念物等,以满足人们的利用需求。要加快网络数据库建设,并依托政务网,建立公共档案资源网络,以资源共享的办法来弥补资源配置的缺陷。总之,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努力,不断拓宽档案资源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可以为幸档案工作的服务功能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

四、开展现行公开文件利用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民服务,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社会氛围,是政府工作关注的重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地档案部门纷纷成立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开展现行公开文件查询服务,打破了现行文件与档案的分界线,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档案馆职能的内涵和外延,将以关注历史文献、洪地域文化为主的档案馆推到一个更为宽广的舞台上。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开展了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的利用服务工作,是档案馆更新观念、服务厉、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功能的具体体现,搭建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五、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人才是决定因素。对档案工作者而言,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科技知识和一定的外语能力,除了要在工作实践中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提高外,还必须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高,分期分批地不断培训人员,否则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和陈旧观念必然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要求。与此同时,加快引进高素质人才,把具有活力、刻苦学习,能及时掌握最新科技手段、方法、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充实到档案工作队伍中来。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持以为指导,转变观念,拓宽视野,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做好档案工作,使档案事业更好地为其他各项社会事业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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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53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  文 号    │  说  明           ││  │        │及时间   │         │                 │├──┼────────┼──────┼─────────┼─────────────────┤│  │山东省文艺演出 │省文化厅制定│鲁政发[1983]110号 │已被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   ││  1│管理办法    │ 1983年10月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代替。   ││  │        │日省政府批转│         │                 │├──┼────────┼──────┼─────────┼─────────────────┤│  │关于贯彻国务院 │      │         │其所依据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 ││  │发布的《矿山企 │      │鲁政发[1984]95号 │工制度试行条例》已于1991年7月   ││  2│业实行农民轮换 │ 1984年8月29│         │25日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实际上已经 ││  │工制度试行条例》│日省政府发布│         │失效。              ││  │的意见     │      │         │                 │├──┼────────┼──────┼─────────┼─────────────────┤│  │山东省科学技术 │1985年12月12│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  │奖励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5]134号 │术进步奖励条例》已被1999年5月   ││  3│        │      │         │2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  │        │      │         │励条例》代替。          │├──┼────────┼──────┼─────────┼─────────────────┤│  │关于筹集地方电 │1986年4月12 │鲁政发[1986]4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力开发资金的暂 │日省政府发布│         │                 ││  │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关于易货 │ 1986年6月26│鲁政发[1986]6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贸易暂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                 │├──┼────────┼──────┼─────────┼─────────────────┤│  │关于发行山东省 │省计委、省电│鲁政发[1986]9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6│地方电力建设债 │力局、省建设│         │                 ││  │券暂行办法   │银行制定1986│         │                 ││  │        │年9月8日省政│         │                 ││  │        │府发布   │         │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实行劳动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7│合同制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      │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招用工人 │1986年12月15│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8│暂行规定》的实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辞退违纪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9│职工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山东省建设项目 │1987年3月6日│         │                 ││ 10│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鲁政发[1987]2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山东省国营企业 │1987年6月1日│         │已被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   ││  │职工退休费用社 │省政府发布 │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  │会统筹试行办法 │      │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 ││ 11│        │      │鲁政发[1987]55号 │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省  ││  │        │      │         │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  │        │      │         │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代替。  ││  │        │      │         │                 │├──┼────────┼──────┼─────────┼─────────────────┤│  │山东省税收征收 │1987年10月4 │鲁政发[1987]102号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  │管理实施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收管理暂行条例》已被1992年9月4  ││ 12│        │      │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征收地方 │1988年1月23 │鲁政发[1988]15号 │其所依据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 ││ 13│电力建设基金实 │日省政府发布│         │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  ││  │施办法     │      │         │知》(国发[1987]111号)已停止执行。 ││  │        │      │         │                 │├──┼────────┼──────┼─────────┼─────────────────┤│  │山东省加快和深 │1988年4月15 │鲁政发[1988]4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4│化外贸体制改革 │日省政府发布│         │                 ││  │实施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8年6月25 │鲁政发[1988]9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制企业厂长(经  │日省政府发布│         │                 ││ 15│理)任期经济责  │      │         │                 ││  │任审计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9年10月10│鲁政发[1989]11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6│制企业承包经营 │日省政府发布│         │                 ││  │责任审计办法  │      │         │                 ││  │        │      │         │                 │├──┼────────┼──────┼─────────┼─────────────────┤│  │财政支援农业有 │1990年7月7日│鲁政发[1990]9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7│偿资金回收管理 │省政府发布 │         │                 ││  │暂行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全民所 │1990年10月22│省政府令第10号  │其所依据的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   ││  │有制企业临时工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 18│管理暂行规定》 │      │         │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   ││  │实施细则    │      │         │废止,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开展对外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来料加工装配和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9│补偿贸易的试行 │      │         │                 ││  │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进料加工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20│出口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2年7月29 │省政府令第30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投资开发经营成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片土地和房地产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1│试行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等不相适应。        │├──┼────────┼──────┼─────────┼─────────────────┤│  │山东省职工待业 │1992年12月21│省政府令第41号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   ││  │保险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相适应, ││ 22│        │      │         │且已被1999年9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  ││  │        │      │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 ││  │        │      │         │题的通知》代替。         │├──┼────────┼──────┼─────────┼─────────────────┤│  │山东省征收用电 │1993年3月22 │鲁政发[1993]24号 │                 ││ 23│附加费暂行规定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4年11月30│鲁政发[1994]127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 24│投资开发浅海滩 │日省政府发布│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 ││  │涂暂行规定   │      │         │法》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 │1994年12月20│省政府令第57号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被  ││ 25│有企业财产监督 │日省政府发布│         │ 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  ││  │管理条例》办法 │      │         │ 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废止。   ││  │        │      │         │                 │├──┼────────┼──────┼─────────┼─────────────────┤│  │山东省实施劳动 │1995年5月24 │鲁政发[1995]57号 │被2001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   ││ 26│合同制度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代替。             │├──┼────────┼──────┼─────────┼─────────────────┤│  │山东省省级机关 │1995年11月17│鲁政发[1995]115号 │                 ││ 27│行政建房资金管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理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基本农田 │1996年10月3 │鲁政发[1996]104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保护区耕地造地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费征收使用管理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8│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及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  │        │      │         │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私营企业 │1996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72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8日省人   ││ 29│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 ││  │        │      │         │合同条例》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医疗器械 │1997年4月11 │省政府令第78号  │                 ││ 30│生产经营管理规 │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  │定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附件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1982年2月23日  │被1984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县级 ││ 1 │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省政府发布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  │法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1981年9月28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2 │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3 │关于修改省府各工作部门 │1983年11月30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            │        │。                   │├──┼────────────┼────────┼────────────────────┤│ 4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1982年5月22日  │被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1986年3月27日公布的《山东省征收排 ││  │            │        │污费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        │                    │├──┼────────────┼────────┼────────────────────┤│ 5 │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行办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7 │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8 │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9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1980年11月8日  │被1986年7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地名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0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 │1977年省革委批 │被1986年7月29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工资 ││  │办法          │准省人民银行、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省劳动局发布  │                    │├──┼────────────┼────────┼────────────────────┤│11 │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则 │1981年6月26日  │被1986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 ││  │ (试行)         │省保密委发布  │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12 │山东省招用劳动合同制工 │1986年2月4日  │被1986年12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改││  │人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令废止。│├──┼────────────┼────────┼────────────────────┤│1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0年5月3日  │被1987年5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            │省政府发布   │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4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 │1982年5月11日  │被1987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5 │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   │1985年12月12日 │被1989年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养犬││  │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 │1985年1月9日  │被1989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  │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 │省政府发布   │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明令废止。 ││  │规定          │        │                    │├──┼────────────┼────────┼────────────────────┤│17 │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1988年1月29日  │被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公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8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 │1988年5月22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办法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9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1989年11月20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  │            │        │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0 │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 │1964年9月2日  │被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22号发布的《山 ││  │规定(草案)      │省人民委员会  │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明 ││  │            │发布      │令废止。                │├──┼────────────┼────────┼────────────────────┤│21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1年10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办法          │省政府令第12号 │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  │            │发布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农民负担││  │            │        │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2 │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2年7月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  │            │省政府令第8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  │            │        │                    │├──┼────────────┼────────┼────────────────────┤│23 │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 │1986年8月26日  │被1992年11月3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山 ││  │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 │1986年12月15日 │被199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  ││  │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明令废止。  ││  │实施细则        │        │                    │├──┼────────────┼────────┼────────────────────┤│25 │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 │1987年9月17日  │被1993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山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2年9月15日  │被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34号 │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            │发布      │转让办法》明令废止。          │├──┼────────────┼────────┼────────────────────┤│27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 │1988年6月18日  │被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 ││  │            │        │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28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 │1988年3月10日  │被1994年5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 ││  │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 │省政府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则。          │        │办法》明令废止。            │├──┼────────────┼────────┼────────────────────┤│29 │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 │1993年3月25日  │被1994年6月2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的《山 ││  │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发布   │ 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明令废止。 │├──┼────────────┼────────┼────────────────────┤│30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 │1991年1月11日  │被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  │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 ││  │            │发布      │染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31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 │1986年8月31日  │被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规定          │省政府发布   │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 ││  │            │        │理条例》明令废止。           │├──┼────────────┼────────┼────────────────────┤│32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被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山 ││  │法》细则        │批准1988年8月  │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20日省民政厅发布│                    │├──┼────────────┼────────┼────────────────────┤│33 │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 │1993年7月19日  │被1997年10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45号 │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4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 │1989年11月19日 │被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的  ││  │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35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  │被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省政府令第49号 │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  │            │发布      │条例》明令废止。            │├──┼────────────┼────────┼────────────────────┤│36 │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 │1954年8月30日  │被1998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的《山 ││  │            │省政府发布   │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令废止。      │├──┼────────────┼────────┼────────────────────┤│37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 │1958年6月1日  │被1998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的《山 ││  │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            │        │。                   │├──┼────────────┼────────┼────────────────────┤│38 │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90年2月23日  │被1998年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  ││  │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令 ││  │            │        │废止。                 │├──┼────────────┼────────┼────────────────────┤│39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995年6月7日  │被1998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1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 │1989年12月26日 │被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  ││  │制定程序的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令废││  │            │        │止。                  │├──┼────────────┼────────┼────────────────────┤│4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0日  │被1998年12月31 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4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 │1985年4月19日  │被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正。    ││  │施办法         │        │                    │├──┼────────────┼────────┼────────────────────┤│45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6日  │被1999年1月19 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6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1992年8月10日  │被2000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1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 ││  │            │发布      │废止。                 │├──┼────────────┼────────┼────────────────────┤│47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5月23日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48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37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  │            │发布      │》明令废止。              │├──┼────────────┼────────┼────────────────────┤│49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监察条例》明令废止。         │├──┼────────────┼────────┼────────────────────┤│50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 │1993年12月2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办法          │省政府令第46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  │            │发布,1998年4月 │》明令废止。              ││  │            │30日省政府令第 │                    ││  │            │90号修订    │                    │├──┼────────────┼────────┼────────────────────┤│51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0日  │被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            │省政府令第69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52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的  ││  │            │省政府令第40号 │《山东省信访规定》明令废止。      ││  │            │发布      │                    │├──┼────────────┼────────┼────────────────────┤│53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 │1988年10月28日 │被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  │合利用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 ││  │            │        │例》明令废止。             │└──┴────────────┴────────┴────────────────────┘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

财政部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保护集体财产,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的有关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同本规定和国家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规定,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摊销;
4.债权、债务的发生、结算与清算;
5.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6.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7.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8.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月度、季度与公历同。
第八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以其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其他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九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
仍采用单式记帐法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或者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逐步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十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办理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提出书面意见。
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后仍坚持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批示,并对其后果负完全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中金额较大或者认为是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
告,请求处理。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向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不能办理的书面意见;对金额较大或者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规定经有关人员审核签章后,根据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
第十五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做到帐簿齐全、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和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单位。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大、中型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后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计算实际成本、费用,保证成本、费用的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收支由主管财务的单位行政领导人统一审批,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由总会计师统一审批。
重大财务收支应当按照有关章程或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财产进行清查,保证帐实、帐款相符。没有条件按月或者按季进行财产清查的单位,至少应当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帐实、帐款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主管部门等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经济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二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或者在有关部门中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会计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业务少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设会计机构,但至少应当配备一名会计人员和一名出纳人员;或者设一名出纳人员,将记帐业务委托代理记帐单位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行政领导人或者供销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负会计主要岗位的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会计机构中担负出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经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受托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记帐业务。
经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机构办理代理记帐业务的会计人员,都应当持有会计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含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试和考核确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按照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制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出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不设会计机构并且没有会计主管人员的,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监交
;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会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会计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不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本单位会计工作混乱的。
2.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3.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的,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听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
意见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的。
4.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会计人员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意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5.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阻挠、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县和县以上国家机关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会计工作,可以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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