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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08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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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宪法 推动宪政建设

洪碧华


内容摘要:文章简述了宪法、宪政的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并提出了贯彻实施宪法、推动宪政建设的六点措施。
关键词:宪法,宪政,宪政建设
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帮的总章程。我国古代虽然也有“宪”和“宪法”的词汇,但那是泛指典章制度或法令的颁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1]。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政也称“民主宪政”或“立宪政体”。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状态或政治过程[2]。宪政有三个特征:①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近代中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是徒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政之实”[3]。清末以来的百年立宪历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旧中国有过八部宪法,由于外国列强入侵加上国内军阀混战,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办法得到实施;新中国有过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虽然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人民大众意志,但很粗糙,内容过于“特色”化,极不完善,条文中包含许多不稳定的东西,大都是一些纲领性、政策性和口号式的规定,政治色彩很浓,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与其说是一部宪法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纲领性文件。除了现行宪法外,大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二、推动宪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只有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才能够推动宪政建设。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念,追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是宪政的目标[4]。推进宪政建设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要具备几个条件:有极好的经济基础,有一部真实、科学的宪法,有相应的宪法文化,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健全的宪法实施机制。这就需要各系统、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甚至是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宪政意识。“12.4”是现行宪法颁布的日期,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我们要继续实施国家“四五”普法规划,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学习跟本人工作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2004年的普法重点主要是《宪法修正案》和《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使人人关心国家大事,使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树立宪法意识,维护法律尊严,推崇宪法至上。
(二)、贯彻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各行各业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宪法并且不断修改完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再好的法律不去实施也无异于一堆废纸,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并狠抓落实[5];其次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做到“四个一切”: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用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代替国家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体制。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6]。我国现行宪法也有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由宪法自身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目前的这种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起不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胡锦涛同志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因此,权力机关应当肩负起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行使立法监督权,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构,名称可以定为“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它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负责的与最高法院平行并列的专门机构。它拥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方面监督权。一方面,通过备案或者批准程序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和处理有关宪法监督的具体事宜,包括解释宪法,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对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直接宣布为无效并加以撤消;另一方面,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可以把审查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审查建议,尤其是对个案的监督,以制止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如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三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收容遣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后,国务院很快就废止了该条例,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条例》[7]。呼吁早日出台《人大监督法》,确保宪法的实施。
(四)、落实“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原则。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带头遵守宪法,为其他团体组织和全国人民树立一个良好的“守法者”和“护宪者”的形象。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关键是党要怎样领导和执政,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拥戴,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最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的良好表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尤其是要约束好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坚决惩治腐败案件,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这样才能巩固执政地位。
(五)、要建立有限和有效政府。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不是万能或全能的,其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8]。政府要有一定的工作效率,有效政府是指政府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切实的保护,决策正确、措施有力。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我国未来十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政府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民主的国家是权力受到限制的国家,法治社会既不允许有权力无限或权利无限的组织或个人,也不允许有不受宪法规范的权力或权利,任何一部宪法都是限制权力的宪法,政府的公共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公权不能侵犯私权,如果政府的权力被滥用,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保障,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就相当于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和确认[9]。要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公民权利至上是现代宪政以及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现代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应“打破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传统关系的格局,要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克制其成为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对人民群众来讲,“法律不禁止的就是自由”,对政府机关来讲,“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禁止”[10]。
(六)、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独立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在国家的诸权力的关系中保持独立性,不受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委政法委、人大和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领导和监督不是干涉)。二是法官独立,即法官独立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不受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法院其他法官或上级法院的干涉。法官在本级法院内部对包括院长和庭长在内的其他法官独立,消除现有的上下级关系,院长是首席法官。法官办案只服从法律,不必向上“请示”,也不必接受指示,拒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当然,法官要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和资格,人民法院在人事上、财政上要获得独立行使审判权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司法是否独立与公正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问题,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力度很大,体制不断在完善,2004年又要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一步理顺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理顺法院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力,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制度,为其提供职务保障,防止专断性的开除和调动工作,使法官、检察官能够顶住压力、秉公执法,以确保司法公正。

参考书目:
[1]许崇德《宪法学》[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3月.
[2]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卷。
[3]同[1].
[4]李步云《宪政中国》[J].参见《宪法比较研究文集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5]蔡定剑:《中国宪政之路——百年回眸与未来之路》载于刘海年主编《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6]同[1]。
[7]许安标《立法法对立法监督的制度创新》[J].《法学杂志》,2004年1月15日第25卷.
[8],[9]徐升权《论宪政与有限政府》。
[10]莫纪宏《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性》[J].《法学杂志》,2004年1月15日第2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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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探讨

刘亚利


  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在全国法院试行,全国3000多家法院全面展开量刑规范化工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控辩双方可以在庭上辩论刑期,法院最终采纳双方量刑建议,作出宣判。
  实践中,把量刑辩论环节引入庭审的做法并不新鲜,早在2006年,山东省枣庄市法检两家就运用这种审判方式,取得了当庭宣判率提高、上诉率和抗诉率下降的办案效果。之后几年中,云南、广东等省份的个别地方法院也进行了尝试。但使这种审判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化的,是今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指导性文件的试行。这意味着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将被约束,量刑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控、辩、审三方都将面临新的考验。
  对控辩双方来讲,是对控辩双方的考验,因为律师的参与是提高双方量刑答辩水平的保障。两个指导性文件篇幅不长,但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对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的各种量刑情节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规范化。对于从未涉足具体量刑应用的律师来说,一方面要对文件认真研读,结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熟悉、理解法律条文的每一款每一项的每个细节,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积累大量经验,才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准确、灵活、有效地加以运用。惟其如此,才不至于使量刑辩论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才能对最终的量刑提供真正的采纳价值。
  对人民法院来讲是对法官的考验。对于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要不要采纳,如果采纳,采纳哪一方的意见?抑或双方的意见都不采纳?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必须说理充分,论证详细。因为如果不能说服未被采纳的一方或两方,案件必然会上诉或抗诉。所以,法官一方面要能够正确地适用好文件,另一方面要把量刑的推理过程和结论通过语言或文字表述清楚,让控辩双方理解和接受。尤其是当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认为不当而作出新的裁判意见的,要更加注意加强说理及分析论证,指出一致意见的不当之处,让控辩双方服判息诉。
  此外,在量刑辩论程序中,如何保障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方在这种审判方式中的诉讼平衡,是对人民法院的又一大考验。法官在庭审中居于中立的地位,在组织量刑辩论时应注意归纳控辩双方一致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引导其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观点及理由,并适时终止量刑辩论审理程序。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完整地叙述控辩双方对在量刑辩论中的主要观点及理由,并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合理、合法的分析与评判,最终实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我国的量刑程序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量刑规范化只是个初级阶段。作为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辩论程序需要经过实践检验,才能为整个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打好基础。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厦门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临时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施、构筑物。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临时建设:
1、在临时用地上的建设工程和设施;
2、在道路用地红线内的地面临时建设工程和设施;
3、在施工过程中为永久性建设工程服务而搭盖的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 凡需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持有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临时用地)、工程设计图,向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没有用地文件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公用事业局办理占道手续。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房屋一般为单层,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超过6.5米,总造价不得超过15万元,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需要延长使用者,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施工单位新建的建设工程所需临时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周期,需要临时占用道路、街巷、绿化带为施工工棚,应在兴建的建筑物第三
层顶楼板完成后十五日内拆除,清场,恢复原状。
第七条 临时建设,不得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变更、抵押,不得进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国家不予补偿。
第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建筑面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交费标准为:厦门本岛(含鼓浪屿),每日每平方米0.05元;集美区、杏林区每日每平方米0.04元;同安县每日每平方米0.03元,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
批准期限计收。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长时间超过临时建设规定期限二年以上的按五倍交费。逾期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对不缴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的,不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取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为确保临时建设按时拆除,使用单位在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的同时,应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按每平方米40元计收。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后,保证金全额退还;逾期不拆除者,或按第八条规定标准10倍收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或由城市监察大队派工强行拆除,
以保证金抵作拆除工料费。
第十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任意改变临时建设用途,以及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变更、抵押者,按《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处理;审批机关同意补办手续者,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10倍收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并视违法建设情况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需要搭盖的临时工棚和构筑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拆除完毕,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经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工商管理部门主持建设的集中式菜市场和行政机关用于行使行政职权所需要的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按第八条规定折半收取,经批准延期使用,其收费标准不变,保证金照收。
第十三条 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经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现仍在使用的临时建设已经超过期限的以及未经批准的一切违法建设,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临时建设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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