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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若干思考/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1:05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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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若干思考

洪碧华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吸毒贩毒和环境污染被称为“三大社会公害”。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引起全社会重视。文章强调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分析了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具体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教育;措施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重视国民教育是各国跨世纪重要发展战略,未来社会的竞争将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浙江中学生徐力弑母案件和云南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以及2007年4月16日发生的美国史上最血腥的校园枪击案件,造成包括凶杀赵承熙在内的弗吉尼亚理工大学33人死亡,这些震惊世界的大案都暴露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方面存在弊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我党的三代领导人都很重视对青少年的培养和教育。毛泽东主席生前曾语重心长地说:“年轻人就象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最后是属于你们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2002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
众所周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少年强则国家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文化、有理想、有道德和守纪律的“四有”新人,是国家兴旺和民族崛起的保证。有一位作家曾经说过:“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很富有哲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非常活跃,但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观念差,自控能力弱,在外界的不良诱因下容易产生冲动情绪,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计后果,甚至会误入歧途。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很突出,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方向发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其中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确是一个重要方面。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种养成教育,需要从小抓起,通过不间断地教育、灌输、逐步形成遵纪守法、恪守规范的行为习惯,使青少年自强自律、自重自爱,养成向上、向善、向美的心理素质和优良品格。把住人生的每一个关口,这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这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希望工程。
二、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形成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局面,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尽管政法委设立综治办,有关部门设立“关工委”、“未委会”,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在实际运作中各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共同支持配合,法制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职能部门对法律教育工作的职责不明,缺乏统一协调的主管部门,无法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导致对一些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出现真空,既没有抓到位,也缺少有效的方法。
2、学校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数学校“重智育轻德育”,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只是片面追求升学率;二是学校法制教学中没有统一、规范的教材。除部份学校开设的《德育》、《思想政治》课中有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到高中均无法制教育的正式教材;学校对法制重视不够,本来法制课程应该从《德育》和《思想政治》课中独立出来。三是中小学缺少法学专业教师。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或政治课的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各校按照规定都有聘任综治副校长,但实际上名不符实,大都是为了应付检查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校园文化单调,学生厌学情绪加剧,导致学生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五是部分学校教师对“问题”学生帮助教育不够,把后进生、双差生和失足生归为“问题学生”,视为“包袱”、“害群之马”,置之不理,甚至歧视对待,助长了“问题”学生不良品行的发展;六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脱节,学校与家长缺乏稳固的联络渠道,部分学校不重视家访工作,根本就不知道学生课外究竟在做些什么?七是职业技术教育薄弱,一些初中毕业的青少年踏入社会后,由于文化水平低、竞争能力弱,在充满竞争的当今社会,难有立足之处,加上受不良因素影响,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长期以来,我国在人才教育培养上存在“三过”现象:过重的知识导向,过窄的课程教育,过弱的文化陶冶。这些缺陷直接影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深入发展,也制约着法制教育在更大层面上发挥作用的实践效果。学生的书包越来越重,后背压弯了,视力和体力都快速下降,忽视体育锻炼和道德法制教育必将造成严重后果!身体是学习和工作的本钱。“没有良好身体素质的学生是废品,没有良好智力素质的学生是次品,没有良好品德素质的学生是危险品。”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由党委、政府负总责,切实重视教育
各级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国民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负责并层层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的严密的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保护网络。切实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由党委第一把手亲自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团中央、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曾经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国各地开展创建青少年法制学校的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二)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培养合格学生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的重要场所。要积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观,提高教育水平,培养“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学校教育要做到“三个结合一个联系”,即: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相结合;法制教育必须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密切学校同家长、社区的联系。
1、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同落实普法工作相结合。按照国家的“五五”普法规划,以教材为载体,把法制教育纳入课堂教育,主要学习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处罚法》等。
2、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由学校组织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或者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制作图文并茂的黑板报、墙报和宣传栏;印发普法宣传材料,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形式,与当地的街道司法办、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结成友好共建单位,利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或者劳教所进行现场警示教育,旁听法院有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聘请有办案经验的公、检、法人员和律师开办法制讲座,深入浅出,以案析法。向家长印发宣传材料,让学生送法回家,与父母共学法,开展“争当守法公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充当小警察,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学习交通法的基本常识,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牢记“红灯停、绿灯行”、“骑自行车不准载人”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栏等媒体,对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表扬,弘扬正气。
3、学校法制教育必须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坚持把思想道德品质放在为首位,把德育教育落到实处。教育者必先接受教育,学校老师都应当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学校既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又要更多的关爱落后学生。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二是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任何违法犯罪都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开始的,学校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三是努力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文明执教。四是定期聘请医院医生来校进行健康教育,开通心理咨询热线,主要解答《青春期的生理卫生》和《青春期的心理卫生》知识,加强学生自我保健和自我调节能力,增强心理素质,培养坚强的意志和毅力,拒绝各种不良的诱惑。
(三)以家庭教育为主渠道,养成良好习惯
要努力提高家长素质,不断改进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长的素质会影响了子女的素质,拥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就不易走上歧途。“子不教、父母过”,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家庭要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儿童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不让学生登陆黄色网站,不打电脑游戏,不长时间地看电视或者上网QQ聊天。引导子女把课余时间的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学习或者体育活动中去。家长要多学习、少应酬,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尊重小孩子的隐私权,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
(四)以社会教育为主格局,优化学习环境
社会各界、各个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社会教育的框架体系,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空间。政法、工商、文化、教育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对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三厅一室一吧”和商贸摊点等场所,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对其它不健康娱乐场所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共青团、“关工委”、工会、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团体组织要向青少年伸出热情的双手,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青少年在温暖的集体中接受教育和锻炼,茁壮成长,成为国家有用之材。政法机关和共青团要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组织青年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五)以创新形式为主突破,形成新亮点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街道法的教育方式。美国街道法的教育方式也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或者叫临床法律教育,它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顾名思义,它是仿效医学院学生利用医疗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取名“街道法”,是因为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到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每个领域,其普通和实用的程度就好比走在大街上一样,由此得名。街道法的教材内容包括法律理论与实务各个方面,有立法、司法和律师业务以及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等。
美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是其教育理念。让学生从小就懂得作为美国公民的社会责任感。美国的中学和高中阶段原先没有开设法制课程的,导致学生的法律素质低下,在校园内经常发生暴力或枪击案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政府探索派法学院的学生分期分批到中学去宣传法制,兼任法学教员,或者到街道法律援助中心去实习,让大学生边学习边实践,取得显著成效。既提高中学生的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又让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紧密相结合。
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针对性中学普遍缺乏法学教员的问题,不断创新机制,改进教育方法,扩大普法宣传面,加强对青少学生的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
总之,青少年失足犯罪,是我们最不愿看到,也是无法杜绝、不能根治的社会顽疾。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减少违法犯罪,创建平安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法治化步伐。



[参考文献]

1、林明生,《浅谈青少年的心理教育》,载于《团情快讯》,2001,(13).
2、李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载于《新疆社会科学信息》,2004年第4期。
3、万立血,《美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6年第4期。
4、王胤颖,《美国街道法与青少年法制教育》,载于《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6期。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
5、吴建明,《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载于《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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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银行帐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银行帐户。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依法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实施监督。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管理。

第二章 细则
第八条 开户程序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需新开设银行帐户,必须先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理由、有关依据并提供原同类银行帐户开设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有关依据复印件一并送交省财政厅。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若需新开设银行帐户,必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2.省财政厅受理后,发给申请单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一)。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且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后送交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通知书》(见附表二,简称“开户通知书”)。申请单位凭“开户通知书”和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银行对“开户通知书”等认真核对无误后,及时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审批,取得《开户许可证》后方可为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不予审批。开户后,单位应及时将开户情况报省财政厅登记,报省审计厅备案。
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银行帐户若变更、撤销,必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销户通知书》(见附表三)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变更、撤销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登记,报省审计厅备案。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变更、撤销银行帐户,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6.银行在昆主管机构应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开户情况进行汇总后,按季度报省财政厅登记、核对。
7.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及时对单位开户及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开户原则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分别开设基本存款帐户与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存取上述款项。
2.单位住房基金(含住房公积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分别指定一家机构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各指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条 审批原则
1.一个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可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因贷款需开设一般存款帐户,该帐户贷款还清后及时销户。
4.除单位所属的工会、幼儿园、党团组织、招待所、食堂可相应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外,其他非财务部门严禁开设银行帐户。
5.严禁公款私存。
6.除社会保障资金外,严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家资金存为定期存款。
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的,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警告,对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银行帐户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有关单位纠正,并可暂时停止财政对相关单位的拨款,直至纠正为止。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设立、变更和撤销银行存款帐户的,由省财政厅责令单位限期更正,并依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收缴资金专项列作扶贫资金。
第十四条 银行违反规定程序为单位开设存款帐户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资格。
第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单位需新开设银行帐户时,资金来源为预算内拨款的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办理审批手续,其余性质的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各类帐户的性质,监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使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应与各开户银行联网,建立健全帐户监控制度,适时对各单位开户情况及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条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开户银行应创造条件,在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查询单位有关开户情况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对各单位财务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登记表

编号:
------------------------------------------------
| 单位基本情况 ||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意见: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开户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开立帐户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 || |
|原开同类帐户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意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经办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 |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年 月 日|
|----------------------------||----------------|
|单位签章: |上级主管签章: ||负责人签章: |
| | || |
| | || |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表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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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通知书 编号: | 回执(一) 编号: | 回执(二) 编号: |
| | | |
| 银行: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 | | |
| 经审核,同意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
| | | |
|在你行开立以下存款帐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
| | | |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
| | | |
| 财政部门签章 | 银行签章 | 银行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本通知书有效期七天) |(单位七日内送财政厅批准部门登记)| (单位七日内送审计厅备案) |
-------------------------------------------------

附表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销户通知书

--------------------------------------------------
| 销户通知书 编号: | 回执(一) 编号: | 回执(二) 编号: |
| | | |
| 银行: |销户单位: |销户单位: |
| | | |
| 经审核,同意 撤 |销户名称: |销户名称: |
| | | |
|销在你行开立的以下存款帐户。|销户银行: |销户银行: |
| | | |
|销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
| | | |
|帐号: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
| | | |
| 财政部门签章 | 银行签章 | 银行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本通知书有效期七天) |(单位七日内送财政厅批准部门登记)| (单位七日内送审计厅备案) |
--------------------------------------------------



2000年3月29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7〕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25号)和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黔财综字〔2007〕32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来源、资金储存、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申请拨款程序及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州、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并对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廉租住房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州、县市(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县市(开发区)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有:

(一)州、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从2007年起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每年在预算编制时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建设。

(二)各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每年应从留归本级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后余额的10%核定。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按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从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和社会多渠道筹集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房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八条 州、县市(开发区)房管部门对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和核算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前,各县市(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房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到承租人,在发放后十日内,将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报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州房管部门,州房管部门按季度汇总后将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廉租住房的建设,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第九条 州、县市(开发区)房管部门牵头负责召集民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对下一年度本区域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进行摸底测定。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作他用。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严把廉租住房资金使用关。

廉租住房资金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对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与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州、县市(开发区)民政、房管部门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收入和住房等状况按年度进行复核。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超过黔西南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取消各种配租方式。

第十二条 各县市的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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